據中國信息中心記者報導,劉志祥曾先後任漢口火車站站長、武漢鐵路分局副局長。今年3月16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貪污罪等罪。宜昌市中院審理後,判決劉志祥犯貪污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0萬元;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0萬元;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0萬元。同時判決對被告人劉志祥4000餘萬元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繳。
《判決書》解釋劉志祥未判死刑的原因是:"劉志祥犯罪金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惡劣,後果極其嚴重。被告人劉志祥在本案中能主動交代自己貪污、受賄的犯罪事實,並積極檢舉揭發他人的違法犯罪行為,贓款贓物全部追回,具有自首、立功等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法定情節,對於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要求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採納。"
對此,有評論質疑,對巨額財產的來源,劉志祥諱莫如深,怎麼能算是"主動交待"?其次,所謂"積極檢舉揭發他人的違法犯罪行為"難以成立。劉志祥一直在包庇違法犯罪者,何來檢舉揭發他人違法犯罪行為的"立功表現"?
針對此案的判決,多位武漢鐵路職工向記者表達這樣的意見:"判得太輕。"而網路上也有熱議,多數網友認為判輕了。一個帖子這樣寫道:"《刑法》規定:受賄10萬元以上,情節特別嚴重的可判死刑,4000多萬是多少倍啊?就算他自首立功減了刑,但雇凶殺人是'故意殺人罪'啊,而且殺的是舉報人,還不算情節嚴重嗎?"
有網友翻出老帳來,2000年,江西省原副省長胡長清因受賄500多萬元而被判死刑。此後,這個標準越來越寬鬆,深圳海關原關長趙玉存受賄900多萬元被判無期徒刑;2004年3月,"安徽第一貪"尹西才被判死緩,涉案金額已達2000多萬元。而其後被判的大貪官們,動輒受賄就是幾百萬、上千萬元,貪污受賄數額巨大,最終大部分被判處無期或死緩,如國土資源部原部長田鳳山、黑龍江省政協原主席韓桂芝、綏化市委原書記馬德等。
貪污多少判10年?多少判死刑?目前並沒有明確的司法解釋。
劉志祥的涉案金額,已達4000多萬元,在副廳級官員中的貪污受賄金額中,名列前茅,但最終被判死緩,讓不少人生出質疑:法律是不是對貪官越來越寬容了?
有人評論因此呼籲,是不是該給經濟犯罪的死刑定個規矩,盡量少些"死緩",以維護刑法的尊嚴。該評論指出:"其他犯罪,大多殺無赦,為何經濟犯罪就要赦免了?莫非法律面前,暴徒活該處死,而貪官就該活命,即便有命案在身的貪官,照樣保全性命?"
貪官量刑"慎殺"趨勢
貪官量刑表(2004年至今)
姓名 職務 貪污受賄金額 處理結果
畢玉璽 北京市交通局原副局長 1304萬元 死緩
田鳳山 國土資源部原部長 503萬元 死緩
韓桂芝 黑龍江省政協原主席、省委原副書記 736萬元 死緩
劉方仁 貴州省委原書記 677萬元 無期
黃亦輝 深圳市民政局原局長 1660萬元 死緩
王雁 山東省青島市原市長助理 496萬元 死緩
馬德 黑龍江省綏化市市委原書記 600萬元 死緩
高勇 成都市委宣傳部原部長 955萬元 死緩
丁乃今 黑龍江省雞西市委原書記 620萬元 死緩
丁雲 雲南紅塔電視臺原臺長 446萬元 死緩
楊志達 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原局長 295萬元 無期
李友燦 河北省外經貿廳原副廳長 4744萬元 死刑
溫夢傑 中國農業銀行北京市分行科技處原處長 1505余萬元 死刑
不少人質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慎殺"原則為什麼先在經濟犯罪上應用?靠死緩能否懲治經濟犯罪?在當下不少審判貪官的司法實踐中,這種"法外施恩"的思維已經逾越了"嫌犯並非主觀故意"、"未造成特別嚴重的社會危害"等先決條件。現在"認罪態度較好、有自首情節、贓款已大部分追繳"等等因素,往往變成貪官免死的法寶。執法機關這種做法,難免讓老百姓感到執法者有為貪官開脫的嫌疑,從而對反腐失去信心。
一些專家擔憂:一個接一個貪官被判死緩,長此以往,貪官腐敗可能會更加肆無忌憚,法律上的死刑,將失去了對貪官們的威懾力,更會使群眾對法律的嚴肅性和公正性產生懷疑和動搖。
(《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