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康某向馮某買房,雙方簽訂購房合同,約定價款為22.5萬元,康某先期支付了7萬餘元購房款。10月30日,康某和馮某「夫妻」一起到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時,工作人員發現女方身份證是假的。後馮某承認,因與妻子關係不和,遂辦理假身份證並請人冒充妻子辦理賣房手續。去年9月,馮某離婚。年底,康某將馮某及其前妻告上法庭,要求認定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兩被告返還購房款7萬餘元,並賠償違約金等。
法庭審理後認為,馮某未經共有人同意並假冒妻子名義與康某簽訂的買賣合同無效,馮某應將收取的房款返還,並賠償對方支付的費用、契稅等。法院同時認定,由於該行為發生於馮某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該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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