硬傷一:穿馬路罰款50元是警察濫用自由裁量權
天涯一網友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第八十九條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因此案例中,交警攔住該女,對其罰款五十元人民幣的處罰適當。」
可是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處罰應該堅持教育何處罰相結合的原則,當交警看到女碩士穿馬路時,沒有進行勸阻,是不是失職÷瀆職行為(因為放任行人危害道路暢通,法律的限制應當是雙方的),反而是等她過來時才要求罰款,顯然有「暗中執法」的嫌疑。該女士穿行並沒有擾亂交通秩序,沒有造成違法後果,為什麼要把人家罰款50元上限呢?
因此除非該女士在穿行前故意不聽勸阻,比如交警讓她返回,對她示意不准過來時,她偏要過來,才適合50元的罰款,對該女士處警告或者20或者30元處罰夠了。在這裡動不動按上限50元,交警的這一處罰怎麼能說是「處罰適當」呢?為什麼沒有追究交警「暗中執法」的不當,或者罰款背後是不是有提成、回扣存在?
在人車矛盾的今天,不管行人的過街設施是否完備,單純的罰款並不能解決我國的交通問題。
理解法律不是生搬硬套,單從法律上也沒有「明確規定該女碩士應該被至少罰款50元」,罰款50只是於法有據,但其自由裁量權的幅度經不住仔細推敲。
因此女碩士說的,偏偏她被抓到,並不是沒有道理,在很多人都選擇穿公路時,是不是該交警部門去處罰交通規劃、路政部門,過街設施是否適當,單單選擇最弱勢的行人,不能說明執法的正當性,背離了政府的服務職能,尤其在上海這樣的國際性大都市。
硬傷二:警方首次公布的處罰的依據竟然是「示威」?
事情發生後,4月23日上海《新聞晚報》報導說,「今晨,記者從盧灣公安分局瞭解到,警方是按照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五條對劉某實施拘留。」(百度搜索可看到該處罰依據被多家媒體轉載《女碩士亂穿馬路被扣10天 處罰原因是妨礙交警執法》http://www.jfdaily.com/gb/node2/node17/node38/node83586/node83591/userobject1ai1310052.html)
那麼該法律如何規定的-- 第五十五條 煽動、策劃非法集會、遊行、示威,不聽勸阻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女碩士屬於示威嗎?而如果使用這一條,警方的唯一解釋只能是認為,女碩士在電視鏡頭前的舉動,被全國,全上海人民看到了,就是「示威」!這就是在國外臭名昭著的新聞審判。
難怪市民認為:事情的起因只是亂穿馬路,加上不接受處罰和推了警察一把(妨礙執行公務),並非媒體所說的「大打出手」,並沒有產生嚴重的後果。「殺雞儆猴」不該,加大罰款數額,行政警告,拘留一兩天就可以達到同樣效果。
硬傷三:從重處罰拘留10天還是站不住腳
就在輿論鼎沸的第二天,警方就出來申辯了,4月24日上海文匯報說,警方的處罰理由「離奇」的改變了。(《上海警方稱拘留亂穿馬路女碩士有法可依 》 http://news.sina.com.cn/s/2006-04-24/08358774422s.shtml)
報導說:上海警方表示,他們將對暴力抗法、不配合執法的違法者依法嚴肅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其上限就是拘留10天並處500元罰款。
這次警方沒說明是按照哪一條,給人感覺是沿襲了以前的處罰條款。再次翻看該法法條: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可是想像的是第一天女碩士簽名字同意被拘留時,白紙黑字的寫著處罰條款依據,記者應該拿到證據才敢報導是第五十五條,出錯機率很小。 但現在看得出來,警方處理依據的法條變了,變相否認前一天處理適用法律條款的錯誤。
如果記者報導錯了,新的法律條款用對了嗎?
首先,情節嚴重如何界定?用看過原始視頻的市民的話說「不接受處罰和推了警察一把(妨礙執行公務)」並沒有媒體所加的形容詞「大打出手」(在女碩士孤身一人,周圍都是警察時,她怎麼有機會大打出手),至今我們可以肯定的是,女碩士沒有使用凶器,沒有言語威脅傷害警察,警察沒有受傷(抓痕沒有,輕傷沒有)。可是,處理結果卻是該法條的上限10天拘留,用網友的話說,警察就是金子做的,碰不得?推兩下就算襲警,關人家10天?
比女碩士的行為更嚴重的人受到什麼處罰?我在百度上搜索了一下,新華網《南國都市報》報導的廣西一名肉販拒絕繳稅,還拿刀威脅稅務人員,並且後來到大廳擾亂工作秩序,處罰就是拘留5天,女碩士行為超過了嗎?(《治安管理處罰法施行首日 一肉販妨礙公務被拘5天》http://www.xinhuanet.com/chinanews/2006-03/02/content_6359726.htm)
我國不是判例法的國家,但是成文法賦予警察的自由裁量權是有限的,應該遵循法律基本準則「過罰相當」,從女碩士的言行來看,顯然沒有達到「情節嚴重」。
而「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該條款在法學界人士眼裡,簡直就是笑柄,舉個例子該條款的效果就是如果你殺人,殺死普通人判20年,因為是殺死警察就判死刑。有法學家說,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憑什麼警察就高人一等,這不符合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精神。也有網友質疑到「除了襲警罪,是不是還有襲城管罪,襲工商罪?)當然這是治安管理處罰修改中部門立法的害處,後文將繼續論述。
因此,我認為上海警方應該向女碩士道歉,不能舉著「嚴打」「專項整治」的旗號就把人家不嚴重的行為按上限處理,這顯然違背上海作為國際大都市的法治形象。
新聞審判和新聞傷害
悲哀的是,這一事件一開始就落入媒體設下的陷阱,並且不斷惡化著事件的進程,並導致女碩士辭職的悲劇。這其中明顯有新聞審判的影子,大家可以思考一下,這樣關於社會公德範疇的問題、輕微違法問題,是否媒體有曝光的權利?媒體是否先入為主,戴上了有色眼睛,受害者是否可以提起賠償訴訟?
我認為,女碩士、女「海龜」真正教育的悲哀是,她沒有敢於利用法律武器和警察較真。我們法制教育悲哀,不是是否學法和守法,最重要的是敢於利用法律武器去和不合理的執法行為鬥爭,基於我上面的分析,女碩士根本不應該道歉(以為可以態度好點,被從輕處理),而應該勇敢的說,警方處罰不符合「過罰相當」,大膽的提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如果是這樣,才是一個留學外國,吸收了 國外法治精神的「海龜」,否則她不是精英,只是一個喝了洋墨水的法律奴隸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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