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06-04-15 18:44:00作者:
藝人代言限制不少,稍一不慎極有可能觸犯合約上的「限制條款」,若廠商追究起來,除瞭解約、上法院,有的還要賠償簽約金數倍以上的違約金。
別家的手機 華仔不敢接
藝人代言商品,簽訂合約時通常會載明一條所謂的「限制條款」,內容視代言產品種類而定,舉例來說,劉德華代言過某國際大廠的手機,限定他在公開場合不得用別牌手機講電話,以致朋友拿手機給他接聽時,他都要先瞧瞧廠牌是否代言廠,才敢接過,不可思議吧;他也代言過馬桶,不過馬桶公司卻不會限制他只能使用該牌馬桶,因為此種限制內容十分不人道。
代言限制引發的話題一籮筐,洗髮精廠商會要求代言人不得剪頭髮、染髮或隨意改變髮型;飲料廠商會不准代言人在公開場合暢飲競爭對手品牌的飲料。隨著狗仔隊偷拍新聞愈來愈多,聰明的經紀人也會在限制條款中加註「例外」:規定只適用於代言人出席公開活動或宣傳行程,若私下被媒體偷拍則不在此限!
城城丟可樂 Twins嚇死了
因為任誰有再大能耐,也無法24小時控管藝人私下吃喝拉撒用什麼牌子商品,萬一賺錢不成還倒賠,豈不慘了!
有一回,香港團體Twins前去欣賞偶像郭富城的演唱會,尷尬的是,郭富城為百事可樂代言,Twins卻為可口可樂代言,郭富城演唱到一半,突然把可樂往台下丟,希望跟觀眾分享,Twins卻如同驚弓之鳥般從椅子上跳起來還尖叫,事後驚魂未定說:「萬一被百事可樂砸到,要賠錢就慘囉!」唉,藝人代言費還真不好賺!
(自由時報記者段子薇/臺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