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振東案涉及的金額高達四點八億美元,在今年四月一號的一審宣判中,他被廣東江門中級法院判處十二年徒刑,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一百萬元人民幣。中國媒體報導說,余振東貪污的金額,有一半已經被追回。香港媒體評論說,在中國,許多貪污金額少得多的官員被判處了死刑,相比之下,余振東貪污了十多億元人民幣只被判處十二年徒刑,這和中國的相關法律和判例的精神不符。報導說,之所以判處12年徒刑,是因為余振東被遣返時,美中達成的有關余振東刑期的協議,所以中國法院無法加重對他的刑罰。
在美國政府任職的律師史丹納森女士說,由於美中之間沒有引渡協議,所以余振東只是被遣返。另外,由於余振東在美國已被定罪,所以如果中國法院判決的刑期超過美國法院的判決,美國就不會遣返余振東。
余振東在美國被控簽證欺詐、洗錢、非法入境等罪,被判144個月刑期。而美國和中國達成的遣返協議,包括對余振東不能判處超過十二年的刑期,以及不得對其刑訊逼供和判處死刑。和余振東同案的另外兩名原中國銀行廣東開平歷任行長許超凡、許國俊的案件目前仍在美國法院的審理中,兩人不願認罪,也不願接受遣返中國的安排。
中國媒體評論說,余振東被遣返中國,開創了美中司法合作的先例,對今後中國打擊外逃貪官有重要意義。史丹納森女士說,對於遣返罪犯,美國並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完全由移民部門和司法部決定。
香港的太陽報日前發表評論,認為余振東案侵蝕了中國的司法獨立,由於余振東在美國被判十二年,因此在中國的審判徒具形式。文章認為,逃到美國就可獲得「免死金牌」,可能令美國成為中國貪官外逃的首要目的地 美國的中國事務網站總編輯伍凡也認為,余振東案件對其他貪官構成示範。
不過,中國最高檢察院的官員認為,余振東被遣送回國,接受調查和法庭審判,對中國的外逃貪官會起到巨大的震懾作用。中國銀行廣東開平前後三任行長,在 1993年到2001年期間,貪污和挪用銀行資金,造成4.8億美元虧空,案發後三人及親屬同時逃往美國,並被美國警方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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