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移植管理規定7月1日才施行
據中國衛生部消息,3月27日公布的《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管理暫行規定》共5章47條,《規定》要求,凡實施器官移植手術的醫院,必須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器官移植相應「專業診療科目登記」,做手術的醫生,必須具有器官移植專業技術的「執業許可」,人體器官不得買賣,移植器官必須經捐贈者書面同意等。該規定將於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有觀察人士指出,中共在蘇家屯事件被爆光的背景下推出器官移植管理規定,言外之意,將不對規定生效之前的一切事件負責,然而,懂得國家法的人都知道,中共政府的管理責任是推脫不掉的,因為在此之前,早有諸多國際公約,如日內瓦人權宣言和赫爾辛基宣言等,在約束著人。
作為聯合國常任理事國的中國,早在1946年6月在芬蘭首都赫爾辛基舉辦的第18屆世界醫學大會上,就簽署了旨在規範人體醫學研究倫理準則的《赫爾辛基宣言》,該條約規定了從醫人員在醫學研究方面的職業道德,其中包括新醫藥的試驗,器官移植等方面必須遵守的國際公約條款。宣言稱:「促進和保護人類健康是醫生的職責。醫生的知識和道德正是為了履行這一職責」。
在中國移植死刑犯器官「有法可依」
在近幾十年裡,國際社會一直在譴責中共利用死刑犯器官牟取暴利的惡性行為,然而殊不知在中國大陸,利用死刑犯器官做移植手術是「有法可依」,並得到中共法律保障的。
據調查,早在1984年10月9日,中共就簽發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 衛生部 民政部關於利用死刑罪犯屍體或屍體器官的暫行規定》(84)司發研字第447號,規定批准了「利用死刑罪犯屍體或屍體器官的」要求。
規定在第四條第四點還特別強調:「利用死刑罪犯屍體或屍體器官要嚴格保密,注意影響,一般應在利用單位內部進行。確有必要時,經執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同意,可以允許衛生部門的手術車開到刑場摘取器官,但不得使用有衛生部門標誌的車輛,不准穿白大衣。摘取手術未完成時,不得解除刑場警戒。」
二戰「醫生審判案」的警示
前不久「法輪功人權」負責人陳師眾博士在接受記者採訪時曾談到,蘇家屯活體器官移植案讓人聯想到了二戰時期納粹醫生所犯的罪行以及國際社會對他們的審判。「前事不忘,後事之師」,回顧歷史也許是對參與蘇家屯慘案的醫生們最好的忠告和警示。
陳師眾說:醫生的天職是救死扶傷;然而二戰時期,不但高達49%的德國醫生加入了納粹黨,而且大批醫生參與主導了慘絕人寰的「絕育計畫」,「最終滅絕」,「死亡集中營」,「人體實驗」,「人種比較」,「雙胞胎比較」等等令人髮指的犯罪行為。
醫生審判案作為紐倫堡國際法庭對乙級戰犯的十二大審判案中的第一個,對納粹衛生部官員和一些高級醫務人員所犯下的「反人道罪「進行了審理,法庭最後判處卡爾.勃蘭特等七人死刑,立即絞決;並判處多人不同年限的監禁。
在馮存誠所著的《正義之劍-全球追捕審判納粹戰犯史鑒》一書中,作者詳細介紹了那些「因執行上級命令」而「被迫」犯下罪行的人,是如何被道德良知所審判,最後被繩之以法的。因為任何人的命令都不可能高於人類良知的招呼,任何藉口都無法逃脫正義的審判。
比如書中有一段描寫惡魔美女:荷爾塔.歐勃霍澤小姐的罪惡。荷爾塔長得非常美,然而她的心卻比毒蛇還毒。1943年她曾把一個8歲的女孩弄去做「婦科檢查,」幾天後女孩被抬回來時已不能行動,她哭著說,醫生用很長的針刺進陰道,還用刀剖開她的小腹。她好幾次疼得昏了過去。沒過幾天,女孩就死在母親的懷抱中,內褲幾乎全被鮮血染紅。一個黨衛軍女護士禁不住「安慰」她母親說:『其實,我們的醫生並沒打算弄死你女兒,你們又不是猶太人。醫生只是摘除了她的卵巢拿去做絕育研究,誰讓你女兒太嬌嫩,人家那十幾個大一點的女孩都還活著。」最後法庭判處荷爾塔僅次於死刑的重刑--20年監禁。
(大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