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女士是家中的一根頂樑柱,這些年來一直為支承著家中的生活四處奔波,雖然在少女時因車禍做過手術,但至今仍每天堅持著從事繁重的體力勞動。聽到自己不但脾臟沒了,連一隻左腎也莫名其妙的消失,想到今後自己的身體和家中的生活,不亞於一聲晴天霹靂。為了尋找真相,薛女士找出脾切除的病歷,向做脾切除術的嘉興第一醫院查詢。院方對其做了B超檢查,檢查時B超醫生看了半天,找不到左腎,又叫來部門負責人兩人商議半天才告訴薛女士:「腎萎縮伴囊腫」的B超報告單。在2001年九月,又去嘉興市第一醫院再作檢查,結論同上次一樣。
薛女士對醫生的答覆和當時檢查時的態度疑慮重重。於是在2004年9月 17日上午去嘉興曙光醫院再作一次B超檢查,曙光醫院醫生說:左腎有沒有,B超不如CT清楚,建議做CT(當時曙光醫院尚無CT設備)。當天下午薛女士去浙江省武警總隊醫院作了CT和尿液微生物檢驗,CT結論為:左腎及脾臟影缺如,結合臨床考慮手術後切除。而微生物檢驗結論為:無細菌生長。這就排除了薛女士因炎症有萎縮的可能。於是薛女士把嘉興市市第一醫院訴之公堂。
院方在開庭前,向法官要求允許對薛女作一次詳細檢查,薛女士為獲真相,坦誠地接受對方的檢查。嘉興市第一醫院9月30日、10月8日的CT報告單上結論為:脾切除後左腎萎縮?(加了個問號)院方本身也無法排除是切除(院方未將核磁共振報告交薛女士)。
2005 年3月法院第一次開庭,在證據面前院方也明知自己的檢查報告不過硬,於是提出司法鑑定要求。薛女士曾在2005年3月26日自己去嘉興市第二醫院做了個核磁共振,又去去浙江省第一醫院做「彩色多普勒超聲」檢查,兩份報告明確排除了腎萎縮的可能性。但法官說:不作鑑定將承擔舉證不能的敗訴責任。因此,薛女士只好借錢完成這次由法院指定,在上海市復興路的司法部司法鑑定中心作司法鑑定。
2005年10月13日,司法部司鑒中心(2005)活鑒字第1300號《司法鑑定書》,該鑑定書的鑑定結論:(原文摘錄)
1、被鑑定人薛某某目前「左腎缺如」的診斷可以成立。
2、就現有材料分析、推斷:被鑑定人薛某某的左腎繫在嘉興市第一醫院繫在嘉興市第一醫院對其施行脾切除術時被誤切除。
3、嘉興市第一醫院在針對被鑑定人薛某某施行的治療過程中存在不足之處(過錯),其與薛某某的左腎被切除之間存在著直接因果關係。
然而薛女士實事求是的態度,卻至今得不到應有的回報。2005年12月2日法院再次開庭,嘉興市第一醫院提出:是腎萎縮。他們自行委託泌尿專家出庭作證,該專家說:「現在左腎沒有,除了萎縮的原因外,還有可能是重複手術切除,而且現在的科學不僅可以在舊瘢痕上再次手術,還可以從陰道伸進管子切除。」法官依據嘉興市第一院聘請的專家證詞為據,又以嘉興市第一院兩份B超報告的附件-兩張B超圖片,為新證據為由,自行委託司法部司法鑑定中心補充鑑定。當然薛女士與代理人仍沒有拿到補充鑑定的通知,再三催問下被承辦法官告知:委託補充鑑定。
目前薛女士認為自己的證據非常充分,法院委託補充鑑定,醫院會利用技術優勢、經濟優勢、社會關係優勢如花錢請專家,給醫院多一次機會。而其代理人認為:所謂新證據,是前述嘉興第一醫院兩次B超檢查的附件,而兩次B超檢查報告也均由法院在05年6月2日向司法鑑定機構提供過。其附件是不是新證據,與最高法院的規定的證據規則符不符?她認為補充鑑定沒有必要也沒法律依據。
筆者認為:從醫科學角度看,在無任何疾病發生的情況下腎怎麼會萎縮?而且會萎縮的無影無蹤?從法律角度看,己提供的B超報告的附件,是不是「高法」所指新證據?另外,法院是對什麼事實不明需作補充鑑定?
當然嘉興市第一醫有資本聘請專家提供意見,是小菜一碟,而薛女士要請專家,不拿出兩三年的生活費是請不動的吧!
至於腎的去向如何,不是此文的目的,但是,能給一個患者、一個失去左腎的女公民、一個弱者以公道,是當今法制社會,也是「人性化社會」應有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