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06-03-02 21:17:00作者:
因涉嫌受賄、挪用公款、違法發放貸款累計金額近8000萬元,原中國人民銀行撫州地區分行臨川支行行長何輝光和原撫州市城市信用合作社中心社資金清算中心主任黃幼琴,21日在江西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審。據檢察機關指控,僅何輝光炒期貨就挪用公款達7729.7萬元。
1995年,時任臨川支行行長的何輝光認為炒期貨容易賺錢,經支行黨組會議研究,決定在臨川支行下屬的臨川振興社成立臨川振興證券部,由臨川振興社出資1000萬元炒期貨。1995年7月14日,臨川振興社以臨川振興證券部名義借款1000萬元用於炒期貨。幾天後,何輝光被告知盈利100多萬元,便萌發了自己炒期貨的念頭。此後,1995年7月至2000年2月,何輝光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7729.7萬元用於炒期貨等營利活動。
在何輝光挪用公款炒期貨過程中,黃幼琴利用擔任臨川振興社會計記賬員及原贛州地區城市信用合作中心社振興營業部主任的職務之便,採取做假賬、隱匿借款借據、辦理假貸款等手段,幫助何輝光挪用公款5061萬元以歸還何輝光之前挪用的公款。直到案發時,他們所挪用的公款中還有本金3729.7萬元未歸還。
此外,1998年3月,黃幼琴在未辦理任何審貸手續的情況下,以未辦理工商註冊的某公司名義借款250萬元給他人。至案發時,借款者下落不明,250萬元借款中還有198.92萬元本金未歸還。
2005年3月,已被調任撫州市城市信用合作社中心社資金清算中心主任的黃幼琴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刑事拘留。
檢察機關還查明,2003年到2004年,何輝光在擔任中國人民銀行撫州市中心支行派駐撫州市城市信用合作社中心社管理專班主任期間,利用掌握審批城市信用社發放貸款權力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9.64萬元。
為此,檢察機關以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對何輝光提起公訴,以挪用公款罪、違法發放貸款罪對黃幼琴提起公訴。此案將擇日宣判。
1995年,時任臨川支行行長的何輝光認為炒期貨容易賺錢,經支行黨組會議研究,決定在臨川支行下屬的臨川振興社成立臨川振興證券部,由臨川振興社出資1000萬元炒期貨。1995年7月14日,臨川振興社以臨川振興證券部名義借款1000萬元用於炒期貨。幾天後,何輝光被告知盈利100多萬元,便萌發了自己炒期貨的念頭。此後,1995年7月至2000年2月,何輝光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7729.7萬元用於炒期貨等營利活動。
在何輝光挪用公款炒期貨過程中,黃幼琴利用擔任臨川振興社會計記賬員及原贛州地區城市信用合作中心社振興營業部主任的職務之便,採取做假賬、隱匿借款借據、辦理假貸款等手段,幫助何輝光挪用公款5061萬元以歸還何輝光之前挪用的公款。直到案發時,他們所挪用的公款中還有本金3729.7萬元未歸還。
此外,1998年3月,黃幼琴在未辦理任何審貸手續的情況下,以未辦理工商註冊的某公司名義借款250萬元給他人。至案發時,借款者下落不明,250萬元借款中還有198.92萬元本金未歸還。
2005年3月,已被調任撫州市城市信用合作社中心社資金清算中心主任的黃幼琴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刑事拘留。
檢察機關還查明,2003年到2004年,何輝光在擔任中國人民銀行撫州市中心支行派駐撫州市城市信用合作社中心社管理專班主任期間,利用掌握審批城市信用社發放貸款權力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9.64萬元。
為此,檢察機關以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對何輝光提起公訴,以挪用公款罪、違法發放貸款罪對黃幼琴提起公訴。此案將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