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國王抱頭鼠竄到各國紛紛採納新型君主制度
隨著人權、民主等思想的廣泛傳播,傳統專制君主到處受到指責甚至武裝反抗。尤其法國革命以來,王冠甚至國王的人頭紛紛落地,國王們抱頭鼠竄。法國國王路易十六被押上斷頭臺,德國皇帝逃亡,奧地利哈布斯堡末代皇帝被流放,俄羅斯沙皇尼古拉二世全家被槍殺,中國皇帝溥儀被勞動改造……。在這滾滾的革命洪流中,其中一個古老的王室倖免於難,這就是英國王室。在由法國革命引發的將近二百年的革命浪潮逐漸平息下來以後,再去看民主憲政的老巢--歐洲,我們竟然發現,除了英國,還有許多國家依然保留著,或恢復了他們的君主制度,當然是模仿英國進行了改造:荷蘭、比利時、西班牙、挪威……。人們發現,這些國家的民主程度和人權保障水平絕對不比其他國家差。人權、民主與君主制度可以並行不悖。
1999年,澳大利亞進行全民公決:是採用由議會選舉產生的總統作為國家元首,還是繼續採用英國女王作為國家元首。公決結果表明:55%的澳大利亞人支持繼續以英國女王作為其國家元首。這一結果發人深思:一個廣袤土地上的人民,寧願以一個相距萬里之遙國家的國王為國王,而不願自己選舉自己的總統。這表明,君主制度--這個古老的政治制度,經過英國式的改造,在二十一世紀仍然是有生命力的。對英國的君主制度,我們有必要重新認識其權力、地位以及存在的價值。
2、英國國王法律上的權力
英國自十七世紀資產階級革命以來,國王的權力處於不斷的削弱之中。但在形式上和法律上,英王的地位至高,權力很大,一般體現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國家元首權。根據英國法律,英王是英國世襲的國家元首、立法機關的組成部分、司法系統的領導、全體武裝力量的總司令和英國國教的世俗領袖。因而英王是「國家的化身」,一切權力的源泉。對內,他有權解散議會和組織政府,任命官吏等;對外,英王有權代表國家與他國締約、建交、宣戰或媾和。
第二,立法權。從法律上講,英國的議會包括三個組成部分:上院、下院和國王。「國王在議會中」,一切立法權的行使和上、下兩院的運作在名義上都是在英王的意願下進行的。議會開會和閉會由國王宣布,國王有權隨時宣布終止議會對某項議案的審議和討論,有權下令解散任期尚未結束的下議院,有權冊封上議院議員。最後,議會兩院討論並通過的議案,只有呈請英王批准和簽署並以英王的名義公布後,方能生效。
第三,行政權。國王是中央政府行政部門的首長,並在法律的執行需要任何中央公務機關參預的時候,執行法律。」在英國,政府被稱為「英王陛下的政府」。政府的任何權力的行使都是以國王的名義進行的。國王作為中央政府行政部門的首長,在法律上有權任免內閣首相、任命首相提名的內閣大臣及其它政府高級官員;任命高級法官、武裝部隊高級官員、海外屬地的總督、駐外使節和教會的各種重要教職;內閣所作出的一切重大決策,必須由首相親自向英王匯報。內閣所發表的一切重要文件,必須由英王簽署(首相或大臣附署)才能生效。英國與他國締約、宣戰、媾和,都要以英王的名義進行。英王以國家元首的名義出訪他國,接受國書和接見外國使節等。
第四,司法權。英王是司法公正的象徵和源泉,是司法系統的首領。英王任命高級法官,有權赦免犯人、減少犯人的刑罰甚至停止刑事追訴;有權允許殖民地的訴訟當事人向樞密院司法委員會提出上訴。
第五,其他權力。除上述權力外,英王全權統率英國的武裝力量,英國的武裝部隊因此而被冠以「皇家部隊」之名。在英國處於戰爭期間,英王有權代表英國對外宣戰,並有權徵用一切社會資源和經濟資源投入戰爭。英王有權召開樞密院會議。有權聽取政府的工作匯報。一般而言,每星期二晚上是首相向女工匯報政務的時間,匯報時間通常為一小時,談話內容不做記錄,屬絕對保密。女王每天要花兩三個小時批閱議會、內閣及各部的公文。
此外根據英國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英王還是英國國教的世俗領袖,是英聯邦的元首。另外英王享有一些個人特權:除法律明文規定外,法律一般不適用於英王本人,英王不能被起訴等。
3、英國國王受到的限制
雖然法律明文規定的國王許可權一直沒有改變,但是英王的政治權力實際上要受到一系列的限制,總的包括:
(1)國王「統而不治」,不直接參政。
(2)國王要嚴守政治中立,不參與或介入政黨政治。
(3)國王對內閣提出政策建議,並無約束力,而大臣對國王提出建議,國王則有義務聽取,並據此行動。國王的一切國事活動均由內閣建議或安排,國王不能對此行使否決權。
(4)國王必須根據首相的建議任免所有重要的國家職務。國王雖有罷免大臣的權力,但自1783年托利黨人小威廉.庇特出任首相實行內部改革以來,從未行使過這種權力。
(5)國王必須根據首相的建議,冊封上議院議員。
(6)國王解散議會的許可權只能根據內閣的建議行使。近100年來,從未出現過國王拒絕內閣解散議會建議的先例。
(7)國王批准兩院通過的法案僅僅是個程序或形式。自1707年安妮女王否決了議會兩院的關於蘇格蘭民兵法案以後,英王迄今已有290多年未再使用過法案否決權。
(8)國王必須授權下院多數黨領袖組織政府,國王雖可自由任命首相,但實際上只是政黨政治的一種安排。
4、現代英國國王的作用
英國君主立憲制建立至今已有300多年的歷史。在這段歷史歲月中,英王的權力不斷受到削弱。然而英國長期固守君主立憲制,君主在英國憲政體制中起著其他政治要素無法取代的作用。英王在英國憲政體制中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首先,英王是國家統一的象徵。英國人依然把君主看作是國民道德感情的表現,是國家的象徵。為了充分體現這一點,英王原來所姓的姓氏是德國漢諾威家族的薩克斯.科堡.歌特公爵,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改為「自古以來的英國姓氏」:溫莎。這一姓氏的更換更加體現了英國作為一個獨立和統一的民族國家的存在。《女王萬歲》被定為英國國歌。英王的生日是英國法定的國慶日。英王的登基、加冕、結婚、壽辰等均視為全國、全民族的節日。英王代表英國主持對外對內重要慶典儀式。正由於此,1976年進行的一次蓋洛普民意測驗的結果表明,竟有81%的英國人情願保留君主,而只有10%的人願意要總統。顯然,英王在英國憲政體制和政治統治中所起的精神支柱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此外,英王的象徵作用還表現在英聯邦關係方面。戰後在大英帝國分崩離析的背景下,英國為維護它在世界各地的利益及其在世界政治格局中的地位,建立了英聯邦。至今英聯邦有49個成員國。英國國王是英聯邦的元首,同時兼任包括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等在內的18個國家的國家元首。英王通過任命總督代國王在除英國之外的17個國家行使國家元首的職權。英王及王室成員經常對英聯邦國家進行訪問,出席兩年一次的英聯邦首腦會議和一年一度的英聯邦國家財政部長會議,並參與英聯邦國家一些重要的慶典活動,以此作為維繫英國本土與英聯邦國家的紐帶。
其次,英王是國家憲政體制連續性和穩定性的體現和保證。馬克斯.韋伯曾說過,單是君主的存在就保持了社會制度的重要性,因為一切決定都是以他的名義做出來的。[v]王位世襲制使國家權力在現代政黨政治和代議制政府的條件下在形式上得到了連續性的體現。君主與政府的聯繫,賦予了政府尊嚴和正統性,從而加強政府體制和政府運作的合法性,這就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英國憲政體制的穩定性。
再次,英王是英國政黨鬥爭和社會矛盾的協調者和緩解器。在實行政黨政治的現代英國,政黨之間圍繞國家政權存在著激烈的衝突,執政黨與在野黨之間的衝突威脅著憲政體制的穩定性與有效性。在實行多元主義民主政治的現代英國,社會階級、階層和社會利益集團矛盾的分化和整合日益明顯與劇烈。在政黨衝突和社會矛盾影響社會秩序和憲政體制時,英王作為超階級、階層和集團、超黨派的「中立人」,出面調解這些衝突和矛盾,從而在「國家利益」的形式下使這些衝突和矛盾得到協調和緩解。這種情況的一個典型例子是1931年的政黨政治危機。在經濟不景氣的情況下,工黨麥克唐納政府陷入了政治危機。喬治五世出面斡旋,建議組成保守黨、工黨和自由黨三黨聯合政府,並主張仍由三黨中處於軟弱地位的工黨領袖麥克唐納留任首相。三黨中最大黨的領袖鮑德溫接受了國王的勸告,從而平息了這場政治危機。[vi]
最後,英王通過諮詢、鼓勵、忠告等形式,對內閣的執政活動作出實際影響。英王以其世襲、長期任職的地位,通過調閱內閣文件和其他文件的特權以及聽取首相、大臣報告政務的機會,為掌權者提供一些經驗。通過諮詢、鼓勵、忠告,在現代政黨政治過程中保證政策的理性與效率。據《英國政事,1900-1979年》一書的統計,1909年至1977年間,國王在特殊情況下參與政事的情況有14起,其中6起與任命首相有關。
此外,英王在保障民主憲政制度,避免專制統治中的作用也是值得重視的。在英國,實際上最有權力的人是首相,因此,最有可能走向專制,危害民主制度和人民權利的是首相。但英國首相行使的大部分權力名義上是國王的權力,首相要推行專制首先面臨如何擺脫國王這個障礙以解決名實相符的問題。國王在英國地位最高,但在政黨政治和議會政治下,國王要恢復其原來的專制權力已經決不可能了。但這樣一個虛位的國王卻能非常有效地屏蔽首相,遏止首相走向專制統治。事實上,在現有的體制下,一個謀求專制統治的首相必定危害國王的地位。在這種情況下,國王甚至有可能領導人民共同抵制一個專制首相。一直以來,人民擺脫專制統治的最頑固的敵人就是君主,而如今,經過英國式的改造,國王甚至可能成為捍衛民主制度的一個可靠力量。真是讓人感到奧妙無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