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設風力發電廠(場)一定要征地嗎?
從汕尾市政府新聞辦公室發布的消息來看,政府認為造成這次流血事件的根本原因是︰當地東洲坑村黃希俊等為首的滋事分子煽動部分村民,對興建中的汕尾火力發電廠建設征地補償提出不合理要求,又把攻擊目標轉向與東洲坑村並無征地關係的風力發電廠,並襲擊現場執法的公安干警,是導致「12.6」事件的罪魁禍首,應該對事件造成的嚴重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汕尾市政府認為風力發電廠的征地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要發展經濟,首先要發展能源、電力,特別是發展可再生的風力能源,這些都是為了「公眾的利益」,所以一定要征地,除此之外,沒有別的路可走。為此,徵用了村民的大片山地、耕作田地和白沙湖,使得東洲街道大約40000多居民失去了賴以生存的土地和海灣。村民對汕尾市政府的征地和賠償及安置十分不滿。
建設風力發電廠(場)一定要征地嗎?我想告訴大家的是︰不征地也可以建設風力發電廠(場)!請看德國發展風力發電的經驗。
二、德國是世界上風力發電裝機最多的國家之一,建設風力發電廠(場)並需要不征地
目前,世界上四分之三的風力發電機安裝在歐洲,2004年歐洲的風力發電機的總裝機能力為34,380萬千瓦,其中德國的風力發電機的總裝機能力16,629萬千瓦。因此,德國風力發電廠(場)如何取得土地利用的經驗,對中國、特別對汕尾應該有啟發借鑒的作用。
德國建設風力發電廠(場)或建設單個/數個風力發電塔就不征地,而是租地。
三、風力發電用地最為節約
風能是利用太陽輻射引起的溫度差形成的氣流發電,不耗費有限的礦物燃料,對環境影響小,是清潔能源。據測算,地球陸地部分可以利用的風能如果全部用來發電,每年可以發電2000萬億度。如果能開發其中的一部分,可以大大緩和能源緊張,減少非再生能源對環境的污染。丹麥、德國、美國等國在最近二十多年中,風能利用發展很快,就是印度也成為了世界上風電發展最快的國家。
風力發電除了對生態環境影響小之外,還有一個優點就是用地最為節約,單位土地面積上發電裝機量比火力發電、水力發電都要大。 Robert Gasch和Jochen Twele指出︰在德國,每平方米用地的風力發電裝機為50至120瓦,這裡所指的用地是按風力發電機風輪旋轉時形成的面積計算;如果按照風力發電機的塔基座的面積計算,每平方米用地的風力發電裝機為500至1200瓦。而火力發電,每平方米用地的裝機為8-31瓦,這裡的平方米用地是按照露天開挖煤炭的面積計算。水力發電每平方米用地的裝機為6-81瓦,這裡的平方米用地是按水庫面積計算。
但是風力資源密度低,風力發電機分布比較分散。如果要把所有的風力發電機分布的地方全部圈起來,作為風力發電廠(場)的用地,則佔地面積很大,也不合理。如果這樣圈地,風力發電的優點就變成了缺點。
據初步估計,中國風能總量為10億千瓦,有開發價值的為1.6億千瓦,裝機容量接近十個三峽大壩工程,具有很好的開發前景。如果按照圈地的方式開發中國風能,必然遭到廣大農民和國民的反對,到頭來,也阻止了中國風力資源的開發。
四、在土地利用上,原土地利用類型為主,風力發電為輔
具體地說,在德國,電力公司(包括小風力發電廠)要建造風力發電廠(場)或建造單個/數個風力發電塔,電力企業即不購買土地,也不徵用土地,而是向土地所有者(主要是農民)租借土地。租借期一般為二、三十年,因為風力發電機設備在二、三十年後必須更新、換代。
用租地的形式發展風力發電,有以下好處︰對原土地所有者,特別是農民來說1。保留了土地所有權2。原來的土地利用可以繼續3。增加了經濟收益
對風力發電廠(場)也有好處1。獲得所需要土地的時間大為縮短,加快了風力發電廠的建設2。租地比買地便宜,租金只佔年運行費用的很小一部分
通過租地出讓部分土地上的土地使用,這和強制性徵地相比,農民保留了土地所有權。所以農民比較願意接受這種形式。
由於風力發電機的佔用土地面積小,所以建設風力發電廠(場)並不更改土地利用的主要類型,比如原來是農業用地,建立風力發電機後,這塊土地的主要類型仍然是農業用地,風力發電只是土地的輔助利用。雖然風力發電機風輪旋轉時形成的面積比較大,但是實際的發電機的塔基座的面積小,塔底的面積更小,因此對原有的土地利用的侵害也比較小。特別是風力發電機技術在最近二十多年來的迅猛發展,使得單位面積上的發電能力迅速增加。1985年風力發電機風輪的直徑僅為15 米,塔高為25米,單臺發電機能力為55千瓦;到2004年風力發電機風輪的直徑為125米,塔高為120米,單臺發電機能力為5000千瓦。 五、租金
既然是租用土地,那麼就要支付租金。關於租金大致有三種形式,一種是基本租金;一種是和發電收益掛鉤的租金;第三種是前兩者的組合。
基本租金︰風力發電廠(場)向土地所有者(主要是農民)支付租金。租金不是按照風輪旋轉時形成的面積計算,也不是按照發電機的塔基座的面積和通向風力發電機的道路面積計算租金的,而是按照風力發電機的功率確定租金的,風力發電機的功率小,租金就低;風力發電機的功率大,租金就高。至2000年,500至 1000千瓦風力發電機的土地年租金為3000至4000歐元;1000至2000千瓦風力發電機的土地年租金為6000至10000歐元。
和發電收益掛鉤的租金︰一般以發電年收入的百分之五作為租金。該年風力資源好,發電量多,租金則高;該年風力資源次,發電量少,租金則低。發電廠出售每千瓦時的電價增加,租金也以同樣的比例增加。
由於風力發電廠(場)支付給農民的租金,遠遠高於相同農業用地面積上的年租金。這樣農民向風力發電廠(場)出租土地,收取租金,經濟上有好處。同樣農民多年租金收入的折現值,也遠遠高出征地的補償款,所以農民寧願出租也不「出賣」土地。目前德國的情況是,農民毛遂自薦,自願向電力部門和投資公司推薦風力發電的場地。這和中國的情況是天差地別。
對於風力發電的企業來說,土地的基本租金一般佔年運用成本的百分之零點五到百分之一。和發電收益掛鉤的租金,最高也只佔發電收入的百分之五。風力發電企業完全可以承擔這樣的租金。
通過租地獲得土地使用,農民願意接受。所以,風力發電企業沒有申請征地等等的煩惱,這樣也加快了風力發電廠的建設,從另一方面增加了企業的效益。
六、對解決廣東汕尾風力發電廠土地利用問題的建議
根據德國的經驗,對解決廣東汕尾風力發電廠土地利用問題提出如下建議︰
第一、廣東汕尾風力發電廠將已經徵用的土地所有權歸還給村民。第二、保持原來的土地利用,風力發電只是附屬的土地利用。第三、村民可以繼續在土地上從事他們以前從事的經濟活動。第四、廣東汕尾風力發電廠和村民簽訂建設、運行風力發電設備的租地合同。風力發電設備、開關、監測設備以及電纜、道路的位置和範圍在地圖上明確標明。地圖也作為合同的內容。第五、廣東汕尾風力發電廠按照每年發電收入的百分之五向村民支付租金。第六、村民同意將汕尾風力發電廠的建設、運行風力發電設備和鋪設電纜的權力登記入地籍冊。這個權力可以繼承、轉讓。第七、租借土地的年限為三十年。在土地使用類型不發生變更的條件下,汕尾風力發電廠有優先延長租地合同的權力,每次延長年限為二十年。發電廠要使用這個優先權,應在合同結束前的十二個月通知土地所有者。第八、廣東汕尾風力發電廠在建設、運行風力發電設備和鋪設電纜或建設道路時,要盡量注意節約土地利用,盡量減少對農民土地利用的破壞。在建設和維修設備時發生的對地圖規定範圍之外的農田和莊稼的破壞,風力發電廠須支付租金之外的賠償。第九、農民在進行經濟活動時,要注意不影響風力發電設備的正常運行。第十、在使用期結束之後,風力發電廠將拆除所有設備,恢復原貌。第十一、當合同結束時,從土地地籍本中消除此權力登記。第十二、由汕尾市政府代表和由律師組成的調查委員會組成一個仲裁小組,公證租地合同,處理出租方和承租方今後可能出現的矛盾。
關於高壓線鐵塔的佔地問題,也可以按照同樣的思路解決。在德國也不用強制性徵地,而只需要在土地地籍本中建立使用權。德國農會和電力公司也曾委託科學家進行過研究,並達成協議,這對中國也有借鑒的意義。對此,會另外再作論述。
七、結束語
到2005 年底,中國的風力發電累計裝機略高於100萬千瓦,和世界上許多國家相比,有很大的差距。但是中國風力發電征地佔用的面積之大,卻令人吃驚。據廣州日報 2005年4月4日報導,汕尾風電場的總容量為1.65萬千瓦,要徵用如此多的土地,涉及40000多居民。按照這樣的征地水平,當中國的風力發電達到德國16629萬千瓦的水平,征地將涉及4億多居民!從這個簡單的計算中,可以看出,汕尾風電場的征地是多麼不合理的,準確地說,這不是征地,而是借發展風力發電的名,行圈地之實!
在一個私人財產得到憲法保護的國家中,征地的門檻是很高的。這不但要求征地必須是為了公眾利益,而且要證明,所徵用的每一平方米土地是必須的,而且還是唯一的選擇。但是汕尾風電場的征地,顯然是沒有達到這樣的要求。
在一個私人財產得到憲法保護的國家中,征地是最後的、萬不得以的手段,能不用時就不用。如果有別的辦法,同樣可以取得土地利用,就不必使用征地這個手段。德國發展風力發電,不征地而是租地,就是最好的例子。
建設一個和諧社會,不需要使用暴力,更不需要開槍死人。按照科學發展觀,面對一個社會問題,解決的方法很多。但是使用武器,絕不能解決問題。
作者為工程師,現居德國。
──《觀察》首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