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21日,新疆哈密地區中級法院一紙判決落下,巴敦被判五年徒刑,罪名依舊是臭名昭著的萬能膏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此時巴敦已經50有二,這位生於瀋陽、在新疆安家的蒙古漢子,祖先的草原,似乎離他越來越遠了。
2005年12月,我拜訪了養傷在床的趙昕先生。其實我不願稱他為「先生」,而願意稱他為長兄。因為我們雖然素昧平生,然而一旦謀面,便在心中暗自呼喚對方為兄弟。那一刻,席勒和貝多芬理想的種子在我心中發芽。趙昕先生交給我一封信,囑託我為信中的人寫一篇稿子,因為他傷痛交加,無力親自動筆。作為一個毛頭後輩,我深深感謝他對我的信任,同時也深感責任重大,唯恐自己才疏學淺,力有不逮,辜負了先生的托付,也有負於信中人寄託在趙先生身上的希望。
「中國人民從此站起來了」的那一年,巴敦正好出生,他還有一個漢人名字叫陳元宏。65年中專畢業以後參加工作,86年入黨,曾一度官至哈密市工商局黨委書記兼局長。和北京的高官們相比,小小一個局長芝麻都不如,但在哈密,誰說這樣的位置不能呼風喚雨一番呢?後來,他被調入市委政策研究室,政策研究室乃是各級黨委裡最見不得光的地方,對外資料中沒有這個機構。這裡充斥著各種你死我活的權力鬥爭,誰要想進一步被提拔,就到這個所謂的研究室裡來混兩年吧。
上天賜予每個人良知、熱情以及內心深處對自由的嚮往,只是可惜,我們的心靈往往在塵世中被矇蔽。巴敦在僵死的體制中摸爬多年,以一個異鄉人的身份終於混上一個說高不高、說低不低的官位,想必也不那麼容易。這個僵死的體制是一臺巨大的毀滅人心的機器,陷於其中的人往往變得利慾熏心。但是,無論這臺機器如何強大,它終究不過是臺機器,它不可能和人心中最天然的嚮往相抗衡。它也許能夠席捲一部分人,卻永遠不可能席捲一切。
有一天,巴敦聽到了美國之音的廣播,這位頂著黨政官僚頭銜、年過中年的人立刻被震驚。那裡面所說的和平日裡所接觸的,完全是兩個世界。究竟哪一個是假相和謊言,哪一個更接近真相,根本就毋須判斷。於是他開始不斷地收聽海外電臺:美國之音、德國之聲、法廣新聞,只要能夠接受到,他就收聽,試圖從中尋找到事實的真相。其實很多人都聽到過類似的聲音,只是他們的心靈麻木了,他們不會因此而震動,因此而思索。上世紀90年代,網際網路還沒有興起,哈密又地處遙遠的邊疆,信息不暢,除了收聽海外電臺的廣播,他沒有別的途徑進一步接觸真相。於是他試圖和一些海外流亡者聯繫,希望他們給自己寄些學習資料以及關於那場屠殺的光碟。再接下去,他開始不滿足於自己一個人去探索真相,他向幾個同事朋友介紹了那些廣播的內容,並為他們提供收音機,調整收聽頻率。
這一切都成了罪名,體制不容許體制外的異端,更不容許體質內的叛逆。
巴敦被監控,2001年被捕,旋開除黨籍,判刑五年。又因患有嚴重膀胱癌和糖尿病,准許保外就醫。
中國政府與美、德、法等西方國家政府早已建交多年,這些國家,乃是官方宣稱的「友好」之邦,「境外反華電臺」一說,從何說起?中國政府自己創辦的北京之聲廣播電臺,向全世界播送節目,在海外擁有數不清的各國、各種族、民族聽眾。美、德、法等國的公民,收聽了北京之聲的節目就是違法犯罪嗎?且不說這些友好國家,說說動輒遭受飛彈、武統威脅下的臺灣。臺灣有一群青年,因為收聽北京之聲,深為該電臺女播音員徐曼小姐所傾倒,還曾組團前來大陸,只為親眼目睹一番美人風采。臺灣人收聽北京之聲合法,大陸人收聽友好國家的電臺就成了非法?滑天下之大稽!
疾病纏身,工職被開,兩個孩子還在刮人血汗的教育體制內讀書,妻子早已下崗。這個曾經不愁吃穿的前官僚家庭,如今靠每月2、300元的最低生活保障慘淡維持。一個月光水、電、燃氣就要花掉將近這筆錢的一半,若疾病發作,將無錢就醫,只能等死,已淪落到在死亡線上掙扎的地步。更讓人痛心的是:兩個孩子一個在新疆大學唸書,一個在青島學習船舶工程技術。學費高昂,只好靠四處告貸些零星款項替他們交學費,然而,告貸畢竟有個限度,如今已無人再肯借款給他。孩子們隨時面臨輟學的危險,未來大概只好流落他鄉,早早墮入社會。這樣的情景,哪個父親願意看到啊!連給自己親人一個相對平安的生活都辦不到,哪怕是最起碼的生活保障和受教育的保障都無能為力,太折磨人了。他為了尋找真相和自由,甘心扔掉那種蠅營狗苟的生活,因為既然聽到真相的呼聲,再去過那種生活的話,會感到莫大的屈辱,良知會遭到鞭笞。可是,要想根據心靈的需要做出選擇,代價就會接踵而至。如果這種代價只由自己一個人來承擔,也許可以承受。但是這代價,需要很多人來承擔,尤其受到傷害最重的是最親近的人:父母、愛人、孩子,那這代價就會變得難以承受。就在得知兒子將陷入囹圄之時,父親急火攻心,不久撒手人寰。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是兒子害死了父親,做兒子的於心何安?
人都有自尊心、自強感以及自立的精神,除了少數可憐蟲之外,人若是不被逼上絕境,都會發自內心地渴望自己將自己帶出困境。可是巴敦,他在哈密,那個地方太偏僻了;而且他也沒做過什麼驚天動地的事,他只是因為收聽並幫助他人收聽海外電臺,就被扣上「煽動顛覆」的帽子,冠於許多莫須有的罪名,毀掉了家庭的希望。他過於不為人知。身邊的人對他避之尤恐不及,有能力並願意幫助他的人不知道他。他實在是被逼得無路可走,才向外界求助。如果他還有一條道路,那他絕不會向人們求助。一個男人,做出這種事,心中十分痛苦,因為他會因此覺得自己是在向他人求施舍。可是,為了孩子,求施舍就求施舍吧。他曾經費盡周折,和一些媒體聯繫過,希望能借媒體之聲替自己呼籲一下,但他的請求石沉大海。最後,他給趙昕先生寫了一封信,因為趙昕先生是位基督徒。
趙昕先生為了維權蕩盡家產,如今健康狀況極度惡劣,尚不知是否有能力治癒傷勢;而筆者初出茅廬,亦是經濟拮据,風雨飄搖。即便我們向巴敦先生伸出援助之手,也只能是杯水車薪,無濟於事。親愛的人們啊!請不要說:「這個世界上有很多需要幫助的人,不可能每一個都能幫助得過來。」當我們看見、聽見了苦難,而不能有所觸動的話,那麼苦難對我們來說就不再是流著血淚的財富,而是不折不扣的、毫無意義的災難!我們也就失去了追求自由與和諧的出發點。
以上簡單介紹了巴敦的情況,此文最後,筆者以一個青年人尚還殘存的一絲單純向大家,向我視為朋友(無論是相識的朋友還是未曾相識的朋友)的人們呼籲:請你們!我的朋友們!若有能力的話,請不要讓一個試圖探索真相和自由的人遭到毀滅,因為,他是我們的兄弟!如果我們的兄弟姐妹因為心中的信念,陷入精神和日常生活的雙重困境,而我們又坐視不顧,甚至連道義上的支持都不提供的話,那麼,還會有多少人願意當我們的兄弟姐妹?
同時,經趙昕先生同意,附上他的共同呼聲,因為他的呼聲比我要傳得遠得多。
【附】巴敦(陳元宏)先生聯繫方式
家庭住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哈密市愛國北路29號院55信箱(陳元宏)郵編:839000電話:(+86)090-27167955(該電話被監控,請撥通後等待巴敦先生公話上回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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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關於給予巴敦開除黨籍處分的決定
──哈密市紀律檢查委員會文件
(哈市紀發〔2002〕13號)
中國共產黨
巴敦,曾用名陳元宏,男,蒙古族,1949年12月出生,遼寧省瀋陽市人,中專文化程度,1965年10月參加工作,1986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在新疆喀什地區工商局、地委黨史委員會工作,1987調哈密市廣播電視局工作,1993年任市工商局黨委書記兼局長職務,1995年調市委政研室工作至今。
1995年巴敦把個人對組織的不滿情緒轉化為對黨和政府對抗的行為,公然編寫反黨反社會主義制度的信件,向境外敵對分子投寄。1997年他利用境外反華電臺設法獲取了與境外敵對分子韓東方、劉賓雁建立聯繫途徑,主動與境外敵對分子聯繫,請求敵對分子為其郵寄學習資料和宣傳資料,表示願意為他們在大陸工作,請求他們指點。
〔錄入者註:這份決定書小標題沒有1,從2開始的。)
2、1997年12月5日,巴敦與仇視社會主義制度、敵視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臺灣敵對分子陳黎新書信來往頻繁,公然要求加入境外敵對組織。為取得臺灣反共分子陳黎新的信任,巴敦多年來採取打電話、寫信件等形式,不斷對外表達他對黨和政府的仇視和堅決對抗的動機和決心(錄入者註:此處少一句號。)
1999年6月,他通過陳黎新多次與「自由亞洲電臺」聯繫,並通過哈密地區民政局幹部白某某從地區商業賓館給「自由亞洲電臺」發了傳真,要求為其寄所謂「6.4」光碟。
3、在臺灣反共分子陳黎新的指使下,巴敦在區域內進行反動思想宣傳滲透,籠絡人員,積極策劃建立反動組織,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活動。一方面為他人積極提供收聽工具,策劃、煽動一些黨政機關國家公職人員收聽境外反華電臺,謀求在這些人中形成共同反動思想基礎。另一方面指使、煽動白某某、吳某某等人收聽境外反華電臺,為這些人提供電臺頻率、播出時間、電臺免費電話號碼,蠱動這些人與反華電臺進行聯繫,擴大反動宣傳;主動為他人提供、介紹收聽工具,為吳某某、張某某、(錄入者註:原文有此頓號)等人先後提供收音機。1999年6月煽動白某某等人建立「民主黨」和「民主沙龍」,在不同場合多次提出建立反動組織。
巴敦身為黨員領導幹部,不能嚴格要求自己。從1997年至2000年多次通過打電話、寄信件等方式與境外敵對分子秘密聯繫,積極向敵對勢力表達自己反黨反政府的堅決態度和投靠敵對勢力的願望,煽動他人收聽「自由亞洲電臺」,為他人提供收聽工具,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提供情報錯誤。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第30條第一款和第40條的規定,市紀委常委會決定,並報經市委常委會2002年7月4日批准:給予巴敦開除黨籍處分。
本決定自2002年7月4日起生效。
中共哈密市紀律檢查委員會
2002年7月20日
(上述兩行加蓋公章,複印件中公章文字不可辨認)
主題詞:黨紀處分、開除黨籍、巴敦、決定
抄報:地區紀委、市委
抄送:市委組織部、人事局、市機關工委、
市委辦公室黨支部、巴敦
2002年7月20日列印漢文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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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哈密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罪犯巴敦,暫用名陳元宏,男,蒙古族,1949年12月21日出生於遼寧瀋陽市,中專文化,原係哈密市政研室幹部,家住哈密市愛國北路29號院7號樓4單元201室。
2001年11月21日本院作出了〔2001〕哈刑初字第20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巴敦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現執行機關哈密市公安局看守所以罪犯巴敦患膀胱癌手術後復發,又患糖尿病。建議對罪犯巴敦暫予監外執行。
經查,2001年3月22日中國醫學科學腫瘤醫院檢查記錄證實,罪犯巴敦患膀胱癌手術後復發,且患糖尿病。哈密地區人民醫院2002年1月30日複查證實巴敦確患有糖尿病,根據上述事實,該犯不宜收監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14條(一)項之規定,決定將罪犯暫予監外執行。
2002年3月5日
(右下角公章,然複印件中公章上文字不可辨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