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作協副主席葉辛剽竊會員作品 被判賠9萬

發表:2005-12-25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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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2日,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中國作協副主席葉辛涉嫌剽竊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葉辛侵犯了中國作協會員段平的著作權,判決葉辛賠償段平經濟損失9萬餘元。

中國作協會員、中國書畫函授大學曲靖分校校長段平於1998年出版了《急公好義》一書。2004年,他發現自己的著作遭到他人的抄襲和剽竊。當年12 月,段平向昆明市中級法院提出訴訟稱:2004年8月,被告群眾出版社公開出版署名作者為葉辛的《商賈將軍》一書並在全國範圍內發行銷售。經不完全統計,《商賈將軍》共有230餘處抄襲、剽竊段平所著《急公好義》一書。被告葉辛的《商賈將軍》抄襲、剽竊《急公好義》的許多地方,不但隻字未動,甚至連《急公好義》中的筆誤、校對錯誤也跟著照抄,被告葉辛的侵權事實顯而易見。而昆明新知圖書城有限責任公司儲存並向社會公開銷售侵害原告著作權的《商賈將軍》一書,依法也應承當侵權責任。段平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停止出版、銷售《商賈將軍》一書,在全國公開發行的《文藝報》、《人民文學》上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並賠償各項損失80萬元。

面對段平的起訴,葉辛答辯稱,他在創作《商賈將軍》一書時,閱讀了大量資料,其中包括《急公好義》,還到宣威、曲靖進行了實地採訪,書中確有與《急公好義》雷同的地方,但在侵權糾紛責任不應由他來承擔。因為在創作時,他與雲南高原影視公司簽署過合同,其中明確表示:「乙方葉辛根據甲方雲南高原影視公司的要求進行創作,對甲方提供的文字資料所可能涉及的知識產權問題,由甲方全權負責,乙方不承擔責任。」

作為被告的群眾出版社認為,該社與原告段平和被告葉辛之間均不存在著作權權屬之爭。出版社不是著作權的權利人,僅接受了葉辛的授權,出版了《商賈將軍》,出版行為本身是完全正當合法的。

昆明新知圖書城有限公司答辯稱,他們所銷售的圖書是向合法正規的出版機構,即群眾出版社直接進貨,且所進圖書符合國家規定出版圖書的條件,因此,該公司並沒有侵犯原告段平的著作權。

昆明中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對《急公好義》一書享有著作權,依法應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本案中,經對被告所著的《商賈將軍》與原告作品進行比對,並從原告所歸納的兩本書的對比材料中可以看出,兩書確有相同或者實質性相似的表達方式。這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而使用其作品的行為,已經構成對原告著作權的侵犯。

至於被告以其與雲南高原影視文化中心訂立的合同中的相關免責條款作為抗辯,法院認為,由於雲南高原影視文化中心並非《急公好義》的著作權人,其無權對屬於他人的作品進行約定,故二者的約定不能成為被告葉辛免除其侵權責任的理由。被告葉辛的行為構成對原告著作權的侵犯。

第二被告群眾出版社只是書籍的出版發行者,其在出版發行該書之前與葉辛訂立了圖書出版合同,葉辛對其作品的著作權也作出了相應的保證,應當認定被告群眾出版社已經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對於第三被告新知圖書城,法院認為其銷售的侵權書籍是具有合法來源的合法出版物,其只應承擔停止銷售侵權書籍的法律責任。

為此,昆明中院作出判決:葉辛於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對段平《急公好義》一書著作權的侵犯,並在《人民法院報》上刊登聲明,對段平賠禮道歉;賠償段平經濟損失9萬餘元;群眾出版社和昆明新知圖書城有限責任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對《商賈將軍》一書的出版、發行、銷售;駁回段平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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