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司法有聯邦和州兩個體系之分。聯邦法官是總統提名,參議院通過,終身任職。可州法官呢,各州憲法自有規定。以北方新英格蘭為主,有十幾個州是類似聯邦的體制,法官職位由現任州長提名,州議會通過。還有三十幾個州,卻更為民主,州法官同州長和議員們一樣,是全民選舉產生的,定期改選。得克薩斯州就是這樣選舉法官的州。
這次迪雷被起訴,法庭一開始指派法官帕金斯(Bob Perkins)主審。迪雷的律師反對說,帕金斯曾經積極向民主黨捐款,黨派傾向鮮明,難以保證中立,要求換人。法院同意,於是指定法院負責管理的施勞勃(B.B.Schraub)另選主審法官。可是檢察官一方提出異議,說這位施勞勃法官曾經向共和黨捐款,也有黨派傾向。施勞勃立即表示退出,不參與此案。他說,將請求最高層的得州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傑弗遜(Wallace Jeffeson)為此案指派主審法官。
可是,傑弗遜大法官也是選舉產生的,也就難免參與過黨派競選活動。傑弗遜競選大法官時,曾經從共和黨全國委員會拿到25000美元的競選資助。傑弗遜知道自己必須表現中立,所以他指定半退休的資深法官普利斯特(Pat Priest)擔任主審,而普利斯特是民主黨人。
檢察官一方對此還沒有提出反對,不過早先卻已經對由傑弗遜大法官指定主審法官表示異議,理由也是傑弗遜的黨派性。可是,照這樣下去,得克薩斯恐怕難以找到一個雙方都認可的主審法官。因為這些法官的選舉來源,決定了雙方都有理由擔心主審法官不能保持中立和公正。
這個開場戲,被得克薩斯大學法學院的教授批評為得克薩斯司法的「奇恥大辱」,其根子卻在於司法制度設計中一個無法避免的問題:法官怎麼產生?
法官的司法權力和任何權力一樣,其行為受權力來源的制約。簡單地說,誰有權讓你當上這個法官,你就有可能做不到一點也不顧「知遇之恩」。即使你做得到,旁人也有理由懷疑你做不到。總統和州長提名法官,他們必然提名自己信任的人。民主選舉法官,本來就是為了避免行政長官對司法的影響。可是,既然選舉,就不能沒有競選。既然競選,就要觀察和追隨民意,就要作出爭取選票的承諾,就要利用現代政黨政治的黨派活動條件,也就是讓黨派來幫你競選。這樣選上來的法官,一是在法庭上不可能不考慮民意,因為得罪民意就會在下次改選中下臺,二是難以擺脫黨派色彩。結果就是此番得州竟難以產生一個主審法官,雙方提出的異議全部圍繞黨派政治。美國人歷來把遠離黨派政治的中立立場看成司法之首要品質,如今這場混戰,確實是「奇恥大辱」。
我們所居住的喬治亞州也是選舉法官的。我們曾經問過一位法律教授,產生法官的兩種方式,哪一種更合理?這位先生坦承,總統或州長提名產生,比全民民主選舉更合理。但是,如果法官這個位子是行政首腦給的,法官會不會聽行政的呢?美國人的辦法是,這種體制下,法官終身任職,而行政首腦卻要定期改選,且有任期限制。而且,法官一旦坐上這個終身位子,真正對他有威懾力的,是有權力把他從這個位子上再拿下來的人。憲法規定,這種「彈劾」法官的權力,和行政首腦沒有關係,而是在立法議會手裡。給他穿法袍的是行政首腦,有權把他的法袍扒下來的就不能是行政首腦了,而只能是立法議會。行政首腦已經拿他沒辦法了。就是這樣,權力的鏈條環環相扣,一物降一物。
南方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