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碩鼠」:造成3.6億損失
據有關人士向記者介紹,2003年3月, 國家審計署蘭州特派辦經貿處按照國家審計署安排,對原國家電力公司領導經濟責任審計。按照分工,經貿處重點對甘肅省電力公司進行審計,發現該公司財務上有些問題,這些蛛絲馬跡引起了大家的重視。
審計人員發現該公司財務處處長顧慧娟,自1992年至1998年期間,利用職權,以財務處的名義,擅自對外簽訂借款(存款)協議,私自將 36090萬元巨額資金,出借給該公司的多種經營單位,以及相關的公司,導致 14000萬元資金至今無法收回,造成國有資產 10934萬元流失。
隨後, 一份調查詳實的審計報告,被上報到國家審計署。這份《報告》放到了國務院有關領導的案頭。《報告》令國務院有關領導十分震驚,遂批示由中紀委牽頭,由甘肅省紀委和國家審計署及蘭州特派辦共同在北京召開專題會議,並迅速成立「顧慧娟案」專案組進行查處。
在對該公司審計的過程中,審計署把審計調查發現的問題全部重新進行了篩選和分析後,確定了以顧慧娟任負責人和法人的兩家公司,作為審計重點。
審計人員把省電力公司相關年度出借的資金,全部輸入到電子計算機裡進行篩選後,發現該單位凡是大額的出借資金,尤其是未被收回的資金,在審批人一欄內都簽著顧慧娟的名字。在找準切入點進行審計後,審計人員又從蘭州賽特總公司一筆 1000多萬元的挂賬查起,揭開了財務處長顧慧娟的另一面。
蘭州特派辦的審計結果,大多是以甘肅省電力公司財務處的名義簽訂,而簽字人則是時任處長的顧慧娟。其中,向甘肅電力會計學會、賽特總公司、賽特總公司白銀公司借款 2335萬元;私自向海南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融、投資 6350萬元;前者國有資產直接損失679.3萬元,間接損失 304.83萬元;後者造成直接損失 6350萬元,間接損失924.69萬元。
審計同時查出,私自將100萬元國有資金匯往海口某貿易公司,造成國有資產直接損失 100萬元,間接損失 19.07萬元;擅自將國有資產轉為集體資產,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600萬元,間接損失 117.01萬元;私自簽訂委託存款協議,將 10205萬元資金存放在某新技術投資公司,造成國有資產直接損失543萬元,間接損失 1133.66萬元;私自將 16500萬元資金借給上海某證券公司,造成國有資產直接損失 162.82萬元。
顧慧娟共計給國家造成3.6億元的損失。
庭審:為何未提3.6億?
開庭後,一個疑惑籠罩到大家的心頭之上,那就是在指控顧慧娟犯罪事實中,為何沒有提及 3.6億「黑洞」的問題?
記者在開庭後,對此事進行了調查,據有關人員向記者介紹,通過審計查出的資金問題,並不意味著可以全部成為顧慧娟本人的定罪問題。在上報到國家審計署的報告中,之所以寫成是「顧慧娟私自出借國有企業巨額資金」,而非直指其挪用國家資金,是因為通過審計查出的這 3.6億巨額國有企業資金,均是以該公司財務處的名義、並由時任財務處處長的顧慧娟本人簽字後「出借」。雖然這筆資金給國有企業和國家造成高達 1.09億的損失,是有據有證可查的事實。但是,在追究顧慧娟刑事犯罪的同時,不論給她最終認定的涉案金額有多少,通過審計查出的由時任財務處處長顧慧娟簽字後遺留下的這個「巨大黑洞」,並由此給國家和企業造成的巨大損失,卻是甘肅省電力公司無法迴避的事實。
夫妻倆:是否同唱「二人轉」?
顧慧娟是甘肅省電力系統「財務一把手」外,還有來自於其丈夫手中的權力,顧慧娟的丈夫陳某曾是甘肅省電力公司某實權部門的負責人。
但經過調查後,確認「其丈夫未參與過顧慧娟的犯罪活動」,只是顧曾經以丈夫名義在開辦的股票賬戶內打過錢而已。可是,正是這種「夫妻權權相配」的最大化,最終導致了顧慧娟的「墮落」,並致使其丈夫在顧慧娟案案發後,也向單位提出了辭職,使正是在領導崗位上發揮作用的陳某,因「妻」而早早地離開了領導崗位。
賽特總經理是「傀儡」?
甘肅省電力公司,最早是甘肅省電力工業局,後在「局」的牌子邊又挂了一塊甘肅省電力公司的牌子,成為一家政企合一的單位。
2001年2月,該單位正式成為甘肅省電力公司。而在此之前的逐步改革過程中,和所有改制單位一樣,電力系統也在為解決人員就業問題尋找「出路」,並成立了多個下屬公司。顧慧娟抓住這一機遇,以財務處的名義,1987年成立了甘肅電力會計學會,之後該學會下屬的甘肅電力會計事務所也隨之成立。
1992年10月,甘肅電力會計事務所先後更名為蘭州賽特綜合公司、蘭州賽特總公司。在此期間,作為財務處長的顧慧娟,先是擔任負責人,後成為蘭州賽特總公司的法人代表,而省電力公司財務處原工作人員王碧輝之後便被任命為賽特總公司的總經理。
在顧慧娟案開庭之前1個月,王碧輝因涉嫌貪污50萬元早顧慧娟押上法庭,王碧輝在當天的庭審中稱他所做的一切,都是按照顧慧娟的吩咐辦的,顧慧娟安排其給財務處準備辦福利的錢,王碧輝從深圳將50萬元提回後,在沒有辦理任何財務手續的情況下,按顧慧娟的交代,將50萬元現金全部交給了財務處的文檔管理員劉某,兩人將現金存放在了該處的保險櫃內。當時他只不過是公司的臨時負責人,根本沒有財務權力,如果沒有顧慧娟的同意,他不可能私自提出這麼大的一筆款項。
辭職:是「迷途知返」還是「作秀」?
1998年初,時任甘肅省電力局財務處處長的顧慧娟,突然辭去了處長職務。同年2月,她被任命為副總會計師,該職務按照顧慧娟的解釋是「沒有任何實權,只是一個閑職」。
那麼,在全省電力系統掌握著「財權」大權的顧慧娟為什麼要辭去這個令人羨慕的職位呢?
據瞭解,顧慧娟是被本系統在清理檢查「三項資金」中,查出了其可能涉嫌經濟問題,「迫於壓力辭的職」。顧慧娟以為辭職也許可以將所有的經濟問題一筆抹掉。可是,她想得太簡單了,有道是「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真是至理名言。
「制度的腳步」為何追不上「腐敗的翅膀」?
據有關人士介紹,如果不是 國家審計署蘭州特派辦的審計, 顧慧娟能否被發現並查處很可能還是個未知數。
國家公訴人在法庭上發布的公訴詞也令人沉思。公訴人認為,顧慧娟案除其自身原因外,更主要的是該企業當時內控制度的不健全、財務管理混亂、單位主管領導責任心不強、對資金管理過於鬆弛、對下屬的權力沒有起到足夠的監督和約束等。
有人在接受記者採訪時也質疑,為什麼單位的財務管理制度就不能制約一個貪官的腐敗行為?難道我們的財務制度存在缺陷?「制度的腳步」永遠追不上「腐敗的翅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