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法庭調查、舉證以及取證的問題怎樣解決?怎樣的證據才能被法庭接受?如果原告有取證困難怎麼辦?
答:你提這個問題很好,我很願意從法學理論的角度詳細地來闡述一下這個問題。
就當事人主義的訴訟活動而言,法官是超越原被告雙方之上的。他只是在原被告雙方提出的證據的基礎上判斷案件的是非曲直,他自己沒有義務,沒有責任,也沒有權力主動地去蒐集證據。這是對你第一個問題的回答。
你提出的另外一個問題更有意思。大陸現在還處於暴政的統治之下,怎麼有效地去收集證據?這個對於公訴人來說,確實是個難題。
那麼我們法庭怎樣合理、合法地解決這個問題?
法的正義,特別是訴訟的正義主要體現在要保證當事人雙方法律地位的平衡上。不可以讓一方太強勢,另一方太弱勢。
正是基於這樣的一種考慮,現在整個人類在刑事審判上實行的都是「無罪推定」的原則。
所謂「無罪推定」原則,即法律事先假定每一個人都是無罪的。但是法律對每個人無罪的假定可以通過公訴人的確鑿無疑的證據,以及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的證人,來予以推翻。如果公訴人推翻了無罪的假定,那麼這個人就是有罪的。
也就是說,按照「無罪推定」的原則,整個舉證責任都由公訴人承擔,而且公訴人所舉證據,必須達到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的程度,才可以確認被告是有罪的。
顯然,這對公訴人提出了非常嚴苛的要求。法律這樣要求的原因是:在刑事訴訟中,除了個別的訴訟案件之外,絕大部分訴訟案件都是公訴案件,被告人原則上都是個人,他面對的公訴人是國家公訴權的代表,而公訴權又是以警察權這個強大的國家權力為後盾的。被告人作為個人,在強大的國家權力,也就是警察權和公訴權面前,處於極端的弱勢地位,這樣的訴訟地位顯然是不平衡的。於是,法律就通過「無罪推定」的原則,加重公訴人的責任,從而也就加強了作為個人並處於弱勢的被告人的法律地位,由此達到一種法律的平衡和公正。
但是,我們這個法庭不能實行「無罪推定」原則。為什麼呢?
在現今社會主要有三大訴訟類別,一種是民事訴訟,一種是刑事訴訟,還有一種訴訟叫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就是作為公民的個人或法人,對政府官員的違法的行政行為進行控告的訴訟。在這種訴訟中,舉證責任是倒置的,它實行的不是我們剛才所說的「無罪推定」原則裡的舉證責任。
在行政訴訟中,舉證責任要由被告承擔,也就是由政府的官員和政府的部門來承擔。如果政府部門不能夠證明自己是清白的,法律就要推定它是有過錯的。
法律為什麼這樣做呢?其實道理和剛才確立「無罪推定」的原則一樣。在行政訴訟中,原告都是個人,作為個人的原告對抗的是強大的國家機構。
大家都知道,行政權是整個國家三權中最強勢的一種權力,當一個弱勢的個體對抗一個強大的國家權力的時候,法律為恢復訴訟地位的平衡,需要通過一定的法律原則來加強原告人的地位。
於是舉證責任就倒置過來。原告一旦起訴,政府部門就必須提出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法律就推定它是有過錯的。
所以從這個角度,我們可以看到,儘管在這兩種訴訟中,舉證責任完全是顛倒的,但是它所依據的法理卻完全一致,那就是法律要對弱勢一方進行加強,以恢復當事雙方訴訟地位的平衡。
在這次審判中國共產黨的過程中,我們將創歷史先例的一點在於,我們是在獨裁者還掌握著國家權力的時候對它進行審判,這和紐綸堡審判及東京審判不一樣。紐綸堡審判及東京審判時,獨裁者已經被繩之以法,而我們將審判的獨裁者現在仍然掌握著人類有史以來最凶殘、最偽善,同時也是最強大的專制國家權力。此時,作為原告一方的公訴人處於極端的弱勢。這樣的訴訟地位是不平衡的。法律為了恢復訴訟地位的平衡,就要加強原告,也就是我們這個案子中的公訴人的地位。
通過什麼加強?就要通過舉證責任倒置來加強。
具體講,就是原告一方,必須首先提出證據支持他對被告的指控,不過,只要原告一方能夠作出「或然性佔優勢的證明」,即只要他能夠證明被告人犯罪的可能性超過未犯罪的可能性,他就滿足了法律對他的證明程度的要求,他的舉證責任也就到此為止。
剩下的舉證責任由被告人,也就是中國共產黨、610辦公室,和受到指控的那些犯罪集團的首犯和主犯來承擔。也就是說,他們必須提出證據,證明他們是無罪的;如果他們不能證明他們是無罪的,法律就將推定他們是有罪的。
這就是對你剛才那個問題的回答。
我們現在的起訴人能夠拿出許多證據來,但這些證據的來源,比如證人,可能還在中國國內,還處於暴政之下,如果把他的身份暴露了,馬上就會遭受嚴酷的政治迫害。基於這種現實情況,也基於我們審判的對象,也就是被告,仍然握有強大的國家權力,而原告處於弱勢地位,所以我們在一定意義上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問:但是這種訴訟還是一種刑事訴訟?
答:是的,是刑事訴訟。
問:您預計最重的量刑是什麼?會不會有死刑?
答:原則上,廢除死刑是整個人類的大趨勢,但是我相信,對於反人類罪行,即以人類為公敵的這樣的罪行,應該怎樣來處罰,法庭會有它自己的運行規則。
問:審判中共司法委員會籌備會成員中,有法律背景的人員似乎很少。您覺得這樣的人選法律實力夠嗎?
答:在人類走出中世紀的黑暗之後,當時的法學家提出這樣一些看法,就是說,一些普通的人,他們應該參與到司法過程中來,以便從司法權的角度,體現「主權在民」的思想。
因此,各國的陪審團,全部由普通人組成,他們不需要具備專業的法律知識。普普通通的老百姓,都可以加入到司法權中來。因為法律相信每個人都是有正常思維的,他按照理性和良知的引導,按照他的常識做出的判斷,就是正確的。
所以從這個角度講,司法委員會這樣的組織並不一定要求必須有法律知識背景,就像陪審團成員不需要一樣。
當然,作為法官要有比較嚴格的法律訓練,比較長久的法律研究的資歷才可以勝任。
問:法庭的資金怎樣解決?需不需要很大的資金投入?你們有無資金來源?
答:我們是為了主持正義來做事,這和個人利益沒有任何關係。到目前為止,據我所知,所有的人都是義務地在做這件事。
問:也就是說,所需要的資金是很少的?
答:個人的活動都是義務的,具體的費用則由每個做事的具體的人去支付。
問:您提到一旦做出判決後,要向中國大陸的人民傳播這樣的消息,那麼傳播的具體途徑是什麼?
答:網際網路已經給了我們把這個消息傳到國內的極其有效的技術和手段。當然我們還有其他一些有效的方法。
問:審判中共特別法庭和國際刑事法庭之間會不會有什麼合作?
答:將來可能會有。
應該說,國際刑事法庭也是一個新鮮事物,也是在法律上的突破性進展,因為它和以前的法庭都不一樣。以前的法庭原則上都是以聯合國的名義組建的,而國際刑事法庭不是,它由一些國家簽字成立。現在有六十多個國家簽字,它就生效了。
國際刑事法庭一旦生效,這些簽字的國家就承諾,對發生在世界上的所有反人類的罪行,它們都可以實行普遍的司法管轄權。
問:中國簽了嗎?
答:中國沒有,中國共產黨不敢簽。
問:那麼是否也可以向國際刑事法庭起訴中共呢?
答:本來是可以起訴的,也應該起訴。但是由於它有一個起訴的時效的問題,據我所知,國際刑事法庭認為在某個時間以前的案件,它沒有法律的追溯力,所以對於共產黨以前犯下的罪行就沒有追溯權。因此建立一個審判中國共產黨的反人類罪行的特別國際法庭十分必要。
(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