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在新律師:再次討伐龍泉森林公安分局的敲詐勒索行為

發表:2005-06-09 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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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師認為,浙江龍泉森林公安分局於4月30日以「治安」名義,向林樟法、毛根壽、梅善良等人共收取了六萬元現金的行為已經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所規定的敲詐勒索罪。

依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構成敲詐勒索罪。所謂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強索公私財物的行為。

從法理上解刨本罪的主要特徵: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指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同時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權益。很明顯,該公安分局收取林樟法、毛根壽、梅善良等人共收取了六萬元現金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因而也就是非法。其行為已侵犯林樟法、毛根壽、梅善良等人的錢財的所有權並同時對其人身權(精神方面)造成傷害。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威脅、要挾的方法,逼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本案該公安分局首先以涉嫌非法佔用林地罪,對林樟旺、林樟法、毛根壽、梅善良四人予以刑拘。使上述人擔心會被追究刑事責任,感到恐懼,因而才按照該公安分局的命令將六萬元交給該公安分局。很明顯,該公安分局是利用公權作威脅、要挾的,否則相關村民不會自願將六萬元送交給該公安分局。
3、本罪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人能力的人都可成為本罪的主體。該公安分局的警員絕對已達超到十八歲以上的完全刑事責任年齡並絕對具備刑事責任人能力(不是瘋子或者存在精神病),成為本案犯罪主體的資格絕對沒問題。

4、在主觀主面,只能是直接故意,並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行為人明知其行為侵犯了公私財物所有權,仍積極追求這一結果發生的心理,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該公安分局的局長,絕對有「較高」的文化水平並且是法律專業的能手,他們從事政法工作絕對多年,否則不會爬上公安局長的地位。在本案他們已經以涉嫌非法佔用林地罪,對林樟旺、林樟法、毛根壽、梅善良四人予以刑拘,那就絕對不可能以「治安」處罰為由再收取什麼「治安」款,因為如果認定是一般違法(即違反《治安管理條例》)那就不會構成犯罪(違反《刑法》),相反亦之,不得作兼而有之的認定。本案反映
出來的事實卻是既認為違反《刑法》又違反《治安管理條例》,既構成犯罪又是一般違法,真讓哭笑不得,其實質就是在用放大鏡來查找村民的所謂違法事實,用霸道的手段適用法律條文,用顛三倒四地的執法方法狠敲村民一筆,可見其主觀故意相當惡劣,給共產黨法制的聲譽造成的不可估量的損失,對司法界的負面影響也極壞,社會的危害性也極大。你們說,該公安分局的行為不是直接故意嗎?不具有非法佔有私人財物的目的嗎?行為人不明知其行為侵犯了私有財物所有權嗎?其不是在積極追求這一結果發生嗎?他們佔有村民的私財物的行為合法嗎? 綜上所述,本律師認為,龍泉森林公安分局以治安名義分別收取向林樟法、毛根壽、梅善良等人共收取了六萬元現金的行為就是敲詐勒索罪。問題是現實中國只允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現象嚴重存在。倘若司法權真正掌握在人民的手中,龍泉森林公安分局局長等人的惡行絕對可以送上法庭接受人民的審判。當前我們廣大的社會各界特別是懂法的律師為什麼對現實那麼不滿?為什麼總抨擊中國目前的司法體制呢?為什麼好像跟共產黨的各種體制過不去?因為我深入了一個一個具體的個案,我們看到了社會血淋淋特別是掠奪弱者的事實,我們確實對目前的中國社會的各種現象感到悲哀和無奈,我們總是想促使這個社會能關注社會底層的苦難,當然我們也希望這個黨能像我們幾十年來都迷信的那麼崇高無私。但我們的自由、民主、法制、憲政的希望在那裡?請共產黨嚴懲那些惡官讓民眾看到一點點希望為寄盼。

中馳律師事務所律師楊在新於廣西南寧。
電話:0771-5620173、13517898996。 電郵:[email protected](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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