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日前出臺的《2005年廉政工作意見》中首次明確規定,幹部婚姻變化情況要向組織報告。其中,要求幹部個人婚姻出現變化時要及時向組織報告,不能以為這是「私事」、「隱私」、「個人生活小事」就隱瞞不報。在向組織報告時必須是書面報告,對自己婚姻變化的基本理由、基本情況要說清楚。如果婚姻變化是幹部個人因包「小蜜」等情況引起的,組織上將視情況干預。
這其實是不現實因而也是靠不住的。一位幹部倘若真是包養了「小蜜」,或者是因為包養「小蜜」而引起了家庭婚變,他肯定會千方百計遮掩,哪裡會主動坦白呢?
反腐敗需要的是對官員的嚴密監督,而不是依靠他們的自覺自律。沒有嚴格的監督機制,沒有嚴厲的懲處措施,僅僅依靠反省、自律來建立良好的幹部隊伍,這種思維方式設計出的廉政制度,注定是低效的。
領導幹部的腐化墮落,往往就是從生活上開始。普通人出現婚外情、「養小蜜」,我們可以說這是他的個人品質變壞了,但是,領導幹部「養小蜜」的時候,就很可能危害到公共利益,使其手中的權力成為個人牟取私利的工具。近年來的許多腐敗大案,都是與領導幹部生活糜爛分不開的。
從這個意義上說,南京市政府在廉政工作中關注幹部的私生活是對的。但既然意識到幹部私生活對於廉政工作的重要性,那麼為什麼不採取更加有效的辦法呢?某省委書記曾經提出:紀委要把幹部的生活圈、社交圈列入監督範圍。監督幹部的生活社交圈不僅是紀委的工作,而且還應該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這不僅是對公眾利益負責,也是對幹部的政治生命負責。(來源:經濟日報康勁)
幹部婚姻變化要及時報告何以引起激烈爭議?
採取各種有效措施防範幹部腐敗,推進政府廉政建設,歷來是一件得民心、順民意的好事。然而最近,南京市政府推出的一項幹部廉政舉措卻引起了人們的極大爭議。那麼,這是為什麼呢?
據5月12日的《現代快報》報導,南京市政府日前出臺的《2005年廉政工作意見》中首次明確規定:幹部個人婚姻出現變化時要及時向組織報告,不能以為是 「私事」、「隱私」、「個人生活小事」就隱瞞不報。根據該規定,幹部在向組織報告婚姻變化時還不能口頭打一聲招呼就作罷,必須是書面報告,對自己婚姻變化的基本理由、基本情況要說清楚。如果婚姻變化是幹部因包「小蜜」等情況引起的,組織上將視具體情況予以干預。
顯然,南京市政府的上述規定是直接針對部分幹部思想道德滑坡、包養「二奶」、「小蜜」的腐敗現象推出的。有資料表明,被查處的貪官中95%都有「情婦」,腐敗的領導幹部中60%以上與「包二奶」有關,很多幹部腐敗往往就是從私生活的奢華墮落開始的。所以,對於這一新規定,許多人認為,政府在試圖改變查處類似腐敗時的信息劣勢,以強化對幹部監督,提高廉政工作的效率,這是「防止官員腐敗的新方式」,是值得肯定的「防範官員道德風險的積極嘗試」。
那麼,幹部的婚姻變化情況是否應納入公權力監督的範圍呢?或者說,要求領導幹部向組織匯報或向公眾公開其個人婚姻變化情況,有沒有侵犯其隱私權呢?對此,人們普遍持兩種不同的看法:一種觀點認為,那些掌握了公共權力的政府官員,就應該在個人權利方面做出一定的讓渡,接受比普通公民更加嚴格的監督;法律對領導幹部和普通公民應當「區別對待」---領導幹部的部分隱私權法律並不予以保護。另一種觀點,包括法學專家在內的一些人則認為,除非當公務員涉嫌違法違紀時,為了查清違法違紀事實的需要,否則,政府無權介入婚變情事當中。況且,「因為婚姻問題非常複雜,完全取決於當事人雙方的意願,任何外界的可能的負面影響都是對婚姻自由的干涉。」
與此同時,該規定的可操作性也受到了一些人的質疑。理由在於,且不說幹部包「小蜜」一般是不會向組織自揭醜行的,即便醜事被曝光了,也是「清官難斷家務事」,外人要核查、取證都很難。對於這種情況,婚變報告就無能為力。退一步講,「即便真有個別幹部主動將婚變的具體情況書面報告得很清楚,政府又能拿什麼去幹預呢?通過權力干預讓二者破鏡重圓還是遊說雙方各奔東西?」
至此我們不難看出,爭議所關涉的核心問題仍是幹部的私生活權利問題。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作為公共權力的執掌者和行使者,幹部的私生活權利受到一定程度的克減和限制是必需的,這已成為共識。比如對普通公民來說屬於不得干涉的個人收入、感情生活等個人隱私,對政府官員就不一定成立。但是,究竟應當在何種情況下、以何種程度以及如何來克減和限制這些權利,現在看來則缺乏一致意見。而要達成一致意見,必須適用利益衡量的原則,從各種相關權利和利益的比較中加以考量、取捨。
進一步地說,我們並不是籠統地反對干預幹部的私生活,而是要倡導依法反腐的理念,通過法治的手段來遏制幹部腐敗問題的發生。正如有關專家所言:在廉政建設過程中,應當注意依法辦事。否則可能無法達到廉政的效果,反而可能顧此失彼,這樣的事情最好要謹慎而為。 (工人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