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傑就按照所收到短消息留下的電話和吳德輝聯繫上了,表示自己想買一輛車。隨後,他把想買車的事也告訴了王偉。
王偉表示也想買一輛。之後,高傑和吳德輝進行談價錢,雙方議定,奔馳轎車價格48萬,凌志轎車價格20萬,總共價錢為68萬在電話中成交。
農民專業騙銀行卡
其實吳德輝是福建一個農民易某的化名,他住在廈門,平時就靠偽造銀行卡騙錢為生。
當吳德輝看到他發的短消息有人上當,他向王偉和高傑表示,他希望驗證一下他們的付款能力。
按照易某的要求,在2001年7月3日,王偉就到了銀行辦理了金穗借記卡,並把68萬元存入了銀行。
存錢後,高傑馬上將卡號和密碼告訴了易某。易某得知了他們的卡號和密碼,馬上偽造了相應的金穗卡。
緊接著吳德輝就派另外的同夥蔡某等二人馬上從廈門坐飛機到成都,由蔡某等二人拿著假卡和假的身份證在成都某銀行將王偉卡裡的67萬餘元存款拿出。
當王偉得知存款被騙後,他馬上報案,但公安機關破案後,王偉的存款還有16.9萬餘元無法追回。
之後,王偉便一紙訴狀遞到了楊浦區法院,請求法院判決上海某銀行、成都某銀行和易某等三人共同連帶承擔他上述16.9萬餘元的損失和4000元的利息損失。
銀行沒有責任
王偉指出,他到上海某銀行辦理金穗借記卡並存入68萬元後,當時曾經先後兩次諮詢銀行:如果他將借記卡卡號和密碼告訴別人,但借記卡本身和身份證不給他人,他人能否從銀行取走他的錢?銀行工作人員明確告知他,只要借記卡不交給別人,他人只有密碼和卡號是不可能從銀行取走他的存款的。
王偉是在得到銀行工作人員的上述答覆之後,他才放心地將借記卡卡號和密碼告訴吳德輝的。正是因為上海某銀行沒有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他注意借記卡本身沒有嚴格的防偽措施,他人在得知借記卡卡號的情況下,能方便地偽造借記卡,再加上銀行工作人員的答覆,從而誤導了他將卡號和密碼告訴他人,侵犯了他的知情權。
楊浦區法院認為,易某等三人作為銀行存款的冒領者,直接侵害了王偉作為儲戶的財產權。而上海某銀行對王偉並沒有安全提示的法定義務,不構成對王偉知情權的侵犯,王偉稱他諮詢銀行工作人員而被明確答覆的事實,因沒提供證據,不予採信。
最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由易某等三人返還王偉16.9萬餘元,而兩銀行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案件判決後,原告和被告都沒有提起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