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美國相鄰的加拿大,由於在司法及移民制度上的設置,近年來成為一些貪官潛逃的熱衷地區。單是2001年至今,已有多名來自中國的貪官涉嫌挪用公款潛逃到加拿大。廈門遠華走私案的主犯賴昌星,一直寄希望於利用加司法及移民制度來逃避回國受審的現實。
賴案3月再審
第一財經日報報導,賴昌星於1999年8月13日途經香港,以旅客身份潛逃到加拿大的溫哥華,並於2000年7月向加拿大政府提出難民申請。
加拿大警方於同年11月23日把賴昌星夫婦逮捕。加拿大移民及難民委員會(Canada Immigration and Refugee Board)的裁判團於2002年6月公布一份長達294頁的決定書,裁定賴氏夫婦「不可信和有嚴正理由去考慮賴昌星犯下走私及賄賂罪名」,拒絕賴昌星的政治難民申請。2004年2月,加拿大聯邦法庭在處理賴昌星的上訴時決定維持原判。
加拿大移民及難民委員會高級公關主任Melissa Anderson在回應《第一財經日報》記者的查詢時指出,由於法官已經拒絕司法覆核的要求,加移民及難民委員會將不會委任新的裁判團重新舉行聆訊。但法庭同時判定賴昌星代表律師提出的一些問題具有重要性而且值得聯邦上訴庭考慮,因此賴昌星的案件將於本年3月14日至15日在溫哥華進行聆訊(個案號碼: FCAfileA-191-04)。
David Matas是代表賴昌星申請難民身份的律師,他在接受記者採訪時,指出3月的聆訊可能會費時數月,並將有3位法官聽審。
Matas形容賴昌星目前的狀況是被軟禁在家,每天可以外出數小時,「並沒有每天受到監視,只是間隙性被監視。」
加皇家騎警對本報表示,監察賴昌星的工作現在已經由溫哥華市警局負責。報導稱,賴昌星目前居住在溫哥華市郊一個單位,原先在溫哥華以賴昌星130萬加元買下的洋房,早前已以99萬加元賣出。
加拿大邊境事務署(Canada Border Services Agency)發言人Battiston在接受記者就有關賴案採訪時說,嫌犯要在加拿大留下來,並且尋求政府庇護或難民身份,而證據顯示他們因為犯下非政治性罪行而被通緝,加拿大不會受理有關申請。有關程序會先由移民及難民委員會審核證據,證據成立的話,當局會申請驅逐令。
Battiston重申:「堅持確保加拿大不會成為犯有重罪的外國嫌犯的天堂。」她介紹說,加拿大的移民法內的數項條文保證這種情況不會發生,外國嫌犯被通緝或已被定罪,到了加拿大也是當嫌犯處理。
引渡嫌犯外交解決
加拿大司法部發言人最近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以涉及秘密為理由,拒絕透露有關加政府與中國討論《引渡法》的問題。
加拿大涉及外國嫌犯的制度分兩部分,一是賴昌星案涉及的移民制度,最終會決定嫌犯會否被遣返回國;二是引渡制度,目前,中國與加拿大並沒有建立起長效的引渡機制,因此在引渡嫌犯方面,只能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自2000年頒行了《引渡法》以來,中國與19個國家達成雙邊引渡協議,但是加拿大並不在此列之內。加拿大司法部發言人Lyse Cantin對本報記者說:「由於沒有《引渡法》,所有事情均以外交程序解決。」
Cantin指出,加拿大處理引渡要求的方式是「一事一議」,每個案件透過外交途徑而作出個別決定。
記者致電向加拿大外交部查詢透過外交途徑引渡嫌犯的情況,在截稿前仍未獲回覆。
皇家騎警發言人Gilles Deziel警司告訴本報記者,中加兩國沒有《引渡法》仍無損兩國合作打擊犯罪份子。加拿大在中國內地和香港地區均設有加拿大警官,當中國需要協助時,警官負責把訊息傳回加拿大,啟動皇家騎警在加拿大調查機制。
不過,Deziel強調,根據國際慣例,只要有國際逮捕令,便可緝拿該犯人,但此慣例並不適用於加拿大。「在加拿大,你不可以依此逮捕嫌犯。我們需要向司法部取得臨時逮捕令,然後再向法庭申請批評實行該臨時逮捕令。」
加拿大政府曾表示,將致力於制止犯罪活動的國際合作,支持聯合國、美洲國家組織、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英聯邦等反貪活動。去年5月21日,加拿大正式加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把賄賂、洗錢和貪污定為犯罪行為。
加拿大銀行家聯會的高級公關主任Maura Lytle在回答本報記者有關國際合作反腐問題時介紹,「加拿大財務交易及報告分析中心(FIN-TRAC)於2000年成立,專門收集由銀行發出可疑存款的報告,加以分析之後,把可疑的資料轉交加拿大安全情報局調查。」
同時,加拿大有針對國際洗錢的《罪行(洗錢)及恐怖份子財務法》,要求銀行向FINTRAC匯報任何大量兌款交易。
「它將治理諸如流入貪污公款的問題。」Lytle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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