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斌1958年出生於雲南省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潞西市,後出任畹町公安局第一任緝毒大隊大隊長,1990年底離開公安局後,在潞西市進出口公司做生意,經常往來中緬邊境,逐漸吸食上了毒品,並走上了以販養吸的犯罪道路。
夏少雄1964年出生於雲南省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瑞麗市,1985年從武警部隊復員後,到畹町公安局工作。1992年,夏少雄被任命為畹町公安局第三任緝毒大隊大隊長。1997年,夏少雄離開公安隊伍後,也逐漸走上了吸食和販賣毒品的道路。
據公訴機關指控,昆明市公安局緝毒二隊於2004年2月12日,將正在昆明雲安會都某房間販賣毒品的夏少雄與楊安國抓獲,當場繳獲二人販賣的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片劑282克,繳獲夏少雄藏於公文包內的鴉片30克,繳獲楊安國藏於身上的鴉片25克、甲基苯丙胺15克。此外,公安機關還從楊安國的汽車後備箱裡繳獲獵槍一支、子彈13發。根據夏少雄的交代,公安機關當日又從其從芒市郵寄至昆明的郵包中,查獲甲基苯丙胺片劑368克。當月14日,公安機關在瑞麗市畹町花園巷9號,又抓獲向夏少雄販賣毒品的徐斌,並在其家中查獲甲基苯丙胺片劑977克。
2004年3月20日,徐斌、夏少雄與楊安國被批准逮捕,當年10月29日,昆明市檢察院以徐斌、夏少雄犯有販賣毒品罪,楊安國犯有販賣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向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昆明中院經審理認為,徐斌、夏少雄兩被告無視法律販賣毒品,數量巨大,事實清楚,依法應承擔刑事責任。但二人落網後認罪態度好,並積極協助公安機關開展偵查工作,具有從輕處罰的情節。
據此,昆明中院作出一審判決,以販賣毒品罪判處徐斌和夏少雄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楊安國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1萬元;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兩罪並罰,執行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1萬元。
宣判後,兩名被告人表示不服判決,已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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