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雁,1955年出生,1998年3月-2000年7月任青島市高科技工業園管委會主任、嶗山區黨委副書記、政府副區長,2000年7月-2001年2月任嶗山區黨委書記、副區長、代區長,2001年2月-
2002年12月任嶗山區委書記、區長,2002年12月任青島市政府市長助理。
因涉嫌受賄罪,王雁於2003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10月31日被批准逮捕。此案由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據法院審理查明,王雁在1999年5月至2003年9月擔任嶗山區主要領導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為他人辦理土地產權出讓手續、舊村改造等事務中牟取利益,先後24次非法收受14個單位及個人所送款物折合人民幣共計496萬餘元,犯罪數額巨大,構成受賄犯罪。案發後,追回贓款贓物價值共計 37萬餘元,尚有458萬餘元贓款未追回。法院一審判決,王雁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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