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05-01-10 20:46:00作者:
瑞士政府決定,在美國、加拿大和歐盟成員國、安道爾、摩納哥、聖馬利諾等國已獲得1年以上合法居留許可的外國居民,從今年的八月一日開始進入瑞士時不再需要申請簽證。
瑞士政府的決定還包括,泰國以及海灣地區的巴林、卡達、科威特、阿曼、沙特、阿聯酋等國的公民,只要擁有有效護照並獲得《申根協定》成員國的入境簽證,也可直接進入瑞士,而不需另行申請瑞士簽證。但是,他們在瑞士境內逗留的時間每年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瑞士政府表示,瑞士近年來逐漸放寬外國人入境限制,以便儘可能與歐盟尤其是與《申根協定》成員國的有關政策保持一致。但與此同時,有關部門也會採取積極措施,以應付此舉可能帶來的社會安全等問題。
於1995年3月開始生效的《申根協定》最初是由法、德、荷、比、盧5國於1985年在盧森堡小鎮申根簽署的。《申根協定》的主要內容是協定成員國之間取消邊境檢查,以便促進人員、商品等自由流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