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幸運」感,實在讓人覺得荒謬而殘酷。當然這種「幸運」感不是沒有根據。 5月1日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9條說:「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據此制定出的各地不同命價最高賠償額標準依次是:深圳150萬元、珠海102.17萬、上海 94.8萬元、北京93.45萬元、廣東省(深圳、珠海、汕頭另計)平均為81.52萬元、汕頭69.78萬元。如果劉寰撞死的不是農村戶口的人,而是一個城市人,那賠償金額按照訴訟所在地的標準,可能就是93.45萬元。
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上,人的命價是如此懸殊。農村戶口與城市戶口的命價從來就不一樣;同是城市,大城市與小城市的命價相差巨大。其實這些不一樣已經在礦難、空難以及各種交通事故的賠償中體現得淋漓盡致,人們似乎司空見慣,見怪不怪了。在戶籍制度後面的人命價格的不同,是赤裸裸的不平等。
交通事故中,肇事人在事後對於是「幸運」地撞了農村人,還是「不幸」地撞了城市人做的感嘆,讓人心寒,但畢竟農村人的死亡不是肇事者因為對方的農村身份而故意放任發生的。但是,相比之下,那些開辦煤礦,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主,對於「幸運」地讓農村人去死,還是「不幸」地讓城市人去死,則有了更加自主選擇的可能和機會。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副局長梁嘉琨在最近的一次記者招待會上透露,全國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基本上為農民工,煤礦每年死亡人數接近 6000人。由於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同,他們的死亡賠償金一般在1萬元到5萬元之間。廉價的死亡者清一色的農民身份,必然是礦主根據國家對不同身份死難者享有不同賠償標準的賠償制度進行精密算計之後自主選擇的結果。
開煤礦,辦煙花場,都是風險行為。這種風險的直接後果就是出事故,死人。從事風險活動的主體,不管是法人還是自然人,都有規避風險損失,追求利益的動機。一般來說,風險的大小有兩個衡量指標,一是發生危險的概率大小,另一是如果發生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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