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空難,我們應降半旗以示哀悼


1990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發生特別重大傷亡的不幸事件或者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傷亡時,可以下半旗致哀。"

1998年夏,特大洪災奪去了3656條生命;

1999年以來,接連發生了一系列重大的人員傷亡事故,諸如海軍潛艇失事、國航和北航的空難事故,頻繁的特大礦難和自然災害;

2003年年底重慶開縣井噴,導致兩百餘人喪生;

2004年10月20日,河南省鄭州大平煤礦發生瓦斯爆炸事故,32人受傷,148人遇難;

而就在幾天前,2004年11月21日,包頭發生"東航空難",55人罹難。

可是我們鮮艷的五星紅旗......

1998年6月德國高速列車出軌事故、美國的"9.11"國難、2003年3月韓國地鐵縱火案、俄羅斯核潛艇事故、莫斯科文化宮人質事件、別斯蘭人質事件......在這些悲慘事故和恐怖事件中失去生命的數以百計或千計的民眾,都得到了降半旗的"待遇"。甚至義大利在伊拉克陣亡的官兵、被綁架被殺害的英國工程師比格利,也令他們的國旗為之低垂。

  1990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發生特別重大傷亡的不幸事件或者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傷亡時,可以下半旗致哀。"1998年夏特大洪災奪去了3656條生命,國旗不曾降下。1998年12月2日,《中國青年報 .冰點時評》發表了郭光東的《國旗為誰而降》,第一次提出了降半旗的請求---"儘管《國旗法》對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傷亡時下半旗規定的只是『可以',不是『應當'、『必須'。但如果一次災害死亡3656人還不能適用這一法條的話,不知這一規定幾時才能派上一回用場?"

  1999年以來,接連發生了一系列重大的人員傷亡事故,諸如海軍潛艇失事、國航和北航的空難事故,頻仍的特大礦難和自然災害......一次又一次,五星紅旗仍然沒有為遇難者低一低頭。2003年年底重慶開縣井噴,導致兩百餘人喪生,"降半旗"的呼聲再次此起彼伏,國旗還是"巋然不動"。有個例外,1999年5月美國轟炸我駐南大使館,3名記者殉職,我國第一次為普通人降國旗致哀。我並不認為那次下半旗沒有必要,只是覺得相形之下,那些在事故和災害中消逝的數以百計千計的生命,也應該......

  今年10月20日,河南省鄭州大平煤礦發生瓦斯爆炸事故,32人受傷,148人遇難。10月22日的《華東新聞》刊載了署名李泓冰的文章,再一次發出請求---"我們沒有為死於災難的平民舉國致哀的習慣。在決策者高度重視『以人為本'的時候,讓我們呼籲為群體性的平民死亡事件舉行一次隆重的葬禮吧,讓鮮紅的五星紅旗,在共和國的土地上,為平民百姓在災難中的不幸死去,而沈重地低一低頭吧!"而就在幾天前,11月21日,包頭發生"東航空難",55人罹難,可是他們的鮮血仍然沒能夠"渲染"到我們鮮艷的五星紅旗......

  1998 年6月德國高速列車出軌事故、美國的"9.11"國難、2003年3月韓國地鐵縱火案、俄羅斯核潛艇事故、莫斯科文化宮人質事件、別斯蘭人質事件......在這些悲慘事故和恐怖事件中失去生命的數以百計或千計的民眾,都得到了降半旗的"待遇"。甚至義大利在伊拉克陣亡的官兵、被綁架被殺害的英國工程師比格利,也令他們的國旗為之低垂。實際上,無論是否降半旗,對逝者而言,他們寶貴的生命都已經無可挽回地喪失了。國旗之降,不過體現了國家對於普通民眾的生命的尊重,在精神上給予了死者親屬一絲慰藉,重申了一次政府與民眾休戚與共的立場。

  有些被驟然奪走的生命原本也活得異常艱辛。倘若這類"特別重大傷亡的不幸事件"或"嚴重自然災害造成"的"重大傷亡"日漸減少甚至永不重演,降半旗的呼聲自然就會消失。然而,當人類還無法完全消滅自然災害,當世界上還有恐怖主義,國旗法第十四條第二款中的"可以",是不是可以"從寬"適用呢?

《南方週末》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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