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04-11-21 07:16:00作者:
加拿大聯邦移民部近日就加國新移民法規定的審批標準追訴期而引起的一項集體訴訟,與12,000多名移民申請者達成和解協議。移民部承諾有關申請人可以個人選擇以新法或舊法的評分標準提出申請,並保證根據原申請個案提交日期,在一定期限內解決審批積壓問題。這項和解將對近10萬名申請人產生影響。
據星島日報報導,聯邦移民部於2001年1月提出移民審批新的評分辦法,比起原評分辦法嚴格許多,至令申請難度加大。而該辦法對所有在新法公布前提交的申請個案均有追溯效應,引起申請人不滿。後雖把新法執行日期推後至2003年3月31日執行,但由於積壓個案過多,仍未解決追溯力爭議,為此共有17名律師代表12,000人向移民部提出149項集體訴訟。這些訴訟經整個後成為一項集體訴訟,於日前與移民部達成和解。
屬於此次合解範圍的申請人主要是於2002年元月1日之前提交、申請技術勞工、自僱人士、企業家及投資移民 (不包含省府提名計畫及移民目的地為魁省者) 、且附合下列情況之一者: 在2003年4月1日之前未收到移民部有關申請是否通過的決定。在2003年3月31日之後至當年12月1日前申請遭拒絕、但在2004年12 月31日前從新提出申請。在2002年元月1日至2003年12月1日之間撤銷原申請、但在2004年12月31日或之前重新提交申請。申請在移民法下遭拒,然後向聯邦法庭、聯邦上訴法庭或加拿大最高法院提請審理,2003年12月 1 日當天仍等待審理結果者。上述特定群體除申請者個人之外,亦包括移民法所界定的所有其家庭成員,或申請表中未列之家庭成員。
附合上述條件的申請人,依新的合解方案可以選擇依有利於自己的舊法或新法評分標準申請,同時為杜絕個案積壓,移民部承諾依下列時間表對是否批准其申請予以決定:凡於1999年或之前提交申請者,移民部須於2006年2月1日前予以答覆。於2000年提交申請者,須在2007年2月予以答覆。於2001年提交申請者,須在2008年8月1日前予以答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