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程序一拖再拖
楊誠說,賴昌星的案子實際上是賴昌星和加拿大政府打的一個官司,可能要到明年才能判決。他說,由於賴昌星的案件尚未判決,為了防範賴昌星逃跑,目前賴昌星處於半自由狀態,每天只有幾個小時的自由活動時間,這種半自由狀態估計要持續到聯邦法院的判決結果出來。
楊誠告訴筆者,由於聯邦法院已經受理了賴昌星的上訴,賴昌星的案件實際上已經進入了加拿大的司法程序。2004年2月份,聯邦法院的判決只是否決了賴昌星要求司法復議的要求。司法復議和聯邦法院受理賴昌星的案件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後來,賴昌星的律師提出幾點理由,要求聯邦法院受理賴昌星的案件。他補充說, 「由於賴昌星的律師提出的主要是程序上的理由,加拿大法官認為這些都是一般性重要意義的理由,因此決定受理賴昌星的案件。」「另外,聯邦法院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實際上是重新審理,因此結果還很難預料。」
至於賴昌星可能什麼時候被遣返中國,楊誠分析道,現在賴昌星的案件已經進入司法程序,進入加拿大聯邦法院的管轄範圍。假設聯邦法院明年6月作出裁決,不管結果如何,有一方必定會上訴。如果對賴昌星不利,賴昌星一定會上訴到底,會向加拿大最高法院上訴,如果對賴昌星有利,加拿大政府也不會罷休。失敗的一方一定會向加最高法院上訴。明年6月,聯邦法院作出判決後,失敗的一方準備向最高法院上訴要好幾個月的時間,最高法院決定是否受理,也要幾個月時間。這個過程又得拖延半年到一年,那可能就得到後年了。如果最高法院決定受理的話,那賴昌星的案件可能就遙遙無期了。「從目前的情況來看,最樂觀的分析,賴昌星要被遣返,最快也要到明年的下半年。」
加拿大已成為中國外逃貪官的庇護所
賴昌星有沒有可能在加拿大受到司法處理,賴昌星的案件是否能夠適用「或引渡或起訴」原則呢?楊誠分析道,由於賴昌星是中國公民,在中國犯罪,犯罪的對象是中國,對加拿大沒有構成任何危害,由於加拿大的管轄權是屬地管轄,因此加拿大的法院對賴昌星的犯罪行為實際上並沒有管轄權。
賴昌星的案件久拖不決,問題的癥結是什麼呢?楊誠告訴筆者,這主要是由於加拿大的國內法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比較弱。首先是取證問題。加拿大政府為了否定賴昌星的難民資格,就要花費大量時間、精力到中國取證,證明賴昌星提出的避難理由不成立。難民裁判庭的裁判也要花費很多時間。「加拿大是程序公證,只要有錢請律師,請好的律師,就可以利用程序上的每一個環節拖時間。賴昌星的案件就是這樣。」楊誠說道。另一方面,加拿大的有關部門對中國的法律都不是很瞭解,包括裁判官、法官,他們在處理這類案件的時候都很謹慎,一定要把事情摸清楚,因為之前一點也不瞭解,因此可能要花費很多時間。
集中到一點,「只要賴昌星還有資源,能夠打得起官司,官司就可能無窮無盡地打下去。」楊誠告訴筆者。
加拿大目前已經成為中國外逃貪官的庇護場所,據介紹,目前,外逃到加拿大的中國罪犯尚沒有一個被遣送回國,那麼這種情況是否與中國與加拿大之間缺乏相關的機制有關呢?楊誠說到,問題的關鍵還在於兩國之間協議能不能有效執行。1994年,中國與加拿大簽訂了《刑事訴訟法互補協議》,這是中國與西方國家第一個簽訂的此類協議。另一個問題,就是中國與加拿大之間的引渡協議遲遲簽不下來。楊誠認為,「主要是中國與西方國家在人權問題上觀念差別很多,特別是死刑問題。」此外,楊誠認為,中國與貪官逃往的西方國家還沒有達成贓款分割協議,他建議中國與西方國家建立贓款分割協議。
讓西方瞭解中國司法
為瞭解決賴昌星這類的案件,楊誠建議加強中加兩國加強司法領域的合作,包括法官對外國的法律制度要加強瞭解。據介紹,目前,我國與加拿大在司法領域開展了一些合作項目。加拿大政府的國際發展署與中國有長期的合作關係,在司法領域有幾個合作項目:中加檢察改革與交流,今年剛剛啟動,將要進行5年;中加法律援助與社區法律服務,和中國的司法部合作,也是今年啟動;中加在刑事司法領域貫徹國際標準,和中國一些協會進行小規模的合作交流;全加律協和中華律協之間合作的一個刑事辯護項目,開展有關刑事辯護律師的技能培訓,已經進行了多年;《婦女法》項目,加拿大的大專院校聯盟和婦聯合作開展,討論有關婦女權利的保障問題。
目前,我國與加拿大的司法交流仍處在互相瞭解的階段,楊誠建議應將司法領域的合作落實到實質性的階段,真正採取行動貫徹執行兩國之間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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