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訴人指答辯人顧國敏及其名下一間公司,違反了兩人於九八年所簽的分手協議,沒有按協議將堅尼地道一個單位的業權轉到原訴人名下,亦沒有全數支付顧國敏與原訴人所生兩名兒子的教育及生活費。
原訴人要求法庭聲明有關業權屬於她,以及就答辯人違反分手協議索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