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臨突如其來的狂風暴雨,全國各地的法輪功學員在冷靜思考以後,決定到北京上訪,為法輪功鳴冤,為自己遭到踐踏的合法的信仰自由申訴。在7.20後續的 10天之內,全國各地超過三十萬的法輪功修煉者想方設法繞過610設置的層層關卡到達北京上訪。
這時的上訪群眾面臨的就是直接被抓捕,國務院信訪辦成了拘留所。公安機關抓人依據的就是7月22日公安部通告中規定的「禁止任何人為法輪功上訪請願」。隨著成千上萬的人被拘捕,一個難題隨之而來。由於這個「和尚打傘」的公安部通告只是個行政法規,不是法律,所以無法依此對被抓捕的上訪群眾定罪、判刑,而行政拘留上限卻只有15天。被放出來的法輪功學員可以馬上再接著上訪。
隨著鎮壓的升級,很快各地都發生了酷刑折磨、毆打法輪功學員的案例。10月7日海外多家媒體報導了山東省招遠市一個農婦在田裡干農活時被警察抓走並被活活打死的案例。她的名字叫趙金華,因為不放棄修煉法輪功,1999年9月27日被抓走,10月7日被打死。警察們一邊打一邊問趙金華還煉不煉了,她至死都說 「煉!」。就這樣,當局開始全面鎮壓的兩個月後,第一起法輪功學員因為不放棄修煉而被打死的事件就在山東這個寧靜的小城裡隨隨便便的發生了。
我們看到,掌握著中國黨政軍最高權力的當權者,有一天心血來潮,忽然很不喜歡全國各地的老百姓的某種健身方式,尤其憎恨他們把「真善忍」這三個字放在一起,甚至作為信仰。於是乎一聲令下,「我就不信制不了法輪功。」紅頭文件層層傳達之後,「一小撮」被劃為另類的人就失去了權利,而全國各地便開始 「擁護」 和「響應」了。這種並不陌生的情形對於50歲以上的一輩來說,無異於再次揭開了我們這個民族剛剛開始癒合的那道深深的傷疤。
也許畢竟老邁昏庸了,這個傲慢的中國最高當權者,此時此刻居然忘卻了中國還有一部洋洋可觀的憲法,裡面規定了公民的各種權利;也忘卻了中國甚至還有一整套公、檢、法系統,而針對怎樣抓人、判刑,也有相應法律規定了調查、取證、起訴、判決的程序。而此前不久,這個國家的執政黨剛剛宣布,要依法治國。
在對法輪功學員肆無忌憚的抓捕持續3個月後,甚至已經開始出現法輪功學員因為不放棄信仰而被迫害致死的案例後,這位「610辦公室」的總司令忽然發覺,自己那個依然停留在文革時代的思維,似乎和現代文明社會有點脫節;它忽然發覺,和毛時代不同的是,要對法輪功學員定罪,還得需要一個法律依據。
法輪功問題說到底是個信仰問題,是個思想問題,而現代法律不能對思想定罪,只能是對某種行為定罪。要想「制得了」法輪功,首先必須解決這一尷尬。
據說過去有個「百發百中」的「神箭手」,他的訣竅是先射出一箭,然後以中箭處為圓心畫靶子的圓圈。
99年10月30日九屆人大推出了一個所謂懲治邪教的決定。雖然誰都知道這個決定就是為法輪功量身定制的「靶子上的圓圈」,不過,懲治邪教並不等於懲治法輪功。要想把「邪教」和法輪功搭上邊,還得頗費一番周折。況且「邪教」是個模糊的概念,連《辭源》、《辭海》和《漢語大詞典》都還沒有把「邪教 「這個詞收進去,逞論「邪教」的司法定義了。於是隨後「兩高院」又搞了兩次所謂「解釋」,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實際上,這5年來對法輪功學員的處罰都是按照這個「解釋」中的細則和與之相對應的《刑法》第三百條的條款來執行的。那麼這時候,是不是可以說中國取締了法輪功呢?依然不能。
首先,人們都忽視了「兩高院」根本就沒有解釋法律的權力。中國《憲法》第三章,第六十七條明確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四)解釋法律。另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一章,第四節第四十二條規定:法律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退一步講,即使「兩高院」的解釋合法,人大的決議和「兩高院」的解釋也壓根沒有提到「法輪功」一詞。法律只能規定某類行為是犯罪,而不能說張三犯了某某罪。而具體說張三是不是犯罪,或者說法輪功是不是邪教,這得由法院來判定的。但是法院卻從來沒有做出過這樣的判定。
我在99年12月回國的時侯,正好趕上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王治文、李昌等原「法輪大法研究會」4人進行審判。我去申請旁聽,我想看兩件事情:第一,法院到底怎樣判定法輪功是不是邪教;第二,人大做出的決定和「兩高院」的解釋是10月30日頒布的,而王治文、李昌等4人早在7月20日就被抓起來了。法律上的一個常識就是:不能回溯定罪,也就是說,不能判定一個人在法律頒布之前的行為是違法的。但是江老大自己的頭腦里根本就沒有法律的概念,卻把全世界幾十億人都當傻瓜,這才堂而皇之的在世紀末的中國演出了這麼一場先鎮壓,後立法的鬧劇。實際上,那天去申請旁聽的幾百人全都被抓起來了,我自己也被拘留了一天。而且,抓人的理由非常可笑,說是擾亂社會治安。
後來我在報紙上看到海南有個法官叫陳援朝,他是第一個給法輪功學員判刑的法官。報紙在介紹他對法輪功學員判刑的所謂「事跡」時,提到了這麼一句:他「始終嚴格把握和控制庭審的進度,及時制止了被告人在回答提問時總想就『法輪功』本身發言的企圖。」。也就是說,在法庭上,他不允許法輪功學員就法輪功是不是邪教這個問題發言。為什麼?道理很簡單。即使公訴人把不斷宣傳的所謂「1400」個「煉功致死」的例子拿來做證據,還得首先證明法輪功煉功群眾的死亡率高於中國人口正常的年平均死亡率,因為正常人口中本來就有一定比列的人會死亡,不煉功也是這樣。事實上且不說這費盡心機找來的「1400」例不敢接受任何第三方的獨立調查,就算是真有這1400例,就算是煉法輪功的人數真的只有1999年7月22日以來官方媒體宣稱的200多萬,那麼法輪功修煉者的年平均死亡率也不到萬分之三,遠遠低於中國人口萬分之六十五的年平均死亡率。這反而恰恰說明瞭法輪功祛病健身的功效。
在這以後的「兩高院」答記者問中所提到的「法輪功×教組織」的說法,以及江老大對法國費加羅報宣稱的所謂法輪功是「×教組織」也只是媒體行為,沒有任何法律效力。其實這5年以來,中國的法院一直都沒能擺脫無法合理推斷出法輪功是×教這樣的一個尷尬。
2003年4月曾為廣西百色市法輪功學員梁長英進行法律辯護的律師韋君,在右江區法院第二刑審庭出庭為梁長英進行無罪辯護,公訴人面對韋律師以嚴謹事實為根據的辯護,理屈詞窮,而十分惱怒。休庭後,公訴人立即找到相關人員質問:不是有規定,律師不能對法輪功學員進行無罪辯護嗎,誰允許律師給法輪功無罪辯護。隨後警察就找到韋律師的主管部門司法局,要吊銷韋律師的律師執業資格,並要判處韋律師勞動教養三年。
被江老大蹂躪的法院採取的一貫策略是,說你有罪就有罪,說你是邪教就是邪教,並不需要合乎邏輯的推斷。因為有「610」的指示,誰敢不從?
有人說江老大通過「610」劫持中國的公、檢、法對法輪功學員進行鎮壓,此話不假。這一場鎮壓從頭到尾完完全全都是非法的,鎮壓的前前後後完全違反中國的現行的法律,違反中國的司法程序,違反中國的憲法。所謂的取締,也不過是蒙人的幌子。取締必須是通過正常的法律程序,依照法律來取締。江老大一夥對付法輪功採用非法的程序,而且還沒有法律依據,那叫什麼取締?那只能稱作迫害。
法律之所以為法律,就在於其公正和嚴厲。當法律不能保護哪怕是少數人的權益的時侯,那麼法制的大堤就被開了一個口子,接下來就是整個法律秩序受到衝擊,甚至崩潰。中國幾十年曆次的政治運動已經證明了這一點,並且還有繼續證明下去的趨勢。今天被劃為「一小撮」的「地富反」不受法律的保護,可以隨便鎮壓,明天是右派,後天是知識份子牛鬼蛇神,到最後就是每個人都逃脫不了。
鎮壓後不久,「610」就下達規定至全國,勞教所、監獄警察的獎金、升遷、政績等等個人利益要和被關押法輪功學員放棄信仰的比率(轉化率)緊密聯繫。
曾幾何時,我們也聽到過類似的命令:每個單位有5%的右派名額。我們知道,這個時候我們就必須眼睜睜看著這個社會體制進入自動的逆向淘汰:沒有才能的、道德低下的政治投機者可以踩著別人的頭而輕易的走紅運,不願迫害無辜的正直而有才能的人就不必指望被重用。不過僅僅幾十年前的歷史告訴我們,當維護社會安定的公、檢、法系統出現逆向淘汰的時候,社會安定就只能成為奢望了,這時候我們也不必指望社會公義的存在了。事實上,根據「追查迫害法輪功國際組織」的調查,凡是積極追隨江老大迫害法輪功的大小官員,幾乎個個都是生活腐敗、作風糜爛的貪官污吏。
有了610的命令,在勞教所行惡的「執法人員」,面對查證事實的受害者家屬甚至可以叫囂「上面有命令,對待法輪功使用任何手段不為過」,「告到哪都沒有用,我們有死亡指標!」
曾幾何時,我們也聽到過類似的叫囂:「對反革命分子就是要狠!」不過也是僅僅幾十年前的歷史告訴我們,當「反革命」可以被任意剝奪所有權利的時候,「反革命」的帽子就可以被政治投機者任意推廣用來迫害異己了,這個社會最終人人自危,也沒能維持所謂的「穩定」。面對不公曾經冷漠的每個人最終都得吞下自己釀造的苦酒。
我們今天已經看到,在冷漠面前,本來對付法輪功上訪群眾的非法手段,推而廣之的被用來對付所有其他的上訪者。既然廣州天河公安分局的惡警打死了法輪功學員高獻民(廣州市暨南大學生物老師)、李小晶(廣州大學教師)、羅織湘(廣東省農墾建設實業總公司職工設計室規劃工程師)之後可以不受處分,而其中責任者之一韓立平甚至得到升遷(副局長),那麼此後大學生孫志剛無辜被打死的案子發生於廣州天河時,我們也不必太過驚奇。當我們得知孫志剛案中最高職位的責任人又是韓立平副局長的時候,我們知道逆向淘汰早已開始。這時候又有誰可以保證孫志剛之後不會有李志剛?王志剛?
不要問喪鐘為誰而鳴,它是為我們每一個人而鳴!每個人在「運動」來臨之時如果只想著劃清界限而自保的話,那麼我們這個古老的民族,也許永遠擺脫不了下一次 「運動」的命運。冷漠只會使我們的民族離世界文明潮流越來越遠,總有一天,災難會落到每個人頭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