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23日,上海延吉派出所警員毆打並奪走胡愚文先生母親所持有的家中鑰匙,強行砸門、毆打胡愚文先生後,將胡先生帶走,至第二天才釋放。在釋放胡愚文先生的時候,上海警方向胡先生出示了一張對其進行治安拘留15天的拘留證,因胡先生當即要求行政復議,上海警方未執行該拘留。胡先生釋放後,就母親和弟弟被警察毆打一事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法院不予受理。胡先生就治安拘留一事向上海市公安局申請行政復議,近日,上海市公安局就此向胡愚文先生送達了簽發日期為2004年6月30日的《延長行政復議期限通知書(二)》[滬公(法)延字98號],該通知書具體內容為:「關於你(單位)不服被申請人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於2004年4月24日作出的治安拘留15天(拒絕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申請,本局已受理。現因情況複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決定將本案的行政復議期限延長至2004年8月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愚文申游符合憲法規定,完全遵循法律規定的程序,理由充分而適當,其申游完全應該得到批准,上海警方不僅在具體執法時毆打公民,知法犯法,而且其不批准遊行本身,已經涉嫌違憲。在此,我們強烈要求上海警方停止對胡愚文先生及其家人的迫害,盡快進行行政復議,取消對胡愚文先生的拘留決定。
同時,我們敦促上海警方盡快按照法律的要求,依法批准胡愚文先生提出的反腐敗遊行申請,讓全國每年數萬次、參加人數超千萬人次的遊行示威,有那麼一兩次合法的,以掩蓋一下憲法第三十五條得不到落實的醜惡現實。更可以以愚文申游的獲准,來展示國家人權狀況的進步,在對國人人權進一步進行迫害的同時,又可對世人進行人權狀況改善的欺騙,為一黨專制下的中國國際形象提升做出自己應有的貢獻。
民 士
200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