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驚首都新聞界的《名人》雜誌記者冤案近日似乎有了新的轉機。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始重新審查此案,據悉,相關部門已經開始著手調查《名人》雜誌,並將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在《名人》雜誌記者冤案的背後,我們看到由個別害群之馬蓄意製造的重重黑幕,著實觸目驚心!
普通公民擁有2級警司警官證?
根據《名人》雜誌幾位記者的描述,就在此爭吵期間,宋瀟多次表示要找人『修理』他們,並且要對他們動手,她還拿出一個警官證晃了一下,說自己紅道黑道都吃得開。王剛(化名)和李某、郝某都表示,宋瀟當時說她雖然不是警察,但證件是真的。
記者就此求證於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接待人員表示不可能是朝陽分局的證件,表示將做調查處理。
關於宋瀟的身份,據知情者透露,其前夫系哈爾濱某前副市長之子,長期在北京做生意。宋瀟本人從未做過警察。也就是說,她只是個普通公民。
普通公民擁有2級警司警官證?她的證件是誰給她辦理的?這後面到底隱藏著怎麼樣的黑幕?記者無從考證。
法醫鑑定存在極大漏洞,存在典型人情案特徵
就該案來說,指控王剛犯有故意傷害罪的主要證據是那份「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書」。然而,王剛的代理律師卻向記者列舉了該鑑定書的四點看法。她認為,這份鑑定書不論是在內容還是在程序上,都存在嚴重的錯誤,在未進行重新鑑定的情況下,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1,鑑定書所依據的送檢材料虛假。鑑定書所依據的送檢材料是北京同仁醫院的病歷、診斷證明、CT片。而卷宗中並無傷者宋瀟去同仁醫院看病的記載甚至沒有看病的單據。卷宗中有宋瀟去安貞醫院看病的單據、X線診斷報告及診斷證明。而安貞醫院的診斷報告與鑑定書的鑑定結論是不一樣的,是矛盾的。按照安貞醫院的診斷證明及X線診斷報告,宋瀟的傷不構成輕傷。辯護人認為,即使宋瀟同時也去了同仁醫院看病,那麼鑑定時也應該同時參照上述兩個醫院的報告,更何況根本沒有同仁醫院的看病單據,因此,辯護人認為不管是材料虛假還是兩個醫院診斷證明有矛盾,都應重新鑑定,否則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2,鑑定書鑑定結論錯誤,宋瀟的傷不構成輕傷。理由,病歷摘要和檢驗所見矛盾。見:鑑定書二、檢驗病歷摘要:左鼻背略腫脹,鼻背未見偏曲及凹陷形,未觸及骨擦感。中隔略左偏。鼻骨CT:雙側鼻骨及左側上頜骨額突骨折。見:鑑定書二、檢驗檢驗所見:鼻背部略腫脹,青紫。CT(164621,SONGXIAO,TONGREN HOSPITAL,2003/01/25)見:雙側鼻骨骨折,左側鼻骨粉碎性骨折;左側上頜骨額突骨折。鑑定工作人員根據什麼增加了左側鼻骨粉碎性骨折,難道真的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詞嗎?由於鑑定人員主觀檢驗錯誤,因此造成鑑定結論也是錯誤的。就同仁醫院的病歷摘要和安貞醫院的X線診斷報告,宋瀟的傷是不構成輕傷的。
3,該鑑定書之所以存在嚴重問題,是該案存在嚴重的人情關係案。該案件據被告人和相關證人介紹,存在一定的人情關係,是否也會影響到案件的公正性。據被告人王剛及相關證人郝某、李某的證據材料證明,在派出所工作人員解決王剛、郝某、李某與傷者宋瀟糾紛期間,宋瀟打電話讓其前夫找來一位刑警,後確實是宋瀟前夫帶刑警到的派出所,這一情況除王剛陳述外,證人郝某、李某可以證明。當日又在該分局法醫鑑定室作了傷殘鑑定。這種情況的出現,很難保證鑑定書客觀公正。
從目前的證據看,鑑定書鑑定所依據的同仁醫院的病歷及CT片和費用單據案卷中沒有反映;安貞醫院的X線診斷報告和病歷證明及鑑定書所使用的同仁醫院的CT片和診斷報告,傷者宋瀟的鼻部傷害根據《人體輕傷鑑定標準法(司)發19906號》第10條的規定,不構成輕傷。因此認定犯有故意傷害罪適用《刑法》第134條第一款是錯誤的。
4,該案並非故意致傷。該案件的發生是事出有因,而且是傷者宋瀟先動手拽破了被告人王剛的皮夾克,王剛在站立不穩的情況下,手碰到了傷者的鼻部,致傷者鼻部損傷,並非故意致傷。從當時雙方的情況看,傷者宋瀟高大魁梧,王剛身材矮小,而且是傷者先動手拽的王剛,王剛的皮夾克被拽破了20多公分的口子,王剛在站立不穩的情況下,慣性將手碰到了傷者的鼻子,造成的傷害,王剛的行為,尚不完全符合我國刑法所規定的故意傷害罪的故意特徵。
該案件是一起因勞資糾紛發生的普通民事傷害案件。使王剛在沒有得到應有的勞動報酬的同時,還要受到民事及刑事的雙重處罰,這對王剛來講確實是不公平的,而且是傷者宋瀟動手在前,負有主要過錯責任的情況下發生的。
多名記者致函溫總理
據悉,本案已引起首都新聞界的強烈義憤,有多名記者聯名致函溫家寶總理反映此事,要求處理製造冤案的責任人----朝陽刑警及其同夥宋瀟,包括名人雜誌社社長於曉北,主編趙立程等。相信在不久的將來,《名人》雜誌記者冤案必將真相大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