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很容易瞭然----現代政治,或憲政,或民主政體所依據的是什麼?是依據著人對自己是自然界的一個物種這一事實的承認。只有從這一承認出發,在物種內沒有例外,沒有差異,因而在主觀能力的利用與聯繫上,就不應有任何的差別。----人的互相間的平等性原則是因為它們在自然事實裡的平等性。
這個判斷所衝著的是什麼?是人在主觀能力的運用上不是平等的,人對自身的瞭解是由主觀的感知建立起來的,感知只有在感知能力建成後才有可能,所以感知所完成的不是人的全部,只是感知能力內的,人的更本質的存在並不被感知。但人到底是種什麼東西(人性本質)這問題並不是感知可以把握的。在我們的感覺裡:自己屬於自己,事實上人是屬於大自然的。在主觀能動性以內看到的自己就不是完整的自己,也不是本質的自己。
在人的意識裡,只有「自我」,有你、有他,有張三、有李四……這些都不過是主觀能力的設定,是一些相對並列的自我罷了,意識裡並沒有對自己是自然客體的感覺。每個人都能清楚地感覺自已,自己所處的狀態,知道自已需要什麼,想幹什麼,阻力是什麼,別人什麼態度……等等,可見我們人類的全部活動就只發生在主觀意識內,對自己的感知永遠超不出這個世界,所以從我們最早的智人祖先開始就只是在我們的主觀活動以內來區別是非曲直,也就是用主觀能力的應用來判斷主觀能力的應用,我們以往的社會準則都是主觀能力對主觀能的。對錯真偽的標準是一部分取得了機會(特權)的人依他們的意志主觀地設定的,所以只能滿足一部分人,而損及其他人。
制度與立法對之負責的是秩序,秩序從全體個體的宏觀聯繫裡被把握到,所以秩序的調整內容就是不同主體能力所造成的聯繫。但這只是秩序的得以表現而非它的本質,秩序的本質是由事物的本性所決定的宏觀聯繫。由於以往的人們只感知承認到自己的主觀性,所以把宏觀秩序的標準還假設在主觀內。就不具有普遍的確實性。這是因為人類是在主觀能力後,又是由主觀能力來把握到自己的,具實那被把握到的還是主觀能力,這就不自覺地把自己當成主觀的了。在主觀能力內是尋不到普遍有效性的我們只是那些人佔在優勢地位上,那些人的主觀意志就是公眾的標準,所以勝利者是王是侯,敗者是寇。封建、專制、一黨專政、人治……都不足以揭示非憲政的政治制度的性質,那應該用什麼呢?其實就是只依據主觀性形成的制度和立法。因為主觀能力是生命的機能,就在生命內部,各人是各人的,當然就是差異的,個別的,個性的,並且受意志的左右。滿足一部分人的主觀要求就必損及別些人,所以在主觀性以內怎麼吵,怎麼探尋也建立不起公平,正義來。公平、正義所針對的就是不同個體,而個體受自己的主觀性支配,怎麼可能造成對一切成員都一個樣的秩序呢?在文明的不斷開拓中,人們終於領悟到只有在客觀世界那裡:自然上帝的賜予才是絕對的,不只是人類,凡自然中物種其成員的性質是無差別的。也只有依照大自然的造就才能有人與人之間的公平----人類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