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馬亞蓮,女, 1963年9月29日出生,漢族,上海工具公司職工,住所地本市迎勛支路5號,暫住本市尚文路133弄18號201-3室,現被關押於上海市黃浦區看守所。
委託代理人:郭國汀 /佟文忠 上海市天易律師事務所律師
電話: 68760077;傳真:68753789
被申請人:上海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地址本市福州路 185號
申請事項
強烈要求撤銷被申請人上海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所作出的 (2004)滬勞委審字第875號《勞動教養決定書》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因 1999年上海市迎勛支路5號私房被強拆,長期得不到合法合理的安置和妥善解決,申請人在向上海市當地政府有關部門上訪、申訴的過程中,遭到政府有關部門不負責任的敷衍、推諉,並經歷了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區分局的一系列迫害和摧殘,申請人迫於無奈到北京上訪,望引起重視、× 12;理解決問題。豈料竟遭致上海當地警方更加殘酷和嚴厲的打擊和報復,並於2001年8月莫視法律,將申請人枉法勞教一年,其間受到殘酷虐待摧殘。申請人當然不服,遂抱病拄拐到國務院等信訪部門上訪、控告。2004年2月19日申請人在國家信訪局上訪時,再次被上海警方強行帶回上海,並直接送Ű 27;上海市黃浦區看守所非法關押,由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先行宣布對申請人?#21009;事拘留?#65292;至2004年3月16日被申訴人作出 (2004)滬勞委審字第875號《勞動教養決定書》(以下簡稱?#20915;定書?#65289;,以申請人?#29359;有擾亂社會治安秩序行為?#20026;由,決定對申請人再次?#25910;容勞動教養壹年陸個月?#12290;申請人至今仍被非 7861;羈押於上海市黃浦區看守所。
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的《決定書》,實質上是有關部門為了所謂 ?#31283;定?#12289;?#24418;像?#19981;惜濫用專政工具刀俎依法上訪的平民百姓,採用非法關押手段、任意整治告狀冤民等一系列嚴重違背憲法、侵犯人權的惡性事件。申訴人認為《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證據虛構、適用法律錯誤,純屬濫用職權所為,理應及時加以糾正:
一、《決定書》認定之所謂 ?#32544;訪、鬧訪?#65292;純屬憑空生造出來的術語,明顯與黨和國家信訪工作的政策相悖,更有違胡錦濤主席提倡的?#25;法為民?#30;精神。
申請人被迫持續上訪,是由於政府有關部門不作為,以及警方濫用職權、為維護所謂 ?#31283;定敁形象?#65292;對動遷組嚴重侵犯申訴人依法享有的財產權,公安機關對申請人人身嚴重侵權的事件不聞不問,反而採用非法關押、人身摧殘等惡劣手段迫害壓制申請人造成的。如果有關部門依法辦事,合法行政,及時合理合法解決問題,難道申訴人還會不遠千里、勞命傷財、不辭ഋ 2;苦、求爺告奶地去上訪嗎?申請人依法上訪,是法律賦予公民的神聖權利,但是政府有關部門不但對平民的疾苦視若罔聞,反而放任甚至縱容下屬喪失人性地企圖以?#21171;教?#12289;摧殘等手段來壓制申請人的上訪。請問中國還有沒有法律?敢問政府官員你們還有沒有人性?
查《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十條: 對下列幾種人收容勞動教養: (四)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煽動鬧事等擾亂社會治安,不夠刑事處分的;(五)有工作崗位,長期拒絕勞動,破壞勞動紀律,而又不斷無理取鬧,擾亂生產秩序、工作秩序、教學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礙公務,不聽勸告和制止的。試問申請人依法上訪到底觸犯了哪一條規定?所謂?#32544;訪?#12289 ;?#38393;訪?#23436;全是被申請人生造出來的沒有絲毫法律依據打擊報復的歪理!申請人是在與國務院信訪辦約好次日上午面談的情況下被上海警方強行帶回的,來何纏訪或鬧訪?
又查《憲法》第三十七條: ?#20013;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32780;勞教實質上正是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明顯違憲。既無檢察院批准更無法院決定,僅由勞動教養委員會審查決定。事實上本案僅由公安機關依個別黨政領導個人意志隨意決定,任意剝奪申訴人的人身自由權,僅因申訴人堅持依法上訪竟兩度非法剝奪申請人的人身自由長達兩年半!中國還有法律嗎?天理何在?公道何在?
再查《立法法》第八條規定: ?#23545;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12298;行政處罰法》第九條規定:?#38480;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31532;十條規定:?#34892;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但勞動教養的有關規定(1957年8月3日國務院公布實施的《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1979年11月29日國務院公布施行的《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1982年1月21日國務院國發[1982]17號文件轉發的《勞動教養試行辦法》)2002年《公安機關辦理勞教案件規定》都是由國務院頒布的行政規章,卻賦予了有 851;部門非法限制和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的權力;《行政處罰法》的處罰種類中也不包括勞動教養;最嚴厲的行政處罰是行政拘留,拘留期限不得超過15天,可屬於行政處罰的勞動教養卻最長達4年!因此,勞動教養有關法規自《立法法》《行政處罰法》頒布生效之日起已因違法違憲自動失 ;效》。
根據新法優於舊法、高層級法優於低層級法的法律適用準則,《立法法》施行後,除法律以外的其他行政法規或規章中設定的剝奪或限制人身自由的相關規範即應終止適用。鑒於《立法法》第九條明確排除了國務院以行政法規設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力,因此,在《立法法》ī 83;效以後,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不應再適用《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等對行政相對人適用勞動教養措施。
值一提的是: 1998年10月中國政府簽署的《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九條第一款規定:?#20154;人有權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確定的根據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剝奪自由。?#38271;時間剝奪人身自由的決定只有通過正當程序由法院作出判決,才符合國際 20154;權保護的公約。中國政府一再承諾,信守已簽署的國際公約的責任和義務;?#21313;六大?#20063;宣誓:?#23562;重和保障人權?#12290;然而個別當權者任意對上訪人員強制勞教的做法,實有為了一已私利,挾私報復之嚴重嫌疑,嚴重侵犯了申請人依憲法所享有的正當合法權利。理當依法撤銷。
此外,胡錦濤總書記在紀念 1982年憲法通過20週年的講話中強調:?#25235;緊研究和健全憲法監督機制,進一步明確憲法監督程序?#65292;?#22312;立法過程中充分保障憲法規定的公民的自由權利,堅決糾正違憲行為?#12290;有關部門卻罔顧法律,無視立法原則,隨心所欲地再度將沒有絲毫不軌行為的依法上訪的而且是身體已被權力機關非法摧殘成半殘的弱女子再施強制勞教。天理豈容如此蠻不講理的做法?
二、《決定書》中稱: 2003年10月10日,申請人?#25199;拉民警衣服,咬傷民警手背?92;純屬惡人先告狀。
事件的真相是:去年 10月10日,該警員竟在光天化日之下對身有疾病的弱女子的下身猛踢,造成申請人下身嚴重傷害,而該警署卻拒絕開具驗傷單,申請人只得就診本市瑞金、曙光醫院,醫院病史記錄與超聲波檢查診斷證實:馬亞蓮被人踢傷下身陰部。為此曾要求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政治處、警察督य 9;中隊聯合查處但迄今如泥牛入海。申請人是個身高1.55米、體重不足90斤且腿有殘疾的弱女子,行動要靠雙拐,倘失去雙拐就無法支撐,如何主動襲警?申訴人精神健全,難道會找死主動攻擊一個身高馬大蠻橫無理的公安戰士嗎?!申訴人陰部被他人踢傷是不可否認的鐵的事實,難道申 5;人是自踢受傷?如果是申訴人造謠誹謗,這位勇敢的公安戰士理當站出來論辯,或是控告申訴人。然而他早知道申訴人在控告他,為何不敢公開出來聲辯?!公安局不追究該惡警嚴重違法、違紀的無恥野蠻行徑,反而對無辜受害的申訴人濫處?#21171;教?#65292;天理何在?!公道何在?!人性何在?!
個別領導人偏聽偏信,為了所謂形象,穩定,不惜徇私枉法,蓄意報復,隨意將上訪維權的人投入勞動教養。這不是濫用職權,隨意行政又是什麼?
三、《決定書》認定申請人在 拳中國律師網、春蕾行動、大紀元網?#31561;網站上頻繁張貼?#91;法部門及上海警察對其人身傷害的?#19981;實文章?#23454;屬莫須有的罪名
首先,申訴人確實寫過這些文章,申訴人本不會寫文章,是非法強拆,惡警暴行把申訴人逼成了 ?#20316;者?#12290;查《憲法》第35條?#20013;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的自由?#12290;警方憑什麼禁止公民上網發表言論?《憲法》還規定:公民對政府機關工作人員有批評的權利。那麼,申請人即便真在網上披露個別無行缺德警員的違法暴行,評論某些違法亂紀的現象,何罪之有?!實際上連《勞動教 859;試行辦法》第19條還規定:允許他們控告他人的違法亂紀行為。
其次,難道只許惡警干下流壞事,卻不許受害人申冤?!現警方自身不加整飭反而遷怒於申請人,濫施打擊報復舉措,何以服人?
再次,請問申訴人所述是否事實, ?#擊?#20309;方?何處?#19981;實?#65311;!敢請該勇敢的警員站出來當面質證。
第四,申訴人因為陰部被該惡警踢傷,數月痛苦不堪,迄今仍有諸多難言之痛楚,而該惡警卻在有關部門的保護下,逍遙法外;有關部門無理拒不受理申訴人的告訴,上海報刊雜誌眾多卻無一家敢於報導申訴人的冤情,更無一家敢於為民申張正義。申訴人迫於無奈只得自我救ࡄ 1;,尋求通過網際網路,披露真相,維護自身正當合法權益。難道申訴人就只有任人欺負,任惡警蹂躪的自由,卻無為自已申冤吶喊的權利?申訴人尋求上網自救的正當做法,請問申訴人這樣做又違反了哪條法律??
四、申訴人依法上訪卻屢屢被上海警方強行帶回上海,這是否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行為?這是否保護公民人權的善舉?
2004年1月7日申請人在北京正常上訪時,被專門守侯的上海警方無理強行帶回;2月19日,申請人應約到北京國家信訪局上訪,收到國家信訪局的? #35848;話通知?#65292;約好第二天進行談話。但是,當申請人剛走出信訪局大門即被守侯多時的上海警員扭住強行帶走,爭執中,周圍群眾打了 110報警,結果先 ;被帶到北京天橋派出所,隨後被交上海警方強行帶回上海。《決定書》認定所謂事實與真實的情況完全不符。
五、申請人患有慢性腰椎橫突症、慢性肝病、尾骶骨折後遺症、慢性腸胃型蕁麻疹等多種疾病,雙腳韌帶嚴重損傷留下後遺症,只能靠撐雙拐行走,生活難以自理、喪失了勞動能力。依法根本不屬於勞動教養對象。
多年來,申請人由於受到動遷組,警方的多次迫害,身心受到嚴重損害,一直是靠不間斷的治療勉強得以控制病情,維持基本生活。例如 ,因動遷組的殘害致腿腳韌帶嚴重損傷;2001年8月被枉法判勞教一年,由於看守所環境惡劣,致使腿腳傷日益惡化。尾骶舊傷復發不能維持坐姿,疼痛得夜不能寐,無法自理洗澡;更有甚者,看守所違法動用私刑,於2001年10月14日至17日,對申訴人實施慘無人道的體罰,用腳鐐、背銬固定在? #20975;迪拉克?#21009;架上剝光下身三天三夜!(十月的上海,特別是夜間氣溫已降)還用皮帶猛勒肝腹部擠壓內臟數小時(此種刑罰,即便是強壯的男子也無法忍受一個小時!),使申訴人不能正常呼吸,腳傷、腰椎極度疼痛,肝、胃、脾均疼痛長達數月,肝部至今不適。自2004年2月19日再次被關 ;押以來,由於看守所環境惡劣,根本無法繼續進行正常治療、致使申請人的病情不斷加重,目前申請人週身疼痛難忍,長時間無法入眠,身體狀況不斷惡化。根據《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14條:嚴重病患者,以及喪失勞動能力者,不應收容。《勞動教養管理工作執法細則》第五條:對 9979;列人員不予收容:(二)嚴重病患者;(四)喪失勞動能力者等規定。即便純基於人道主義考慮,也根本不應對申請人強行勞教。
綜上所述,申請人是因為私有家圓被非法強拆,導致有家難歸流離失所,徹底摧毀了申訴人原來平靜安寧的生活。雖經多方求告,求告無門,不但 6年來得不到合法合理安置,反而遭受非法強制勞教一年。此後則長期被非法監控,平日幾乎變相被剝奪人身行動自由。每遇有所謂重大活動時期則被連續24小時監控,完全處於軟禁狀態。更有甚者,監控惡警為了完成任務,還是為了領得獎金,挖空心思企圖徹底制服申訴人,以致喪 ;失人性慘無人道地踢傷申訴人陰部,致使申訴人飽償人間地獄般的苦澀,申訴人雖經向有關部門控告但無任何單位受理。申訴人亦曾求助於數十家新聞媒體,但無一人站出來申張正義,主持公道;申訴人欲上天卻無路,想入地卻無門,唯有被迫在網際網路上將自已的不幸遭遇披露,並ë 45;親身經歷耳聞目睹的某些違法亂紀現象進行評論,所有這些都是申訴人依法享有的言論自由權,申訴人不知道自已的自衛做法傷害了什麼人的利益,也不知道上天是否聽見了申訴人悲憤的吶喊。然而有關部門不但對申訴人長期遭受的令人絕望的痛苦充耳不聞,不但不糾正下屬的嚴重 6829;法亂紀行為,反而出於狹隘的打擊報復心理,再次公然莫視公理,玩弄法律,羅織罪名非法將申訴人強制勞教!我們不禁要問:上海還有法律嗎?強權即是公理?是否只許官僚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申訴人相信,中國的法律一樣在上海適用;胡主席,溫總理的親民善舉使申訴人尚存& #19968;點信心:中國還有好人。申訴人從來不是無理取鬧的人,也非貪得無厭的主,更非不講理不講法只依賴強權的惡徒。申訴人歷來是遵紀守法的好公民,從來是安分守已的平民百姓;對於政府依法行政從來是理解支持的,對於廣大富有責任感敬業精神的好警察也是充滿敬意的,申訴人 ;僅是要求政府合法合理解決自已被非法強拆造成的無家可歸的問題,僅是要求依法懲處惡警。申訴人依法行使憲法法賦予公民的言論自由權當然無罪。茲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強烈要求撤銷被申請人上海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所作出的(2004)滬勞委審字第875號《勞動教養決定書》,立即停止 545;申請人的任何不法侵害。敬請各位政府官員本著人道精神,基於法律,公理,人性及時解民於倒懸。不勝感激。
此致
上海市人民政府
申請人:馬亞蓮
200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