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馬富才們」引咎辭職

發表:2004-04-16 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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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4日,中國國務院總理溫家寶親自主持會議,對中石油川東天然氣井噴事故、密雲虹橋踩踏事故和吉林中百商廈大火事故等三起重大責任事故作出嚴肅處理,同意馬富才辭去中石油總經理職務。在輿論在叫好之餘,有關專家亦呼籲問責的思維和制度要進一步深化和制度化。
作為 「2.5」密雲燈會特大傷亡事故的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密雲縣委副書記、密雲縣縣長張文3月15日辭去縣長職務,縣委同時免去其縣委副書記、常委、委員職務。

馬富才、張文引咎辭職在中國社會引起震動,輿論普遍叫好,但民間依然有所不滿。據悉,三起事故處理中,除中石油總經理馬富才主動辭職外,北京市、吉林省有關責任官員將受到相應處理。據瞭解,北京市、吉林省兩地省級層面不涉及重大人事更替調動,但不排除省以下部門由於事故處理髮生人事調整。

中國著名行政學專家毛壽龍對《文匯報》表示,令人遺憾的是,三起事故的處理,司法程式應更早介入、處理、公布,以免落在行政處理之後,令有關責任人員藉機減輕責任承擔。

他肯定了吉林省省長洪虎在此之前就火災向全省人民道歉,中石油總經理馬富才多次提出引咎辭職,認為他們雖不是具體分管官員,但作為主政的一把手,積極主動承擔道義責任,勇於擔當的做法值得稱讚。

行政部門失職引發「民告官」和企業頻發事故的根本原因同出一轍。《南方週末》指出,「民告官」 無論輸贏都是政府「埋單」,因此這是某些行政人員屢屢枉法瀆職。在「2.5」密雲燈會特大傷亡事故處理上,除了保險公司賠償外,國家必然為此承擔很大部分賠償責任。

《南方週末》舉例,去年,河北保定一位公民楊志傑就因受到曲陽縣有關方面的超期羈押而獲得22萬元的國家賠償,來說明「官」何以枉法瀆職「根本問題恐怕在於枉法的收益與成本的巨大落差──官員個人可以從枉法中獲利,而即使被提起訴訟並敗訴,也是政府埋單(國家賠償)。」 平時工作中,「經濟問責」能否可作為「司法問責」的有力補充,以督促有關責任人盡職?

有不少百姓要求,對於瀆職的高官,要堅決追究責任。但是同時需要一套如何界定一個高官是否瀆職的評判機制?《新京報》指出,「在制度化、程式化的官員問責制度下,應該建立一個配套的官員績效評估和公示體系,把官員的工作動態、工作成效都公告天下,讓我們的老百姓來評價那些高官是否瀆職、是否稱職,這也是我國建立和完善政治文明的一個重要手段。只有這樣,我們才不會錯殺一個好官,放過一個昏官。」

在去年的非典危機,新一屆政府就小試「官員問責制」這把牛刀,因隱瞞疫情或防治不力的前衛生部長張文康、前北京市長孟學農兩名省部級高官親身感受到這把刀的鋒利──被免職,但對政府扭轉被動局面、恢復公信力。

今年2月北京市密雲踩踏事故和吉林市中百商廈特大火災,溫家寶總理當即強調:「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得不到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這兩天,國務院總理溫家寶親自主持國務院常務會議,針對三起事故責任人發力,作出嚴肅處理。

「問責制」的建立已經成為全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在不久前召開的「兩會」期間,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們對這一制度展開了熱烈討論。溫家寶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談到依法行政時強調「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侵權要賠償」。

有媒體則評價,「馬富才雖非政府內閣高官,他的引咎辭職因其相當於是部級幹部、國有特大型企業『一把手』的特殊身份,在中國探索『問責制』的進程中點上了關鍵一筆。」

中國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杜鋼建也對新華社記者說,「引咎辭職是責任人承擔政治和社會責任的一種舉動,能夠有效填補承擔法律責任與不負責任之間的空白,有利於建立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

亞洲時報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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