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怨的強大壓力使中共高層對政權穩定極為憂慮,所以,為了緩解民怨,宣示反腐的決心也早已成為中共中央的家常便飯,拿出個把腐敗高官示眾也時而有之。然而,中共仍然無法擺脫"不反腐敗亡國,反腐敗亡黨"的悖論。胡溫上臺以來全力推行親民路線的重點之一,就是高調宣誓反腐敗,並強調要從制度建設的角度反腐。
正是在這樣的大背景下,中共中央於2月17日推出了《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共15章178條,幾乎囊括了經濟、政治、思想和組織的方方面面,官方媒體馬上將之作為反腐制度建設的成果大加讚揚,概括出不同於以往的"八大亮點"。緊接著,中共又拋出涉嫌腐敗犯罪的省部級高官張國光,撤銷其黨內外一切職務、開除黨籍,並移交司法機關立案處理。早就捲入遼寧省瀋陽市的集體腐敗大案"慕馬案"的前遼寧省長張國光,之所以直到慕、馬二人已經伏法之後的今天才被處理,顯然是將其作為新一輪反腐的典型,以凸現胡溫體制反腐的決心。
沒有創新
然而,細讀條例就會發現,即便拋開政治紀律和組織紀律的陳腐不談,僅就這條例的反腐部分而言,它也不過是舊體制的細化而已,沒有任何真正的制度創新:
首先,該條例仍然是對黨權至上、黨紀高於國法的制度現實的肯定,也就是對黨的特權的肯定。反腐是中共的特權,只有高級特權階層才能行使。無論是黨內的反腐敗條例,還是高官張國光腐敗案的爆光,只要中共不放棄壟斷權力,其反腐在實質上仍然與社會公益、制度改革無關,僅僅是特權者基於維權需要的統治策略。
因為,在中國,孳生腐敗的制度根源是一黨特權的不受制約,反腐敗就必須反特權,而現在的反腐恰恰是特權式反腐--只有執政黨才具有反腐的真正權力,而且像其他方面的特權一樣,反腐的特權不容其他人染指,不要說對腐敗的輿論監督要在黨的指揮之下,即便是對腐敗分子的司法調查、起訴和審判,也必須在黨權的主宰之下。各級黨委高於任何其他決策機構,黨的紀委高於國家的公檢法,黨員高於普通百姓。比如,黨的高官涉嫌犯罪,不是直接面對司法調查,而是首先面對中紀委的內部調查,至於是否將被調查者移送司法機關、是否公開其證據和作出處罰,其決定權全在黨的紀委手中。而在紀委的背後,是更高層的寡頭們作出最後決定,甚至就是某位高官個人說了算。這種"先黨紀後國法"的制度,不能說全無對高官腐敗的遏製作用,但其效力只是暫時的,其庇護作用遠大於懲罰作用,黨紀處分已經成為黨內高官逃避法律制裁的庇護所,所以,在目前的體制下,腐敗的收益遠大於成本,貪官的前仆後繼無法遏制。
其次,該條例中的監督,仍然是毫無獨立性和公開性的自我監督,中國制度在反腐上一直存在著兩大致命弊端沒有絲毫改變:
1,該條例對黨員幹部的監督,仍然是體制內的人治模式。無論是列出的十種具體監督辦法:如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重要情況通報和報告、述職述廉、民主生活會、信訪處理、巡視、談話和誡勉、輿論監督、詢問和質詢、罷免或撤換要求及處理等,還是加強紀委的檢查監督的職能、要求黨政幹部接受社會輿論監督,但所有監督措施仍然是在黨權的控制之下,各級紀委的監督要接受各級黨委的統一領導,監督誰不監督誰,紀委聽命於黨委,黨委聽命於一把手;行使輿論監督的媒體也統統在黨權的壟斷下,什麼樣的腐敗案可以爆光、何時爆光和爆光到什麼程度,什麼樣的腐敗案決不能爆光,都要等待中共意識形態主管部門的恩准。如果在沒有得到有關部門批准的情況下,某一媒體就擅自進行調查並爆光,該媒體及其領導層定要受到處罰,輕則警告和調整人事,重則被封關門。歸根到底,監督權的行使還是黨的最高領袖及其決策機構說了算。紀委和媒體所扮演的監督角色,不過是黨委的棍子和權爭的工具而已。黨的常委們(中央政治局和各級地方政權的常委會)決定查誰就查誰,一把手決定整誰就整誰。而且,能不能動真格的,還要取決於高層權力博弈中的力量對比和利益交換。
2,黨內民主監督必須服從民主集中制。儘管條例規定了"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還規定了"對黨員行使民主權利的保障條例",被御用智囊們讚為"中央政治局如何被監督的問題得到初步解決。"然而,只要全黨服眾中央和下級服從上級的民主集中制不變,黨內監督就仍然自上而下的監督,而非自下而上的監督,主要以上級監督下級、黨委統一領導的監督為主。現行條例中,監督一把手的"黨內民主"是空的,而實的仍然是上級對下級一把手的監督,中央級政治局可以監督省部級一把手,省部級可以監督市級一把手,依此類推,每一級別的一把手只能由上級進行實質性監督,最終由一把手說了算的體制內自我監督,每一個一把手又要培植自己的勢力範圍,在人事安排上,庇護黨羽親信也就成為一把手的必修課,庇護遠遠大於監督的現狀便難以改變。所以,"如何監督一把手"的問題仍然無法解決。而解決不了如何有效監督一把手的問題,也就無法真正改變監督乏力的局面。
無論是黨紀處罰還是司法追究,無論是組織監督還是輿論監督,反腐如若要取得實效,在制度設計上就必須遵循權力分離的制衡原則,在司法和媒體的監督上必須遵守獨立化和公開化的原則,也就是相對於政治權力的司法獨立和新聞自由,沒有權力制衡、獨立的司法和自由媒體對一黨特權的監督和制約,即便制定再多再嚴的黨紀,對治理愈演愈烈的腐敗來說,也無濟於事。
(B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