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臺灣做為一個主權獨立國家的共識,在國際間又有新的支持聲音。據加拿大聯邦魁北克高等法院上月一項判例內容指出,一個國家是否受到其他國家的承認,並不妨礙其成為國家的事實,國家的誕生及存在才是問題關鍵;臺灣合於國際公法上國家構成四要素,為主權獨立國家。這項支持臺灣主權地位的判例,已成為加國司法史的判決先例。
這項判例的產生,源自2000年10月31日在中正機場所發生的新加坡航空失事案;一位加拿大人因此受傷,因而向加拿大聯邦魁北克法院控告新航。但新航將臺灣民航局列為共同賠償責任的第叁人,臺灣民航局則向魁北克法院申請「國家豁免」作為程序抗辯。
但加拿大聯邦魁北克高等法院去年10月22日隨即做出對我有利之判決,判決臺灣合於加拿大「國家豁免法」中享有豁免權的「外國」,判例中並認定臺灣為「主權獨立國家」。新航原先揚言上訴,但最後在今年2月10日上訴期限前撤回訴訟,使該案成為確定的判例。
加拿大聯邦魁北克高等法院審理該案的法官MarieSt.Pierre在判決文中指出,加國國家豁免法並未對「外國」做出定義,「國家豁免」的原則源自國際習慣法,因此須從國際公法中尋找相關定義。
判決文強調,一個國家是否受到其他國家的承認,並不妨礙其成為國家的事實,國家的誕生及存在才是問題的關鍵。臺灣合於國際公法上國家構成的四要件:臺灣有固定領土、人民、有效存在的政府以及與他國交往的能力。
判決文並引用加拿大國際法年報中曾刊登現任總理PaulMartin,Jr之父、前加國外長保羅馬丁在1968年的演講內容指出:「我們接受1949年中國大陸勝利的事實……然而我們認為,臺灣有效的政治獨立亦是政治事實。」
我駐加拿大代表處認為,加拿大魁北克聯邦高等法院此一裁決確定臺灣系主權國家,已成為加國司法判決的先例,具有深遠影響,並將有助於臺加雙邊關係的良性發展。
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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