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國政治習慣,一個省有如此大的動作,事先一定要與中央有關領導「通氣」商量,獲得默許,否則就是借給地方政府幾個膽子,恐怕也不敢如此為天下先。鑒於此,本文分析「30條」的具體內容,其實就是分析中國政府如此改革的背後原因。
一位參與文件起草的幹部對記者說,該文件有「5個突破」。其中第二個突破是規定「對法律規定不明確或法律未予規定的經營行為,要按照有利於發展的原則予以處理」,在中國目前這種「人治的法制」下,這一突破只會導致過度投機。第四個突破是「試行市場主體遵守法律情況的誠信公告制度」,可以看作是硬拉來做陪襯的條款。
值得分析的是第一、第三、第五個「突破」。
第一個最大的突破指的是30號文件第七條規定:「對民營企業經營者創業初期的犯罪行為,已超過追訴時效的,不得啟動刑事追訴程序;在追訴期內的,要綜合考慮犯罪性質、情節、後果、悔罪表現和所在企業在當前的經營狀況及發展趨勢,依法減輕、免除處罰或判處緩刑。」
這一條表面上說的是赦免民營企業家創業初期的罪行,其實真正受益的並非民營企業家們。因為民營企業家們在近20年裡,主要是在白色(合法經營)與黑色(違法經營)之間的灰色地帶裡穿行,那些灰色行為,按照中國當時的法律,最多只能說是鑽法律空子,不構成違法。
這一條款真正的受益者其實是兩種人,一是利用父母特權成了富商巨賈的高幹子弟,這類人現在的身份也可以算成「民營企業家」;二是那些利用貪污腐敗完成了資本積累並下海經商的官員們。這兩種人違法犯罪較之民營企業家們要嚴重得多,其「原罪」更經不起追究。但只要一赦免民營企業家的「原罪」,這些人完全可以搭便車,成為最大的受益者。
中國改革時期的資本原始積累,在本質上是利用權力搶錢。中國的精英階層多年來處心積慮想讓非法收入合法化,而30號文件公開宣布赦免「原罪」,可算是河北省準備做第一個吃螃蟹者。這隻螃蟹一旦開吃,全國各地會緊緊跟上。
第三個突破是對於國家工作人員參與招商引資活動進行保護。該文件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未利用職務之便或職務上的影響引進資金按規定所得的獎金或引資費用,經政府有關部門核發的,一律不得按犯罪處理。
這一條款很有實際意義。因為各地官員現在都在積極參與招商引資。就在2004年1月8日《南方週末》一篇題為「別奪走我的麥田」的文章中,指出山東省齊河縣政府之所以充當房地產商公開掠奪的後臺,完全是因為「招商」給官員帶來的回報非常「實惠」:招商百萬獎勵百分之一,達到千萬獎千分之二,過了億元獎萬分之三。
這個文件考慮了地方政府與官員的利益,卻沒有考慮在中國這種特殊背景下,任何經濟活動只要有政府力量介入,非常容易演變成權力對社會公眾赤裸裸的掠奪。
第五個突破是「依法維護娛樂場所等特種行業及其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公安機關在檢查上述場所時,除必須立即處置的治安、刑事案件外,一切檢查、調查工作,必須報經縣級以上公安局長批准,並持有載明具體事由的局長令;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進行檢查和調查。如果不瞭解中國的情況,很可能會以為這真是政府對某行業好意的保護。但時下中國娛樂場所的經營,往往需有黑(黑社會)白(政府)兩道的靠山,比如全國各地的桑拿、按摩院等色情場所,如果不是背後有國安、公安以及軍隊背景,生存都極其困難。
可以說,這第五個突破從此算是給了這些特種行業一份免罪的「丹書鐵券」。
其實,頒布這個文件只是遲早的事情,扼制資本外逃是可以擺上桌面的理由。不便說出來的是:級別低的貪官才需要外逃。而逃到國外做寓公的日子其實並不舒服;那些最能揮舞權力魔杖的高幹子弟,目前雖不需要外逃,但為了長久安享財富,還是藉著赦免民營企業家原罪之機,將自己的財富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