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們想「關死」的是河北曲陽村民楊志傑。此人無辜被關已整整12年,死活不放。試析這個案例,看看他們們的「左」中決策究竟是什麼貨色。
讀楊案心境平靜,宛如冰封小溪,水波不興,大約是也有點麻木了。不過,長達4440天冤獄的滴滴血淚,還是讓我聯想到前此熟知的一連串待到真凶案發無辜方能獲釋的怪案。楊志傑的不幸在於:作案真凶猶在法外逍遙,他的血淚被人用來澆灌一株封建主義老樹,任它在曲陽那片適宜的土壤上新芽又發。然而那受害者又豈止楊氏一人。
楊的蒙冤始於一起爆炸案。1991年2月9日案發當天,偵查人員基於楊的岳父(請注意,還不是本人。)因「瑣事與(被害人)牛民好有矛盾,(楊)對牛懷恨在心,伺機報復」(見起訴書援引的公安局結論)的主觀臆斷,對楊實施收審。偵查經年,最後舉三證為據,力主提起公訴,是--
1、在楊家搜出雷管,有「辨認筆錄」和治保幹部張佔朝簽署的「見證」可證。
2、楊用的炸藥取自他打工的「4礦」,油紙包裝,含TNT成分。
3、楊本人供認。
檢察院審查後,認為「事實不清,沒有直接證據」,兩度退回補充偵查。公安局始終未獲新證,堅持要求起訴。反覆「協調」未果。1997年初,省政法委也是越過正當程序,「委託」省高級法院「關注」。高院閱卷後,於3月17日函復省政法委,提出三個問題,質疑上述三證,並說明:「待上述(證據)問題核查後,才能提出具體的意見。」160天後,公安局始作出答覆,「將所查情況,分述如下」:關於第一點,由於「4礦」已破產,庫無存貨,「無法再作檢驗」;關於第二點,最初勘驗時「就沒有發現炸藥包紙片,也無法再進行檢驗」;第三點則是「有關人員進行了座談,……始終沒有對楊志傑刑訊逼供。」三點「內容」,空洞無物,統統與實際相悖。請讓事實說話:關於第一點涉及的炸藥成分,公安部於案發之初就有檢驗結論:「未檢出梯恩梯(TNT)」。可見凶犯所用炸藥不是出自楊志傑打工的「4礦」,說明與楊無關。關於第二點涉及的包裝紙,曲陽公安局1991年3月30日作出正式查找「說明」,其要為:按照楊的交待「對廁所、菜地進行認真查找,沒有發現紙片。」既然4礦炸藥有「油紙包裝」,這更進一層證明:炸藥不足楊志傑取自「4礦」,也說明與楊無關。關於第三點刑訊一節,「有關人員座談」否認的做法與說法,雙雙妙絕,以為能令人無言以對,可是事實並不給座談者撐腰。第一,楊身上留有纍纍傷痕,門牙脫落,耳朵缺損,在鐐銬纏體的關押條件下,這不可能是自傷的結果,不是刑訊,從何而出?第二,記者余劉文在一審判決之後採訪當初辦理楊案的刑偵副大隊長王音,王直言不諱,說「這是個冤案,只有口供,主要證據沒有。」一番對話,畫出了真相--
「記者問:口供是怎麼來的?
王答:不讓他睡覺。
問:除了不讓睡覺,還有沒有其他辦法?
答:打是難免的。
問:為什麼不讓他睡覺,要打他?
答:他不招唄!
問:你當時有沒有打楊志傑?
答:我不是說了嗎,打是難免的。」
(見《南方週末》1999.12.29.13版)
王與他的正大隊長都因另案被查處,講了實話。他們們所施的一些殘忍卑劣的肉刑方法,略而不述了罷。細心的讀者會問:證據中不是還有從楊家搜出雷管一節嗎?是的,這個證據重要。然而再也料想不到,這是舉證機關搞的偽證。「證人」張佔朝不是治保幹部,也沒有見到從楊家搜出雷管;尤為嚴重的是,當初根本就沒弄什麼「辨認筆錄」。編織罪名於先,編製「證據」於後,這麼個干法,誰碰上怕都難有活路!
案中另有證詞,不知何以於此不列,這是控方(特別是公安)堅持的有罪證據,說的是:「村民王大花、牛志靜二人證明:當晚曾看到有一人沿公路從西往東跑,但看不清是誰。」一再閱讀,反覆琢磨,縱然目擊屬實,又有二人互為旁證,還是不明白他們的所見能證明什麼。看而「不清」,憑什麼證明那「一個人」正是楊,而不是王或張?還有,又憑什麼斷定那「一個人」向某個方位移動就一定是為了或者在此前後實施了爆炸?這樣的證詞,即使出諸二人「目擊」,也沒有證明力,怎麼能成為「有罪證據」呢?
證據辨析核實既畢,足見公安局的答覆依然缺乏根據,毫無道理。記起一次證據問題研討會上有位刑偵官員的提問,他說:「明明是他,但無證據,該怎麼辦?」提問者以為是個難題,其實一句反問便迎刃而解;既無證據,何來「明明」?偵破罪案,確定案情,單憑想像中的「明明」,太危險了。更何況楊案偵查人員敢舉目擊者「看不清」之證加罪於人,懷揣的是一筆又一筆糊塗賬,距「明明」有十萬八千里之遙,而且方向背道!但他們即使沒有證據,照樣可以斷獄定案,如此執法,惡果昭昭,倒是「明明」了。從酷刑求證,援用虛證,直至編造偽證,還在承繼著封建酷吏的衣缽,能不草菅人命?
不幸,檢察院在「事實不清,沒有直接證據」的補偵條絲毫未改的情況下還是起訴了,屈從了,動用神聖的國家權力,朝著一個善良的脖頸,霍霍磨刀了。以後的戲,法院成了主角。
1999年4月,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基本事實及罪名成立」(引見判詞,下同)。基本事實何指,語焉不詳,那結論倒也明確:「(楊志傑)採用爆炸手段報復他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爆炸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怎樣評價這個判詞呢?姑且不論「事實」,可用8個字概括:定罪明確,論罰失當。問題在於:炸人毀屋,手段殘忍;一死一傷,後果嚴重,根據哪個法條或者哪項法理可以不「立即執行」死刑,而競予宣告「緩期」呢?這裡不可以用「死刑廢除」之說摻和,那是攪混水,不是研究問題,因為它是兩碼事。更何況「死緩」仍屬死刑範疇!我學識淺薄,寡聞陋見,也還是確知這類案子的這種判法在司法實踐中遠遠非此一例,而其特點無不是:要麼該立即執行死刑,要麼應判決無罪。在講不出理由的情況下判處「死緩」,分明出之於判官的心虛,生怕殺錯了不好收場,留下人頭,來日要改也好辦些。妙在一審有位法官出了個「理論」,他對採訪的記者說:「在罪與非罪、生與死的問題上,合理地違法是值得的。」凡人弄不懂這種「理論」只是想先弄明白:違法縱然「合理」,必有受害者,而且注定是老百姓,請問他們的所受損害也「合理」麼?生殺予奪,重權在握,官衙違法,猶謂「合理」,芸芸眾生,何日方能「免於恐懼」?
楊志傑上訴了。二審法院這一遭倒也辦得乾脆,於1999年月12月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裁定撤銷了一審判決,發回重新審判。訴訟又處於不決狀態,再度擱了下來。是由於案子複雜或真有疑難麼?不是,絕不是!楊案只須一句話便可作結:沒有證據證明楊是爆炸案犯,理應斷定他不是;既不是,自應宣告無罪,立即放人。這有最高法院《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6條第4款的規定可依,即:「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以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內容明白如話,不會有任何歧義,有什麼理由不照此辦理?世上還有這類的「執行難」,源於執法機關的不執行!它無情地向國人宣告:法條再多再細,也並不等同於法治。於是,也許徒法不足以自行自古已然;執法諸公又何忍其「於今尤烈」?倘不改正,何日實現以法治國?
訴訟未宣告「中止」,終能緩緩運行。期待聲中,一審法院發出「再審」通知,定於2000年4月5日開庭。無奈檢方「需要重新審查」,要求延期審理。這合於程序,無可厚非。孰料一延就是200天,嚴重超期。球在法官手上,再不出手,又要違規,於是只好依據前述的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第157條2款,宣告「按人民檢察院撤訴處理」,並於2000年11月7日下達《決定書》。何謂「撤訴」?這裡不來討論檢察院享有「撤訴權」是否合法,撤訴就是不告了。值得注意的是,這種撤訴在法律上要發生兩個後果。一個是「撤回起訴後,沒有新的事實或新的證據,不得再行起訴。」另一個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檢方)應製作決定釋放通知書,通知公安機關依法釋放。」二者分別規定於《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53條和第288條,是現行有效的司法解釋。看來已是水到渠成,問題該最終獲得解決了。然而不幸的楊志傑實在不幸!能夠還他自由的檢察院居然也染病「執行難」,竟能不理會法院的正式決定,如此這般地不為其不欲為,與「為所欲為」似是「異曲」,危害則一。他們手中的權力得不到一點制約,楊志傑只能在大牢裡受著非人的煎熬。
待到2003年春節將至,突有曙光閃現,楊案有了戲劇性的轉機。保定方面傳出信息:法院將判決宣告楊志傑無罪,直接放人。真的是峰迴路轉了。正待判決文書籤發,孰料風雲再變,擬議中的無罪判決還不能簽發生效,人們高興得太早了。另有一家與司法並不搭界的上級組織在那廂卡著,發出了更有威權的聲音:現在放人?被害人一家「以死相拼」怎麼辦?目前的時機不成熟,服從「穩定」的大局吧。這回沒人再說「關死算了」,措辭也較為輕婉:人不能放。新聲發自官衙,當然屬「治」,不過這算什麼「治」又治什麼呢?不要設想這個「治」中會有風險。不會有的!
然而我們不敢不辯。久經戰亂、混亂的中國人民,至盼穩定;可是,穩定怎麼會又怎麼能壓倒一切?講以法治國,穩定當然不得壓住、壓倒法律,而應在法治的軌道上運行。這是常識,然而有人持有異議。在曲陽一些官員的頭腦中,嚴格執法,會壞了穩定,違法辦案,反倒穩定。按照這種糊途邏輯,推斷事理,裁決訟事,就只好糊里糊塗,辦「糊塗案」。可是,弄到近於草菅人命程度的一塌糊塗的境界,距司法公正--政治文明不是太遙太遠了麼?
讓我們回到楊案。我猜測,他大約從來也不知道憲法還賦與他許多權利,更不知道如何維護,只是希望能走出牢門,得到一點正常生活的自由,如此而已。據記者報導,他除了哭著喊冤別無他求。歷經12年的牢獄之災,雖屬壯年,已是「滿頭白髮」,猶不知何日是盡頭。誰能救他?誰人能助?誰來打碎那「關死算了」,「不能放人」的惡言邪說,還他自由!他沒有要求人家享有的「四大自由」,還他這一點都不行麼?我自慚人微言輕,力單勢孤,手無重權,胸乏良謀,在紙上塗抹幾行不疼不痒的文字,又不知有何助益,有何用處!然而,伏案沉思,寒夜忖度,遙念獄中無辜,那副長年隨身的鐵鐐此時是否還環連他的雙腳?而我,一介書生,所能知者也無非是:權力在官吏手中異化致此,其後果殷鑒不遠,敢不發出警誡?是中信息,誰能關注?
楊案的律師面臨嚴峻考驗。
中國律師,與全球的同行一樣,與生俱來地帶有一項重大的任務,即:用持有的權利(不管多麼少),卻限制那個時時都會產生壞東西的好寶貝--權力(不管多麼大)。說得精確點,哪裡有權力的濫用,哪裡就應援用權利予以制約,藉以體現制度平衡的作用。所謂「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就該含有這項內容。律師制度重建以來的歷史說明,楊氏無辜被關12年的實例證明,在創建民主法治國家的進程中,那烙有人治深印的公權力,對眾生權利的限制甚至剝奪何等強勁;而權利對公權力的制約又是多麼蒼白!儘管如此,只要懷有愛民、維權的胸襟,還是可能通過實踐充分運用權利,制約權力的濫用,表現出由個案的權益維護,上升為更加崇高的追求,即沿著人權與法治的軌道,關注人的命運(首要的是生命),關注大眾基本權利的實現,從而會在一定範圍內加強國家的法治建設,推動司法公正,促進政治清明。何以致此,貴在執著。河北牛炳宜律師緊隨楊案12年的經歷,她那不屈不撓、堅持到底的風範使我仰慕。她的經驗證明著一旦面對冤假錯案,遭逢權力濫用,不屈不撓地嚴格執法是何等重要。陝西一位律師總結他承辦的一個死刑案子說:「槍聲不響,工作不會停止。」敬業如是,引人注目。不過,假如槍聲響處,目標移位,彈發無辜,我則以為仍不能止步,而應繼續工作,尋求真相大白,力爭司法公正。我當然明白,律師的聲音至今仍然微弱,深知解決權利與權力之間矛盾的方法與渠道極其有限;但它的存在既然反映人民的願望,能推動社會的前進,就一定會有日益旺盛的生命力。千萬不可止步。法律人都該有所作為。
解剖楊案這樣的「麻雀」,能凸顯司法領域從程序到實體環環存在的瑕疵或者缺陷。法律作為世上學科,蘊涵的「學問」往往正附著於這群落地「麻雀」的軀體。細細解剖,發現問題,鑽研求證,謀求解決,不滿足於空喊「維權」,泛論「法治」,浮有法律人的虛名,庶幾有益於社會的不斷進步,有利於法學的健康發展。多少教訓啟示:迴避現實,無視實際,無助於法學理論的不斷創新,不免永遠摸著石頭過河,這是很可悲哀的。
楊志傑這個現象的社會意義在於:如不能推倒那些濫施權力迫害無辜的官員們製造的問題,以及那些問題背後隱含的「規則」,聽任權力腐敗,繼續肆虐,君與我,有朝一日難免成為楊志傑第二……
楊志傑仍在受難。人們怎能容忍把他關死算了?讓我們用心靈和良知,去與落在他身上的殘酷現實相抗衡,義無反顧。
中國律師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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