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很多國家是提倡民主的,但是,各國「民主」的內容和形式卻有很大的不同。真民主和假民主的內容和形式也有很大的不同,但是,因為國家統治者的封鎖和專制,在很多時候卻使得人們難以分辨真假。然而,只要我們從深層次瞭解了「民主」的真正含義和內容,那些假民主的國家和政治理論是很容易揭穿的。我認為,定義「民主」的概念,應該從權力的方面去考慮。我的概念是,「民主」,就是民權自主。在這裡,我先要解釋一下「民」的定義。「民」,可以說是「人民」,但它不同於我們平常說的「人民」。「人民」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人民」是指一切法人,包括國家法人、社會組織法人、公民法人等。凡是一切在法律上具有行為意義的主體都是法人,都包含在廣義的「人民」之中。狹義的「人民」是指與國家法人相對的公民法人的集合。所以,我這裡所講的「民」,是廣義的「人民」。 「民權自主」,就是屬於哪個法人主體的權力就由哪個法人主體去佔有、掌握和實施,其他任何法人主體都無權干涉。當然,這還涉及到「法人」的定義問題,我的 「法人」定義,是指一切在法律上具有行為意義的主體。這與中國當前權威理論或共產黨理論的定義是不同的。
民主,有兩大基本原則。一個原則是獨立自主原則,另一個原則是多數原則。獨立自主原則是民主的必要原則,不滿足這個原則,就必然不是真正的民主。所以,我們看一件事到底是不是民主的,有沒有侵權或專權的行為,一般都是以「獨立自主」作為判別的標準。多數原則,則是在民主的權力主體--「民」有多個主體時,才應用的原則。多數原則,就是法人主體的整體決策、行為等按照法人主體的多數個體的表決意志而作出。在這裡,我要做一點說明。「多數原則」並不等於「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和「多數服從少數原則」等都屬於專制的「服從原則」,而不是民主的原則。共產黨把民主認為是「少數服從多數」,這是錯誤的。
提到「人民主權」,可謂是舉世皆知的,幾乎世界上所有的國家都是肯定、承認「人民主權」原則的。但是,「人民主權」的真正含義和內容卻似乎並沒有什麼很好的標準理論。美國的「人民主權」的理論雖然把「人民主權」的基本意義說清楚了,但是,它並沒有把「人民主權」提升到一個國家的基本制度上去。中國共產黨把 「人民主權」說成是「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這在表面上是肯定了「人民主權」原則,但實際上卻是歪曲了「人民主權」的含義和內容,虛化了「人民主權」 的現實作用。從而,也就在實質上否定了「人民主權」在實際中的應用。我認為,「人民主權」就是「民主」在社會主權制度上的應用,由此而形成了「人民主權制度」,簡稱民主制度。當然,民主制度不只是在社會主權制度上的民主應用,還有在立法制度、司法制度、行政決策制度等制度上的民主應用。從理論上說,「人民主權」,就是人民的主要或重要權力。人民的主要或重要權力,就是決定國家主權或國家權力歸屬的社會主權。換句話講,「人民主權」,就是決定國家主權或國家權力歸屬的社會主權屬於人民。所以,「人民主權制度」就是規定公民有投票選舉決定國家主權或國家權力的歸屬的權力。「人民主權制度」的要求就是必須完全由公民的投票選舉去決定掌握國家權力的人(國家主席、省長、市長等)是誰,而不是由某個政黨專權指定某個人,再去做一下形式上的「代表選舉」。
人民主權制度是在社會主權制度中與君王專權制度、政黨專權制度等專權制度相對的一種制度。中國現在的社會主權制度是共產黨專權制度。近些年來,中國的政治上流行「民主運動」,搞運動的人稱為「民運人士」。這些人常常遭到共產黨的反對和鎮壓,中國普通的民眾對這些人也沒有什麼「親和力」。究其原因,還是「民主」的範圍過於廣泛了。由此,沒有集中的目標,也很難形成較大的「政治合力」,促成中國的政治改革。我認為,「人民主權」才是我們所應該追求的,中國共產黨也不怎麼好反對「人民主權原則」。幾年後,中國很可能將會有一場「人民主權運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