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出辯護意見之前,有必要就公安機關在辦理本案過程中的某些有違法律的行為提請合議庭注意:
首先有必要提請諸位法官注意下述事實:我們注意到公安人員分別於6月6日和6月11日(該次沒有搜查證)兩次從鄭先生家中抄家查扣了大量與本案毫無關係的文書與物件,依法必須於法定期限內予以退還,然而公安局迄今仍扣留了大量與指控罪名無關的文件與物件,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的規定,侵犯了鄭先生的合法權益,理應及時加以糾正。
其次,據悉公安人員對鄭先生家中及辦公場所的電話和手機進行了長期監控,嚴重侵犯了鄭先生依據《憲法》所享有的通迅秘密權,理應加以糾正。
第三,控方在起訴時隱瞞了鄭先生的兩份自述及不少詢問筆錄。鄭先生自6月6日被捕以後,除了5天公安人員未作詢問筆錄外,每天進行10個小時的詢問製作了大量筆錄,且鄭先生曾自書了兩份得到市政府領導認可的情況說明;然而提交法院的只不過是其中的少數幾份,無法全面客觀地反映事實真相。
茲提出如下辯護意見供合議庭諸位大法官判案時參考:
就涉案法律而言
從法律上析:首先必須分清什麼是國家秘密?什麼是機密級的國家秘密?什麼是秘密級的國家秘密?
《保守國家秘密法》第2條:「國家秘密是關係到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由此可見只有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且經法定程序確定者才有可能是國家秘密。僅是使得貪官污吏聞風喪膽的事實,僅是令腐敗分子的利益受到制約的事實的披露,根本談不上國家秘密!
《保守國家秘密法》第9條:「機密」是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受嚴重的損害;「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受損害。
披露反映社會現實的新聞,工廠工人示威或和平請願的事件;揭露官商合作違法亂紀非法野蠻強拆,侵犯平民百姓人權,非法干擾記者合法採訪的事實,根本談不上使國家安全和利益受嚴重損害;恰恰相反,這是有功於國有功於民的壯舉!
其次必須弄明白什麼是犯罪?
《刑法》第13條規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社會危害性是任何犯罪的首要要件。任何犯罪都必須是危害社會的行為,沒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也就談不上犯罪。
不准工人行使憲法賦予之示威和平請願之權,不准揭露官商合作嚴重侵犯公民私有房產權人身自由權的行為,才是違法行為;披露這些嚴重侵犯人權的事實正是為了有效地及時地制止這種不顧普通公民死活的,視民如草芥的官老爺們的醜惡行為;沒有絲毫的社會危害性,反之能有效地制止這些嚴重的侵權行為,對穩定社會只有益處而無任何危害性,何罪之有?!
我國政府人權觀念已有根本性變化。第一代領導人認為人權是資本主義的專利,第二代領導人主張人權有姓資姓社之別,第三代領導人終於承認人權的世界普遍性,我國也因此而正式加入了《聯合國人權公約》理當尊重和保障國民的全世界公認的基本人權。鄭先生之所以在大上海十年動遷中代理500餘起行政訴訟與拆遷官司,正是為了維護上海平民百姓的合法正當權益。鄭律師之所以不顧個人利益與安危揭露仰融和周正毅(見辯方證據1-3)在拆遷過程中的違法亂紀行為,正是為了維護廣大弱勢群體的基本人權。法庭調查中鄭先生反覆聲明他是因為上述事實而受打擊報復的,我們每個法律人均可從本案複雜的背景中得出相同的結論。
就本案事實而論:
一、雖然起訴書指控的鄭恩寵先生曾傳真兩份文書給中國人權新聞社基本屬實。但有兩點提請合議庭注意:一是該兩份傳真因為傳真機技術故障等原因,事實上未傳達中國人權。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中國人權曾收到過該兩分傳真。二是中國人權事實上從未使用或發表該兩份傳真的內容,也未按正常程序予以確認收妥,這一事實表明中國人權未曾收到過該文件。亦即鄭先生的行為沒有產生任何後果。
二、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自由,沒有任何法律禁止公民不得與境外人士通迅聯繫,也沒有任何法律禁止公民與包括中國人權在內的海外媒體或團體或個人聯繫。因此被告人向外發傳真或發電郵均是在行使一個公民最起碼的通訊自由權。
三、起訴書指控的被告向中國人權發送兩份傳真件根本不構成所謂國家秘密。
1 起訴書指控鄭先生於2003年5月下旬從民警徐某處獲悉市公安局處置上海益民食品一廠所發生的突發性群體事件的秘密後,即作了記錄、整理,並於同月23日上午,以手稿形式將上述秘密傳真給中國人權組織。當晚又以電子郵件的方式發送給中國人權。經鑑定屬機密級國家秘密。
表面上析似乎各項證據環環緊扣足以定罪,然而深入剖析則不然。
就此事實而言,鄭先生的手稿僅是反映了社會生活中發生的一般現實情況,根本談不上所謂國家秘密,更不用說機秘級的國家秘密了!
一則徐警員本身也是道聽途說(見宗第73-77頁),他本人並未參與該處置行動;
二則該警察處置行動僅是日常社會生活中再平常不過的事,與國家秘密相差何止十萬八千里;
三則國家秘密依法有特定的含義,並非可以隨心所欲任意擴張解釋以構罪於人。它必須是「關係到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者,工人示威或和平請願本來就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合法權利。警方出動警員維持秩序未償不可,但如臨大敵則大可不必。處理工廠工人示威或請願活動,實乃警方日常維護社會秩序應有之義;與國家安全無關,更與國家利益無涉;徐警員只不過是一名普通警員,而且是一名未參加該次出勤活動的警員;他本人僅是道聽途說,連他自已作為公安人員都不知道其陳述的社會新聞是所謂國家秘密,外人又如何可能知曉是所謂秘密?又何來法定程序?如果一個普通警員作為茶餘飯後談資的普通執行公務且業已發生數十日的舊聞,也能無限上綱地套上所謂國家秘密,而且提升到機秘級的話,那麼我們的政府是否有點太神經質了?
四則根據《公安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3.2.10項之規定:認定該手寫稿屬於機密級國家秘密未免也太牽強了吧?該手寫稿的全部內容僅涉及工人示威及請願情況和警方平息事件中出警推測之人數著裝警車數量等情況,充其量僅是一般社會新聞而已。況且是業已處理完畢數十日的舊聞。值得一提的是:控方拒絕將該文當庭讓辯護人一閱,而合議庭竟然支持控方這一非理主張。任何鑑定未經法庭質證不得作為定案依據,該鑑定涉及的原始材料亦然。既然控方拒絕出示該所謂文書,拒絕質證,建議合議庭不採納該所謂證據。
五則若僅根據道聽途說的內容,涉及工人示威或請願活動,有關警察處置的可能情況,便爛用國家強制力,對一位揭發大金融詐騙案和腐敗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律師公民,實施逮捕關押並欲置之死地而後快,這未免太過份了吧?!
六則鄭恩寵先生僅是撰寫了一篇未發表的新聞稿件,其目的和動機僅是尋求關心中國文明進步的海外媒體關注中國的*****政治司法改革進程關注中國舊房改造拆遷中平民的人權和利益;同時由於當局不明智地、甚至愚蠢地封鎖一切媒體報紙電視廣播,非法剝奪公民的表達自由權、知情權;公民無處表達自已的意見也無法獲悉社會日常新聞,因而尋求向境外發表。究竟是誰任意侵犯剝奪公民的言論出版自由權,誰在違法,豈不是一目瞭然的事嗎?
七則機密是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受嚴重損害。公安處置一個地方小廠百餘人的示威或和平請願或那怕是鬧事,與國家安全何干?與國家利益又有何涉?依此入公民以罪未免太霸道了吧?!國家安全必然是整個國家的安全,國家利益當然是指整個國家的利益。鄭先生所撰寫的社會新聞稿件無論如何不會對國家安全構成任何威脅,不會對國家利益造成絲毫損害,何罪之有?!一味歌功頌德其實是真正誤國害民,及時揭露社會陰暗面披露各種違法亂紀之現實才是真正對國家負責,對政府負責,對人民負責。
因此將鄭先生根據轉手三道後撰寫的新聞稿件定性為機密級國家秘密,實屬荒唐至極!
2.起訴書還指控:2003年5月28日,鄭先生將新華社2003年第17期《內參選編》中的《強行拆遷引發衝突,記者採訪遇圍攻》一文的複印件傳真給中國人權。屬秘密級國家秘密。
就此事實而論,認定其為所謂國家秘密更是荒謬絕倫!
首先,該篇新華社內參稿件的實質內容實在是再普通不過的社會新聞而已,而且是中國現行離譜的新聞管制體制下的產物;其內容不外乎在上海某區發生了強制拆遷的事實,發生了記者合法採訪受到暴力阻礙的事實,記載了記者受到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事實,僅此而已。本來這些內容理應成為一般報紙的新聞,其並無半點涉及國家安全的內容,更無絲毫關乎國家利益的東西;與《保秘法》第2條有關國家秘密的定義相差何止十萬八千里。
其次,該篇內參電訊稿事實上是鄭恩寵先生建議記者前往採訪的,記者之所以將其以內參的方式而不以普通社會新聞的方式發稿,僅是出於給上海市政府留面子,僅是想引起高層重視強拆事件可能引起的社會動亂因素,及糾正拆遷中暴露出的諸多違法亂紀侵害公民人權的嚴重問題。
再次,該篇內參的內容事實上在同一法院的行政庭業已公開審理,然而卻在同一法旱男淌巒ト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