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不公造成權利貧困
因房屋拆遷而導致人員傷亡的悲劇並非個別現象。僅據中共官方統計,從去年一月到七月,此類事故中就有二十六人死亡,十六人受傷。同時,與拆遷有關的投訴也越來越多,僅今年前八個月,信訪局就收到了11,641封投訴信件,上訪人數為5,360人,比去年同期增加五成。
面對官商勾結的強勢集團,百姓之所以處於弱勢,主要原因並非單純的物質貧困,而是制度不公所造成的權利貧困,所以他們才會以生命為代價發出維權的呼號。
私產權保護的缺失
中國的改革開始於農村的包產到戶,之後,逐步下放土地使用權便成為官方政策。從最早的農村土地使用權的下放,到房地產熱中的城鎮土地使用權的下放,再到居民住房的商品化,下放土地使用權已經普及到全國,土地使用權的交易也以多種方式進行。毋庸置疑,這是中共衙門權力下放的過程,也是一個私有化的過程,推動著經濟體制的市場化進程。然而,由於土地使用權還被政權所壟斷,這至多是一種官方握有收放決定權的「半吊子私有化」,房地產開發的鉅額暴利,基本上被權貴私有化了,所以,在整個江澤民時代,房地產、銀行業和股市這三大行業,成為腐敗的重災區。
在所有權的意義上,中國的土地仍然是「國有」的,作為分散個體的百姓,只有土地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責任制下的農民,其收入只是在土地上付出勞力的收益,而非土地產權的收益。住房商品化中的城市平民,只是出錢購買了在這土地上的暫時居住權。而打著國家名義的中共政權,才是全國土地的唯一老闆,正是「國土」賦予了強制拆遷以「合法性」。
中共國務院制定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及各級地方政府的相應法規,全部以土地國有制度為合法性來源,賦予了政府部門以任意擴大拆遷管圍的強制權力,也賦予了開發商在拆遷中單方定價的權力。
這種所謂的「合法性」是典型的惡法。因為「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物權,土地使用權及其附著的房屋所有權是老百姓用一生積蓄換來的、安身立命的最重要的財產權。拆遷問題首先不關乎補償,而關乎對私人產權的剝奪。」「政府擁有土地所有權並不構成強制的理由,相反,政府不擁有土地使用權構成了不能強制的理由。」(參見王怡:《質疑「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合憲性》)所以今年八月三十一日,六名北京居民聯名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工作委員會,對《北京市房屋排遷管理辦法》和國務院發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提出質疑,認為這兩個法規中有關強制拆遷的條款,嚴重違背了《憲法》第十三條、第三十九條和《民法通則》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和第七十一條之規定。
缺乏公平交易權
完善的市場交易之所以是自由而公平的,就在於其前提是有完整的私產權保護制度,也就是交易雙方在權利上是對等的。而當交易發生在私人和政府及有官方背景的權貴集團之間時,官方擁有絕對的土地所有權,而民間只有殘缺的使用權,也就等於沒有任何實質性的產權保障,而只能接受強制性的不公平交易。
在大陸,無論是城鎮土地還是農村土地,一旦列入政府的開發計畫(城市規劃、商業開發、基礎設施如鐵路、橋樑、機場、水庫等),使用權意義上的私用地就自動轉化為所有權意義上的公用地,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個人便喪失了自由處置權或自願交易權,而必須屈服於政府的強制收回之下。所以,在政府主導的大規模的拆遷改造中,完全是單方面的強制交易,百姓必須接受單方面的買賣合同、補償標準、拆遷時限和安置地點,不想賣也得賣,否則將遭到野蠻的強制。
缺乏知情權和法律保護
在制定土地開發規劃階段,中共各級政府無視百姓的知情權和基本利益,根本不徵求民意,不進行公開聽證,特別是完全無視被拆遷地居民的意見。在土地開發的實施階段,基本上採取強制性開發,根本不顧及當地居民的具體情況和利益要求。遭到嚴重侵害的被拆遷戶,由於基本人權的匱乏、表達和申訴的渠道的受阻,很難得到公平的行政保護或法律保護,於是,走上街頭的群體請願、抗議,便成為民間維權的常態;而走極端的自焚式反抗,便成為弱勢群體的最後維權手段。
專門幫助拆遷戶打官司的上海律師鄭恩寵的遭遇,充分說明中共那「三個代表」是代表誰的。鄭律師代理過上百起被拆遷戶維護權益的官司,舉證揭發類似周正毅這樣暴發戶和政法部門的非法侵權牟利,鄭恩寵因此成為上海權貴們的眼中釘,接連遭到威脅、騷擾、監控和剝奪執照等迫害。然而,在周正毅腐敗案曝光的同時,揭發周正毅不法行為的有功之臣鄭恩寵,卻被強加上莫須有的泄密罪名,於今年六月被捕。等待這位為民維權的良知者的命運,將是審判後的牢獄之災。
這類本末倒置的政治迫害並非孤立的。比如,揭發瀋陽市長慕綏新、副市長馬向東為首的集團性腐敗大案的周偉,揭發河北省委書記程維高腐敗案的基層幹部郭光允,雙雙遭到被勞教兩年的牢獄之災。最近,廣東汕頭的農民集體堵塞高速公路,抗議土地被徵用卻沒有得到補償,帶頭人也被當地政府拘捕。
強制拆遷中的腐敗
官員們之所以如此熱衷於土地開發,如此縱容種種野蠻的強制拆遷,就在於官員本人能從對百姓權益的侵犯中和掠奪中牟取雙重好處。
一方面,是牟取政績的烏紗帽激勵。中共現政權維持穩定的第一手段,就是靠經濟高增長的政績合法性。於是,經濟增長率也就自然成為上級衡量下級政績的第一指標。房地產的興盛可以提高所轄地區的經濟增長率,高增長率就是政績,政績就可以保證仕途上的飛黃騰達,起碼可以保證烏紗帽安全;烏紗帽安全就是牟取自身及其家族利益最大化的利器。所以,大興土木的房地產,乃為政績工程和形象工程的重頭戲,更重要是上行下效,江澤民要建國家大劇院和世紀壇,李鵬要建三峽大壩,各地方首腦也自然要在轄區建廣場、蓋高樓。
另一方面,是通過官商勾結牟取巨大利益。房地產乃暴利行業,級別較高的腐敗分子和家財萬貫的私營老闆,幾乎皆與黑幕後的土地開發相關。中國國土資源部執法監督局局長孟憲來於2001年六月十日對外公布:2000年中國土地違法案件共170000件,每年流失超過一百億元人民幣。這些違法案件大都有政府參與。但是,如此大量土地違法案件,能夠被清查的很少,能查清的就更少。
土地開發中的權錢交易大致有兩種類型:一類是政府的開發規劃在先,有門路有錢財的人可以捷足先登,從內部得到相關信息,通過權錢交易拿到成本低廉的項目;另一類是有背景有錢財的人看中了某塊地,通過權錢交易讓政府有關部門為之立項,並在立項之初就通過私下交易來盡量壓低開發成本,而對外公布的招標價格則是另一回事。這就是權貴私有化的分贓機制,已經由小打小鬧的受賄和吃回扣,演變為高度集團化共謀化的內部股權分配,有些並通過開發商將黑錢轉移出境。
農民因土地被強制徵用而上訪、示威,甚至圍攻縣鄉政府,城鎮居民因強制拆遷而告狀、遊行,甚至絕望地服毒和自焚,日益膨脹的衙門權力造成日益嚴重的個人權利缺失,也就必然造成極少數權貴獲得暴利而絕大多數民眾利益受損的極端不公。民間要想得到自己應得的利益,要想不被權貴們盤剝,就必須主動投入民間的自發維權運動,以民間壓力的逐漸加強來逼迫政府還權利於民。
政府權力與國民權力不對稱
現代意義上的貧困,絕非單純的資源匱乏和供給不足,而更多的是制度貧困或權利貧困,即權利分配的嚴重不公。一個用「惡法」剝奪民眾的基本權利的制度,絕對沒有合法性可言,也不可能消除現代貧困。國民權力的貧困是貪婪的剝奪和極端的不公得以肆無忌憚的制度根源,必然導致官民之間的衝突愈演愈烈。如果政府想緩解和解決問題,只靠臨時抱佛腳的禁令和開恩是無法奏效的,必須改變政府權力與國民權利的巨大不對稱現狀,在還產於民的同時,開始還政於民的改革。否則的話,自焚式抗議只能有增無減,分散個體的極端反抗遲早要釀成大規模的群體反抗。
2003年9月28日 於北京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