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太陽報報導,中國大陸買賣器官情況氾濫,向來備受國際人權組織及歐美國家抨擊,有關報導也一直是新聞禁區,然而昨天甘肅省蘭州晨報刊登了一篇名為「死刑犯器官被捐獻.家屬有無知情權」的報導,首度披露三名死囚在行刑後被看守所「捐贈」器官的事件。
報導指出,其中一名被「捐贈」器官的死囚楊自文,老家在張掖高臺縣,去年因刺斃同居女友被判死刑;楊自文曾在獄中寫信回家,表示對自己所犯罪行懊悔,願意死後捐出器官、遺愛人間,然而這個念頭在他父母親堅決反對、堅持傳統的「保留全屍」觀念後被打消。
四月二日當天,楊自文家人到看守所見他最後一面,楊自文再次表示向家人保證他不會捐出任何器官,沒想到在行刑後,家屬準備領屍卻遭到看守所職員拒絕,一再強調「犯人有器官要捐贈」屍首不得領回。對此,敦煌看守所負責人向媒體承認,死囚必須透過書面申請捐贈器官,但是看守所並未持有楊自文自願捐獻的文件記錄,這名負責人辯稱,楊自文事前曾經向高院發出「口頭申請」,所以在行刑後「捐出」腎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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