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岳在新聞發布會上的發言,宣布了政府對於污染企業整頓力度的加大,這固然是一件值得慶祝的好事。然而,我們在為政府加大治理環境污染問題的力度而感到歡欣鼓舞的同時,心中依然存在著諸多疑問:這次高強度的集中治理能夠持續多長時間?這種集中治理的效果究竟如何?治理之後環境污染問題是否能夠得到根本性的改善?
客觀的說,中國政府對於環境保護問題是相當重視的,一部部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管理條例不斷制訂。但環境污染之所以不斷惡化,其根本原因就在於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根本無人遵守,不僅如此,甚至國家確定的一些環保工程項目資金也被地方挪作他用。國家環保總局局長解振華於2003年7月3日曾經向媒體透露:當前,國家重點環境治理項目--「三河」、「三湖」(即淮河、海河、遼河和太湖、巢湖、滇池)等重點流域的污染防治項目進展緩慢,目前仍有超過6成的項目尚未動工,污染防治工作亟須快馬加鞭。據瞭解,到2005年底,「三河」、「三湖」流域應建成1500多個治污項目,而目前只完成了247個,佔應建項目的16.3%;在建項目310個,佔20.5%;尚有954個項目未動工,佔63.1%。河北、安徽和河南三省的治污項目建設進展十分緩慢。從這個例子不難看出,中國環保領域存在的問題,不是「無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
國家法律法規無人秩序,國家下達的治理環境污染的任務無人理會。
為什麼會存在「有法不依」的現象?法規制定了卻不能執行,這其中既有「利益博弈」的因素,也與缺乏一個完善的執法監督體系有關。
那麼,究竟讓誰來監管法規的執行呢?依靠政府機關的例行檢查顯然是不行,國家每年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不同程度地影響了執法機關的正常工作,同時付出的執法成本也非常高。而那些製造污染者容易對這種集中清理整頓摸清規律,來個「你來我停、你走我開」,這也正反映了集中清理方式的另一個侷限:因為時間、人力、物力等各種限制也不可能對所有問題徹底清除,許多問題可能復發。
因此,要想對這些污染企業進行根本性的治理,最關鍵的就是具備一個長期的,低成本的監督體系。就目前的社會發展來看,從事環境保護的民間社會團體,在我國稱為環保NGO,是充當這一監督體系的最佳人選。據報導,在這方面,美國給我們提供了非常成功的範例:1992年,美國已有大約1萬多個各種各樣的非政府環境保護組織,其中10個最大的組織的成員已從1965年的50萬人增至1990年的720萬人。他們形成了一股對美國中央到地方、從政府到企業環保執行狀況的強有力監督力量,任何人都無法忽視這股力量,在做出相關決定時都要三思而後行。
在我國,環保志願者隊伍也在不斷壯大,環保志願者已經達到1000多萬人(中國社會工作者協會1999),但現狀是比較分散,而且還基本停留在社區服務、知識宣傳等層面。
實際上,他們來自各個地區,對當地環保情況都非常熟悉,為什麼就不能組織起來對那些污染情況進行隨時隨地的動態監督呢?中央政策的支持和當地人大的監管,這些途徑都可以作為環保志願者進行情況反映的有效途徑。《南方都市報》竇兆勇曾經提出:將環保志願者通過不斷組織發展,使其成為地方政府、企業之外的第三種力量,參與到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之中。對於這種真知灼見,筆者十分贊同。
治理環境污染依靠誰?依靠一個又一個潘岳大刀闊斧的突擊整頓,還是依靠長期穩定而又低成本的民間環保組織長期不懈的監督管理?我想答案應該不言自明。(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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