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獻血後被確診患有丙肝
8月6日,家住延安市的延長油礦管理局川口採油廠基建科職工常浩告訴記者,他分別於2001年10月23日、2002年7月16日、2003年2月23日在延安市血站獻了三次血,每次獻血400毫升且每次都做了檢查,血站從未告知他血液不合格。第三次獻完血後,他一直感到頭暈、心慌、噁心。今年4月5日,他到延安大學附屬醫院做了肝功、B超、CT、心電圖等項目的檢查。4月7日,檢查結果出來,醫院告知他患了嚴重的丙肝,第二天他就住進了醫院。
第一次獻血時血站已知他患丙肝
住院期間,常浩聽大夫說丙肝97%都是血液傳染的,便讓妻子高紅梅去告訴血站。不料血站工作人員對高紅梅說,血站早就知道常浩的血不能用。高紅梅生氣地質問:既然血站已知道血有問題,為何不通知獻血人,還讓繼續獻血?工作人員無言答對,讓她去找站長。高紅梅找到血站副站長石某,石某說,他們對常浩的血分別用了兩種試劑檢驗,一種表明常浩患了丙肝;一種表明沒有。4月14日,常浩同妻子一起來到血站,石某給他們看了血液出庫信息,顯示常浩所獻的血帶有丙肝病毒,出庫報廢。常浩對此非常氣憤:血站明知他的血液不合格卻不告知,不僅是對他愛心的愚弄,而且侵犯了他的知情權,也耽誤了他的病情。常浩在延大醫院治療了50多天後出院,又到西安一家醫院治療到7月初,現在每15天就得赴西安檢查一次。
血液不合格血站有義務告知
在採訪中,記者見到了延安市血站提供給常浩的「血液及血液成分報廢申請處置單」,處置單標明採血日期為2001年10月23日,報廢原因是丙肝抗體陽性(HCV+)、轉氨酶(ALT+),領導審批報廢時間為2001年10月31日。這表明血站在常浩第一次獻血時就已知道他的血液不合格。血站站長賀紅雁對此解釋說,文件沒有規定他們要給(獻血者)反饋信息,但其承認血站有責任,準備給常浩一些補償。對於血站的解釋,常浩表示不能接受。
《獻血法》規定:「血站對獻血者必須免費進行必要的健康檢查;身體狀況不符合獻血條件的,血站應當向其說明情況,不得採集血液。獻血者的身體健康條件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華商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