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立法的文字條款上看,這種說法很有道理。在港府保安局網站上,列出了一些立法條文與英美加澳相應條款的相比較,也與回歸前的香港法例相比較。說真的,從條文字面上比較你只能看到寬鬆。再看看該網站上列出的幾個不會被定罪的具體行為,更是沒法不承認其「寬鬆」了。請看:
任何人 --> 意圖推翻中央政府 --> 沒有作出任何實際行動 --> 不構成「顛覆罪」
任何人 --> 意圖將中國某部分自中國的主權分離出去 --> 絕食 --> 不構成「分裂國家」罪
中國公民 --> 意圖脅迫中央政府改變政策 --> 和平集會 --> 不構成「叛國」罪
任何人 --> 宣揚分裂國家 --> 沒有鼓動受眾發動戰爭,沒有使用武力或類似恐怖主義行為 --> 不構成「煽動叛亂」罪
任何人 --> 披露關乎香港特別行政區、並由中央管理事務的文件 --> 不構成損害性後果,即不危害國家安全 --> 不構成「非法披露」罪
本地組織 --> 從屬內地被取締組織 --> 在本港沒有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 --> 不會被取締
在中國大陸生活過的人看了這幾條後多半會說:寬鬆至此,已經離包庇窩藏罪不遠了。而在擁黨人士看來,如果黨在內地實行這幾條話,百姓們早該山呼萬歲起來讚頌黨的大恩大德了。香港人真是不識抬舉。
港人並非看不懂這些文字。之所以不識抬舉地拒絕這些寬鬆的條文,完全是因為他們不傻。傻不到黨中央所希望的程度,故而很難領政府的情。
首先是港人懂得看行動比看文字重要的多。這本來是常識,傻瓜才會相信字面上的美好就等於現實中的美好。大家都知道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裡宣稱要保障的公民基本權利並不少於其他國家的憲法。但中國公民基本權利受保障的情況如何,港人心裏都有數。當你對港人說23條立法比臺灣國安法律還寬鬆時,港人不太會去找臺灣國安法律的條文來比較。因為他們更重視自己看到的臺灣的消息,更重視比較兩岸政府怎樣做。臺灣媒體經常和政府領導過不去,這是有目共睹的事實。例如臺灣媒體曾為給呂秀蓮評「金驢獎」的事炒得熱火朝天。港人有理由問:在「寬鬆」的23條立法下,港報給中央軍委主席來個「金豬尾獎」行嗎?還有關於購買法國軍艦的舞弊案,法方曾有人透露說兩岸都有高官受賄。臺灣那邊各媒體竭盡全力挖內幕,也沒有看到當局以「危害國家安全」罪名起訴或封閉過哪個媒體。而大陸媒體卻從不敢提一提這個消息。23條立法後,港報能報導解放軍涉外軍購中的醜聞而不被指為「毀我長城」並遭到國安法懲罰嗎?
更重要的是,大陸人習慣於以依附於黨機器上的「螺絲釘」身份為黨工作,而作為國際大都市市民的港人則更多地以獨立公民角色參與社會政治活動。這種意識形態上的差別是港人在向政府提要求時「不識抬舉」強烈進取的主要原因。獨立公民們更多地把個人利益放在首位。談及稅收的時候他們爭取少繳稅;談到公共福利的時候要求多享有。就是要魚與熊掌兼得。而且他們認為政府應當努力去做到,這就是百姓為什麼要養政府。講到國家安全,港人覺得政府的責任首先是保障百姓的安全而不是領導人權位的安全。犧牲政府領導人權位的穩固性來保障公民安全地監督政府是應該的,而反過來就是不應該的。如果見到政府做得不好就要開罵,嚴重些時就要遊行。今天為23條立法而上街,明天還會為其他權利而抗爭。總之吃肉和罵娘兩不誤。這沒有什麼不好。現代的公民社會就是這樣。臺灣人也是這付德性。大陸中國人到了西方國家後也很快就變成這付德性。經常聽到美籍華人們指責美國政府的種種不是,從沒有聽到哪個美籍華人講過「共和黨/民主黨對我們的恩情比山高比海深」一類在中國大陸常用的「質樸」語言。
香港人在殖民統治下過了一百年,卻始終沒有學會對政府感恩戴德。不管是對港英當局還是現在的政府。指責港人不愛國是不對的。他們愛國精神一點不弱,只是不像內地人那樣以愛政府來代表愛國而已。他們唱的愛國歌曲有「國人漸已醒」、「我的中國心」等等。而不唱什麼把某黨「比母親」一類的曲子。在他們看來,把自己出錢供養的官吏比作父母是對「父親、母親」這些神聖名詞的褻瀆。可能是精神出了毛病後才會有這種感情。因此,想說服港人去學會對政府感恩,那還真是任重而道遠。
讓港人學會對政府感恩的簡易方法當然有。趕走外國媒體,再把戒嚴部隊的坦克裝甲車開到中環上去,也許能很快奏效。相信在子彈面前港人一定會和毛澤東鄧小平們一樣地珍惜自己的生命。問題是在香港這種地方這樣搞,難度比在北京大的多,後果也嚴重的多。看不出黨中央能下得了這樣的決心。
黨中央在回收香港時的注意力主要集中一些宏觀的政治效果上。對香港和內地意識形態上的明顯差異的影響後果並沒充分的評估。那時大概覺得只要讓香港人「馬照跑舞照跳」就夠了。而現在看來香港人對自由民主理念的執著程度遠遠超乎預料。現代社會的公民意識在港人心中很重要並且還會越來越重要。內地方面不能繼續忽略港人的這種意識。想用內地意識形態標準來評判和改變港人的觀念,也是行不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