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目前絕大部分「26歲現象」的犯罪危害程度不像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和臨退休人員犯罪那麼嚴重,但是,其在1000萬元以上特別巨大案件犯罪方面,已經「青出於藍而勝於藍」。有關人員呼籲,應把30歲以下國家工作人員列為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重點對象。
小輩撈錢勝過前輩
職務犯罪年齡日趨低齡化、犯罪數額不斷加大,使「26歲」乃至「30歲」,成為繼「59歲」、「39歲」現象之後,又一種令人擔憂的腐敗現象。
比之於臨退休前大撈一把的「59歲」現象,和處於仕途門坎邊上急於「上台階」的「39歲」現象,「26歲」一族或許沒有如此複雜的心態,但在撈錢的膽量、數額、手段等方面卻「青出於藍而勝於藍」。因此其犯罪的危害程度絲毫不亞於「59歲」、「39歲」的「前輩」。
據查辦案件的檢察機關人員分析,年輕人職務犯罪呈現出以下特點:掌管錢物的財會、業務人員居多,約佔80%左右,他們利用管錢管物的便利條件,大肆侵吞國家財產,膽大妄為,不計後果,貪污、挪用公款數額少則幾萬元,多則幾百萬元,甚至上千萬元;犯罪手段智能化,這些人大多受過高等教育、能熟練運用高科技手段進行犯罪活動;貪污、挪用公款一旦得逞,或用來註冊公司、炒股,或用於吃喝玩樂、揮霍殆盡。 追蹤這些年輕人走上職務犯罪道路的軌跡,可以看出他們大都有較高的文化水平,不少堪稱業務骨幹、技術能人,但一味追求高檔次生活,貪圖享受,慕虛榮、好面子是他們的共性。
某保險公司天津分公司25歲的業務員鄧某,參加工作不久,看到別人穿名牌、花錢如流水,他覺得自己工作辛苦卻待遇很低。於是不惜鋌而走險,從1995年12月至1999年6月,鄧某以截留保險費不入賬等手段,先後貪污公款450餘萬元,全部用於吃喝玩樂揮霍中。他上下班包出租車接送,後嫌桑塔納車不氣派,「瀟灑」出手給司機15萬元,換了一輛紅旗車。
此外,只注重專業知識學習,不學法、不懂法、法律意識淡薄,也導致一些青年人陷入犯罪泥潭,一旦醒悟,悔之晚矣。
23歲的某石油集團有限公司出納員畢某的堂兄謊稱家人住院找他借公款,畢某覺得拿點錢不算什麼,抓緊還上就行。後堂兄多次找其借款,他就一次次從單位拿錢出來。在不到兩年時間裏,先後挪用公款近200萬元,再也沒還上。他並不知道,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即構成犯罪。
除了主觀因素,年輕人職務犯罪的增多,再次給單位企業管理制度方面存在的漏洞敲響了警鐘。從這個意義上有關人士指出,腐敗其實與年齡無關。無論「59歲」、「39歲」,還是「26歲」,由於一些單位領導玩忽職守、企業規章形同虛設、監督機制疲軟不力等原因,往往作案次數多、貪污挪用公款數額巨大,卻長時間無人查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