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錢開路官員支撐
為什麼這樣說呢?據我觀察,在中國,通過股票、期貨交易投機暴富的路子在最近幾年早已良辰不再,從現在的情況說,民營企業的暴富機會已較多地分布在存在房地產熱的城市和與公司上市、企業併購有關的所謂「資本運營」活動之中。而且,從一般規律上說,任何企業在這些存在暴富可能的領域中玩真正的「空手道」即無投入或些許投入即可達到目的的時代已一去不復返了,正因為這一點,這類意欲暴富的企業就必須藉助銀行的力量,藉助一切能提供巨大金融支持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力量。在藉助銀行力量時,又必須對銀行做得出差強人意的抵押擔保手續,用業內人士的話說,必須得雙方配合才行。那麼,什麼樣的手續既讓銀行過得去,又讓意欲套取資金的企業主不吃虧呢?從我瞭解的情況看,就是一塊初始投入較低、但又產生了極高級差地租的土地來抵押。這樣,即使土地權最後因還貸不利轉到了銀行名下,抵押借款人也達到了高價賣地的目的。在這幾個步驟中,取得具有較大升值潛力的土地儲備或土地開放權是核心環節,而這個環節由設想變為現實,必須獲得地方政府某些重要官員的支持,而通常情況下沒有金錢開路,也就很難獲得這裡所說的支持。自一九九二年以來,我國以地產起家暴富的企業主,其操作流程大體如下:
制定圈地計畫→擺平土地批租方→最低首付資金→取得可套取銀行貸款的土地手續→用承建單位資金做到正負零→搞定銀行獲得抵押貸款→基本完成收益週期
問題貸款操作手法
周正毅案之所以成為「問題貸款」案,破綻就在於它已違反了上述已行之有年的不動產商「一般暴富流程」。其操作手法的最大令人存疑之處是一筆由中銀國際提供的總額達十七點七億元港幣的所謂「過橋貸款」,這筆從國資背景金融機構獲取的巨額企業收購資金,收購的是一家賬面有二十多億港幣現金的上市公司。收購完成之後回身上海用於土地儲備、拆遷等費用並高價收購周正毅本人的不動產項目以達到套現目的,最後又使收入和利潤流入在維京群島註冊的一家公司,這個顛倒了次序的超常規的「暴富操作流程」本身肯定蘊含了三方面的內容:
一、以巨額交易成本換取所謂的過橋貸款;
二、在土地批租方的配合下獲取有巨大級差地租的土地儲備或房地產項目;
三、順理成章地實現資本外逃。
這三方面的內容也可看作周正毅案的三個基本環節,其中第一個環節是關鍵。根據我的推測,在中國,一個私營企業主若想以空手套白狼的方式獲取近十八億港幣的收購企業資金,他所支付的交易成本不會低於五千萬港幣,也就是說,在我國有些地區,在風險較大的資金使用權交易中,回扣率可達百分之三左右。
周正毅案尚未完結,但已在上海等地引發出一系列諸如對民企惜貸和催收貸款等新現象。而且,該案也在監管層面、在銀行系統的風險內控機制建設方面提出了許多新的課題。從金融業務發展角度看,周正毅「問題貸款」案對中國的銀行業相當於一劑瀉藥,它敦促那些風險內控機制不健全的銀行加速進行制度建設,提醒監管當局想方設法去彌補監管真空。平心而論,最近幾年來,中國境內的金融機構特別是銀行,它們的風險意識已大幅提高,在風險內控制度建設方面已取得了相當大的進步,只不過是行與行之間尚存在明顯差距、而境外國資金融機構與內地機構之間內控和監管程度也存在較大差異罷了。
改革幹部選拔制度
如果說,中銀國際「過橋貸款」據稱是合規的,那為什麼又會生成「周正毅案」呢?在國外,此類的事例也頗為常見,一個銀行出了問題後,為了顧全聲譽,該銀行或相關機構通常都採取盡量少產生負面影響的做法力爭將事件或案件消弭於無形。不知道我們現在所經歷的周正毅「問題貸款」案是否也會按照上述老套路走下去?我想不會!從中國銀行業本身存在的問題看,提高透明度是當務之急。根據一般規律,一個銀行,透明度越高就越能贏得公眾和顧客的信任。我認為,周正毅「問題貸款」案可以作為一個契機,把握這個契機:中銀國際可以在提高透明度方面提升自己的形象,國內銀行業可以重新審視和完善自身的風險內控機制;監管部門可以在對銀行系統發生的巨額貸款進行信息跟蹤和非現場檢查方面做技術性和制度性的改進;而我們的政府部門也應利用這一案件加大反腐倡廉的力度;民營企業家可以在守法經營方面吸取教訓;最後,與政治體制改革有一定關聯的中國幹部選拔任命制度、幹部業績考評制度也應著手進行改革。能做到上述若干項,周正毅「問題貸款」案就會產生積極的社會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