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03-04-22 09:47:00作者:西風烈
很多人理解「人權首先是生存權」,認為,意思就是要先活著才有其他權利,這倒是沒錯,但這種理解太幼稚了,難道那位高呼「生命成可貴……兩者皆可拋」的裴多菲連這都不理解嗎?生存是先決的條件,我們在討論人權時,已經把它作為前提了:在此前提之下,我們要求種種權利。所以,各種人權宣言都沒有談到這一點,那些人權都是們確實沒想到,還有人提到這個在人權概念提出之初就已經暗含了的東西。
但此時,有人說,「人權首先是生存權」,其實質是要取消這場爭論,回到爭論的前提去。而且,他把其他權力暗中和「生存」對立起來,似乎為了生存,小老百姓就的放棄他們的其他人權。事實證明,自由的權利,公民在社會中的其他權利,如言論權,知情權等不僅不和生存對立,而且會使我們生存的更好,沒有它們,我們可能會像豬一樣生存的很差,甚至連生存的權利--這一前提都不保。sars不就是生動的證明嗎?別以為放棄了自由就能換來苟活,那些「旗幟鮮明的在中國反對自由民主」的人總說自由會讓人死,但事實是,不自由才會讓人死。
寧願舍棄麵包取爭自由的人,既有自由又有麵包。
寧願為了麵包放棄自由的人,不僅沒了自由,麵包也隨時可能被奪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