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去年10月11日河南省唐河縣人民法院,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上屯鎮張清寨村5位上訪村民2年到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以來,有關村民上訪構不構成故意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爭議,一直沒有停息。5位被一審判刑的村民已提出上訴,張清寨的不少村民也在到處為他們申訴。事實情況究竟如何?
縣檢察院:上訪村民
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2002年5月14日,為了反映本村村委會換屆選舉中存在的問題,張清寨村農民謝連生、謝志法、張勝等三人,到北京、鄭州等地上訪。河南省民政廳接訪後,要求唐河縣「村委會換屆領導小組」盡快給予處理。21日,謝志法等人到唐河縣民政局,轉交省民政廳的信訪文件,並要求盡快安排重新選舉。縣公安局有關人員聞訊後,在離民政局不到200米遠的地方,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為由,將上訪代表謝志法、張明才刑事拘留。
在此之前的5月18日,唐河縣有關部門以「來鎮政府商量解決問題」為由,將群眾上訪代表岳春栓、謝長明刑事拘留。此後,又將另一名上訪農民王海洲抓獲。
6月4日、5日,唐河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分別將岳春栓、張明才、謝志法等5名上訪群眾批准逮捕,繼而於9月6日,向唐河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在起訴書中指控5名上訪群眾的涉嫌犯罪事實有以下幾項:
--2001年4月22日,唐河縣上屯鎮黨委副書記賈明和及副鎮長常群山根據組織安排,到該鎮張清寨村佈置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由於種種原因,致使選舉工作無法進行。8月21日晚,被告人岳春栓、張明才、謝志法、王海洲及該村村民謝連生(批捕在逃)5人在岳春栓家商議第二天組織群眾到上屯鎮政府,迫使鎮政府照他們的意思進行選舉。8月22日上午,被告人岳春栓一人先到鎮政府打探消息,被告人張明才、謝志法、王海洲及謝連生在該村組織不明真相群眾200餘人,分乘九輛拖拉機到達上屯鎮人民政府院內。他們大喊大叫,擁進鎮主要領導辦公室,對鎮政府工作人員進行圍攻、毆打。一直鬧到下午六點多鐘才離去,致使鎮政府正常的工作無法進行。
--2002年4月26日晚,被告人岳春栓、謝志法、張明才及謝連生5人在岳春栓家開會,商議29日組織群眾到上屯鎮人民政府,迫使政府答應他們的無理要求,並對如何組織群眾進行了明確分工。4月29日上午,被告人岳春栓、謝志法等人組織不明真相的群眾300餘人,分乘29輛拖拉機,來到上屯鎮人民政府院內,用拖拉機堵住鎮政府大門,在院內敲鑼打鼓,用高音喇叭亂喊,圍攻鎮政府及黨委主要負責人,佔據辦公室,被告人謝長明積極參加,對群眾進行煽動並登記。直到下午一時許,當他們提出分村的要求被拒絕後,被告人謝長明又夥同謝連生、岳春栓等人,煽動群眾分乘拖拉機到中共唐河縣委,並提前到有關路口阻止群眾回村。當天下午,被告人岳春栓、謝長明等人煽動群眾到中共唐河縣委,並提前到有關路口,阻止群眾回村。當天下午,被告人岳春栓、謝長明等人,煽動群眾用拖拉機堵住唐河縣委機關大門,並在門口敲鑼打鼓,起鬨,謾罵,直到下午七時許才離去。致使當日上屯鎮政府及中共唐河縣委機關正常工作無法進行。
綜上所述,唐河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岳春栓、張明才、謝志法、王海洲聚眾擾亂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無法進行;被告人謝長明積極參加,擾亂社會秩序,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0條第一款、第25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應依法懲處。
張清寨村群眾:上訪事出有因
張清寨村群眾群眾及黨員認為,岳春栓等人上訪是因為該村村級財務不清、村委換屆選舉不成功,要求上級重新組織選舉,理由正當,目的合法,雖然其集體上訪方式欠妥,並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擾亂社會正常秩序的後果,但其主觀上不存在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故意」,不能簡單地以犯罪論處。
該村村民謝富林、張勝等人告訴記者,因為農民負擔重、村級財務不公開等問題,自1998年起,該村群眾多次到有關部門集體上訪。在上級機關的督促下,縣、鄉有關部門派出工作組,對張清寨村財務進行了清理,查出村委亂髮獎金補貼、多記支出少記收入、重複支出等各種違紀款5.25萬元,並將多收農民的數十萬元提留款進行了退賠。原任村支書、村委主任也因此辭了職。據曾當選村支部委員的張勝介紹,針對當時村裡的實際情況,縣鄉黨委、政府及時提出了邊選舉、邊清財、邊發展的「治亂」思路,決定在張清寨村實行民主選舉,進行村民自治。
第一次選舉定在2001年4月22日。據當時在場的村民王玉順介紹,全村13個村民組分別投票,每組一個票箱,鄉村各派代表負責監票。選舉快要結束的時候,負責在三組監票的鄉幹部魯學安,在選票沒有開始統計之前,突然把票箱抱離現場,向裡面亂塞選票。王玉順等人對此提出異議,在選舉現場負責的副鎮長常群山說,魯學安請示過了。鄉幹部擅自抱走票箱的行為,引起了在場群眾的不滿,干群雙方發生爭執。最後,上屯鎮黨委宣布此次選舉無效。但對破壞選舉的責任人,一直沒有處理。
2001年8月22日,全村的選民不顧秋季大忙,早早聚集在村小學校園等待選舉。結果快到中午了,鄉里還沒有一個人來主持。經多次詢問,一名村幹部說,因為時機不成熟,鄉領導讓暫停選舉。一些群眾感到上當受騙,紛紛開上自己家的拖拉機,到上屯鎮政府上訪,要求給個「說法」。
在群眾的一再要求下,2002年4月24日,上屯鎮黨委領導帶領有關工作人員到張清寨村,再次組織村民進行換屆選舉。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此次選舉實行戶選制,按程序先選舉產生村民選舉委員會。據參與選舉的村民介紹,張清寨村應到會戶數610戶,實到481戶,最後收到選票382張,其中有效票379張,作廢選票3張。負責組織選舉的朱鎮長當場宣布,未參加投票的99戶按棄權對待,選舉有效。結果報民政局批准後再組織正式選舉。有關部門工作人員還將此次選舉過程錄了像。
但隨後,鎮政府就以「參會的戶的代表沒有超過本村2/3以上的戶」為由,宣布此次選舉無效。4月29日,岳春栓、謝志法、王海洲等300餘名群眾,到上屯鎮政府上訪,要求對多次選舉不成功的原因進行調查,並要求分村。一些群眾還帶了鑼鼓。因為對鎮領導答覆不滿意,一部分群眾又到唐河縣委上訪。造成當天唐河縣委大門關閉,門口無法正常通行。
此後,該村群眾根據《信訪條例》的有關規定,委託謝志法、謝連生、張勝等三人為代表,到北京和鄭州上訪,反映張清寨村村民選舉中存在的問題。河南省民政廳5月20日作了批復,要求唐河縣「村委會換屆選舉領導小組」處理。
5月21日,張明才、謝志法到縣民政局轉呈省民政廳批復時,被唐河縣公安局以「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犯罪」刑事拘留。被關押期間,這幾名上訪群眾代表還被拉到全縣各鄉鎮,進行遊街示眾。
縣法院:罪名成立
2002年9月12日,唐河縣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此案,並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此案進行了公開審理。法庭上,控辯雙方圍繞「上訪者是否應該判刑」,進行了激烈的辯論。
唐河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認為,岳春栓、謝志法、張明才、王海洲等人多次組織群眾集體上訪,用拖拉機堵住鎮政府及縣委機關的大門,並在大門口敲鑼打鼓,起鬨,謾罵,致使有關部門工作無法正常進行,已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依法應予嚴懲。
岳春栓的辯護人、南陽海濤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國順認為:張清寨村連續數次換屆選舉不成功,村委工作陷入癱瘓狀態。部分群眾出於對共同利益的關心,集體到上級有關部門上訪,理由正當,目的合法,不是無理糾纏,更不存在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故意;即使群眾在上訪過程中出現了過激言行,導致場面暫時失控,客觀上也屬一種不能預見的過失行為,沒有證據證明是岳春栓等人故意指使。
陳國順認為,岳春栓主觀上沒有聚眾鬧事的故意,客觀上也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後果,不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法庭辯護時,張明才的辯護人張向民指出,通過閱卷以及庭審中相關證據的出示、質證,起訴書指控的以下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1、2001年4月22日選舉不成功,不是起訴書所稱「種種原因」,而是「一種原因」,即該鎮紀檢副書記魯學安、三組組長鄭新和、會計劉明友選舉作弊,被群眾當場發現,且上級機關已認定此次選舉無效。這也是以後造成群眾為選舉上訪的原因。
2、起訴書稱2001年8月21日晚商議後,迫使鎮政府照他們的意思選舉,事實不清。「他們的意思」到底是什麼?公訴機關始終不能說明,且舉不出任何證據。
3、起訴書稱:組織「不明真相」的群眾,那麼什麼是「真相」?因為只有先有「真相」,才有「不明真相」。對此,公訴機關仍不能說明,相反,有證據證明群眾都知道上訪是為了反映選舉問題。
4、對於起訴書所稱圍攻領導,佔據辦公室,不能成立。因為政府領導在辦公室接待上訪群眾代表,到上訪群眾中宣傳、解釋有關政策,既是其工作職責,又符合客觀實際,因為作為人民政府的領導,不可能對上訪群眾不管不問。
5、關於起訴書所稱大喊大叫、圍攻、毆打、敲鑼打鼓、高音喇叭亂喊、起鬨、謾罵等,一是僅有政府工作人員一面之詞,有片面性,未能全面、客觀取證。二是被告當庭否認。
在庭審中,張明才等被告人還提出,群眾上訪基本上是按《信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雖然有時人數較多,秩序較亂,但不存在起鬨、謾罵現象,更沒有圍攻、毆打幹部。當時政府有關部門對現場進行了錄像,可以調取現場錄像資料進行質證。公訴人也向法庭提供了錄像資料。但法庭一直沒有對錄像資料進行出示和質證。
10月11日,唐河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