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法輪大法明慧網報導,有一位中國法學律師,因目睹了血腥鎮壓破害的事實,在其良知驅使下他以專業法律知識,從中國憲法徹底揭露江氏集團迫害法輪功的違憲性及非法性,他敘述如下:
一、1999年7月20日,江氏獨裁政權宣布禁止修煉法輪功之前。軍警,公安,國安等已秘密將全國各地法輪功輔導站的輔導員包括全國性的"法輪功研究會"的有關人員逮逋,關押,審訊、甚至判刑。
江氏獨裁政權的這一行為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是非法的。在1999年7月20日之前,不論是全國人大還是人大常務委員會、國務院或國務院下屬各部委包括公安部,國安部,民政部等,沒有任何禁止(不准)民眾修煉法輪功的規定。憲法,刑法等都沒有相關法律條文,那麼非法逮捕、審問法輪功學員的法律依據是什麼呢?
中國《刑法》第三章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不得定罪處刑"。那麼,在1999年7月20日之前,在沒有任何法律規定的前提下,中國的法院以什麼原則、標準對這些人定罪、量刑呢?為什麼對他們判刑呢?中國法院對法輪功輔導站的輔導員及工作人員定罪判刑,明顯是在法外施法,這是非法的審判。
二、對法輪功信眾判勞動教養、關押是沒有法律規定的,是非法的。 從1999年7月20日起至現在,江氏獨裁政權對全國法輪功信眾判勞動教養,關押近10萬人。那麼中國的公安機關、各級人民政府依據的是什麼呢?經查,他們依據的是:
〔1〕《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規定》(1957年8月3日國務院發布)
〔2〕《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1979年11月29日國務院發布)
〔3〕《勞動教養試行辦法》(1982年1月21日國務院轉發、公安部發布)等規定。 《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10條規定: "對下列幾種人收容勞動教養:
(一),罪行輕微,不夠刑事處份的反革命分子,反黨反社會主義分子。
(二),結夥殺人,搶劫,強姦,放火等犯罪團夥中,不夠刑事處份的;
(三),有流氓、賣淫、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屢教不改,不夠刑事處份的;
(四),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煽動鬧事等擾亂社會治安,不夠刑事處份的;
(五),有工作崗位,長期拒絕勞動,破壞勞動紀律,而又不斷無理取鬧,擾亂生產秩序,工作秩序,教學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礙公務,不聽勸告和制止的;
(六),教唆他人違法犯罪,不夠刑事處份的。"
其實我們發現被非法勞動教養的法輪功學員並沒有任何上述違法行為,他們之所以被非法勞教,其一就是因為他們堅持自己的信仰。 其二,中國《行政處罰法》第二條規定:"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第九條: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第十條: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按中國立法的慣例和《立法法》的規定,"法律"只能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及設定。換言之,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全國人大與人大常務會制定,其他任何國家機關都無權制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規定。截至現在,全國人大與全國人大常委會沒有設定(制定)出勞動教養的規定。按照規範與法理講,沒有法律的規定的依據,就不能對公民作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
上述可見,中國公安機關及各級人民政府對法輪功民眾的強制勞動教養,也是法外施法,是非法的。
三,在對法輪功民眾的迫害中,對不放棄信仰的修煉者或利用現有物質條件向世人講真相的民眾的審訊、判刑、關押,也是非法的。截至現在,全國人大及常委會都沒有制定出處罰法輪功修煉者的相關法律,只是在1999年10月30日制定出《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這一"決定"的規定,從形式上看,這是立法機關的立法行為;從內容中看,僅是對"邪教"的認定與處罰問題,並沒有認定、規定"法輪功"或"法輪大法"是X教,更沒有規定對修煉法輪功人員處罰的內容。
我們再看看中國《刑法》第300條的規定:"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上列規定中也沒有對法輪功修煉群眾的科刑內容。上列兩個規定中都有"邪教"的概念,都是對"邪教"的認定與處罰。但,邪教是什麼?用什麼標準認定"邪教"?由什麼機關認定某種社會組織或民眾行為為邪教?依照什麼法定程序作認定?
全國人大是中國最高權力機關,依照"憲法"行使立法權,亦即有權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而截止到現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都沒有依照法定程序認定、規定法輪功為X教。既然如此,那麼從法律意義上,法輪功就不是邪教。其他任何個人的言論,意願都不屬合法律認定。只代表個人的意見。大家知道,任何個人,包括國家機關的負責人要認定事項與問題都必須依約定俗成的程序或法定程序通過,並作出結論方得有效,意圖把個人的意見強加於國家權力機關或行政機關和全國人民頭上都是擾亂法制,破壞法統,都是亂法亂政的行為。這是應當受到制止與糾正的。
基於上述,對法輪功群眾科刑,也是沒有法律規定的,是非法的。
四,在這場全國性的,史無前例的對法輪功的迫害中,江氏統治集團不但利用軍警,公安,國安,法庭,監獄,勞教所等血腥鎮壓,最為惡毒的是對每個信眾進行強制洗腦,強制剝奪民眾的信仰自由的權利。如果繼續堅持信仰,就從肉體上消滅(打死為"自殺"或"自然死亡")。
大家知道,中國是聯合國會員國,也是常任理事國,"世界人權宣言"中規定的個人的權利,中國公民同樣享有,也應得到政府的保護和保障,在當今國際社會的文明與法制時代,像江氏統治集團這樣的倒行逆施,強制民意,剝奪人權的現象,在全世界也是絕無僅有的。他們把世界各國政府和全世界善良人民的批語與譴責說成是干涉其內政。難道他們這樣倒行逆施,製造恐怖,血腥鎮壓,矇蔽欺騙全國和全世界人民,剝奪人權,剝奪生命,不應受到干涉麼?他們這樣的"內政"和希特勒的法西斯政策有什麼兩樣呢?他們這樣反人類的實質就應當被曝光與揭露。
五,行使"憲法"賦予的公民權利抗衡、抵制、制止江氏獨裁政權的倒行逆施,依法保護每個公民的民事權利和政治權利及信仰自由的權利。請看我國《憲法》的規定: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第三十三條:"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
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信仰宗教,不得岐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
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上列是中國大陸現行《憲法》賦予的權利。大家還應知道:任何法律,行政法規,規章違反《憲法》或與《憲法》相牴觸的都是無效的。《世界人權宣言》與中國《憲法》賦予了我們的權利,揭露和抵制這場倒行逆施的迫害,才是真正地推動人類社會文明的進步的正義之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