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警察的胡作非為決不僅止上述一例。如果你們立案調查,將會發現,有多少耗資費力建起的網站遭到他們封禁,有多少郵箱被他們肆意侵入,有多少私人郵件被他們刪除、拆閱,有多少私人電話被他們竊聽,有多少無辜公民被他們羅織罪名拘捕,網路警察的斑斑劣跡,實在罄竹難書!
一個秘密警察橫行不法的國家決不是人民共和國!中國公民現在不是生活在戴笠的魔爪下,不是生活在史達林的紅色恐怖時代,中國公民生活在法治時代,各項權利受憲法和法律的保護。《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維護網際網路安全的決定》規定:「一、為了保障網際網路的運行安全,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三)違反國家規定,擅自中斷電腦網路或者通信服務,造成電腦網路或者通信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四、為了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二)非法截獲、篡改、刪除他人電子郵件或者其他資料資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秘密警察無視公民言論自由權利、破壞公民通信自由等等行為,均嚴重觸犯了上述憲法和法律條款。
人民沒有義務把自己的辛苦所得用來供養危害人民權利的人,網路警察以侵犯公民網路自由權利為職業,也是對「作最廣大人民利益的忠實代表」精神的根本違背。維護憲法和法律尊嚴,維護公民基本權利是全國人大的職責。我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身份呼籲,全國人大迅即成立專案調查組,對安全部門犯下的種種網路犯罪行為進行徹底調查,對有關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員予以嚴肅懲處,使法律得以昭顯,使民權得以申張。
2003年3月15日(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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